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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国籍与法人法律地位

【摘要】:纽约州南区法院经审查驳回了该公司的辩护,认为该公司是在当地成立的,不属于条约第8条之管辖范围。综观世界各国有关外国法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内国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外国法人与内国法人的地位和权利有别,而且也常有一国赋予不同国家的法人的权利亦不尽相同的情形。

一国赋予外国人(包括法人)在内国享有何种待遇,能从事哪些活动,是一国主权范围的事,主要是在国内的民商法和其他法令中加以规定。同时,国家之间也可以通过缔结条约,相互赋予缔约另一方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境内享有某种待遇。但实践中由于各主权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管给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以何种待遇,其与内国国民和法人的待遇是不可能完全相等的,就是国民待遇也有许多例外。证之各国立法,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某些商业活动中,都是内外有别的。如国防、武器通信事业及某些关键企业,只许本国政府、公司企业或个人经营,不许或限制外国人投资,这是各国通例,也为国际法公认。此种对外国人权利的限制,不仅反映在实体权利上,而且有时也表现在诉讼权利上。如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少国家规定外国原告预先提供一定的金额或货物作为诉讼费用担保,而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原告则不要求提供诉讼费用担保。[4]如法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一切诉讼,除商事外,由外国人为原告者,应提供支付诉讼费用及因诉讼所生损害赔偿的担保。但如在法国占有不动产足够保证此项支付者不在此限”。而要确定某法人是否能享有外国法人不能享有的权利,在诉讼中它是否要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便首先要确定它是内国法人还是外国法人。

在国际条约中,缔约方常规定相互赋予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和法人享有某种权利,而要确定某法人是否享有条约中的权利,也必须先确定它是否属于缔约另一方的法人。苏米托摩(Sumitomo)公司案就是这类例子。该公司是设在纽约,由日本一家普通贸易公司全部拥有的子公司。该公司的15个女性秘书在纽约州南区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控告该公司只雇用日本男性作行政、管理和推销人员的做法违反了美国1964年民事权利法案。该法案第7条禁止在雇佣方面因性别和国籍而歧视。苏米托摩公司申辩说,它的雇佣做法只受1953年美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制约。该条约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允许日本公司自由选择管理行政职员和其他专家。纽约州南区法院经审查驳回了该公司的辩护,认为该公司是在当地成立的,不属于条约第8条之管辖范围。之后经最高法院审判,认为苏米托摩公司是一个美国公司,因为它是根据纽约法而成立的,从而判决原告胜诉。

综观世界各国有关外国法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内国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外国法人与内国法人的地位和权利有别,而且也常有一国赋予不同国家的法人的权利亦不尽相同的情形。如一国给甲国最惠国待遇而给乙国不歧视国民待遇。又即便国家间缔有最惠国条款,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也允许如下例外情况:(1)给予邻国的特权、优惠、豁免和利益,特别是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邻国的优惠;(2)因参加自由贸易区域、优惠贸易区或优惠贸易而取得的优惠;(3)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4)关税同盟范围内的优惠等。在此种情况下,要确定某法人能否享有某特定的权利,必须先确定它是哪一个国家的法人。

此外,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常实行对等原则。即当某国对本国国民和法人采取歧视措施时,本国也有权按同样或类似的方法,采取不利于对方国家的国民和法人的歧视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就有这类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