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中的征收规范对征税具有“弱拘束力”,也就是说,在极端情形下,税法可能因违反宪法中的征收规范而无效,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对征税权的实体行控制。而美国宪法则主要通过“正当程序”规范来完成。也许,经典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宪法》文本中难觅踪迹,[45]这正是我们从征收规范中挖掘对征税权控制之意蕴的理由。......
2023-07-16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征收设置了双重约束机制:“公用”目的,“公平补偿”。随着时代的演进,作为限制征收条件的“公用”标准已急剧变迁,渐成虚化之势,这构成美国《征收法》中一道令人尴尬的风景,凯诺诉新伦敦市案是这道尴尬风景的一道特写。[37]对征收的约束机制几乎只剩下“公平补偿”——“双管齐下”的约束机制正演变为“金鸡独立”。然而,让人不安的是,政府又在“机关算尽”,力图从“公平补偿”的藩篱中逃逸。宪法的因应之策是让征收规范的效力提前发生,不以政府宣布征收或提起征收诉讼的时间为征收规范发生效力的时间,即不让政府独自操控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维度。此时,法院又回到征收补偿的原点展开讨论,即政府让部分人承受本应由全体公众承受的负担时,就构成征收,[38]“第五修正案的目的并不简单在于限制政府的征收权,还在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干预达到征收程度时,当事人有得到补偿的权利”。[39]
回到中国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一部“晚产”的行政法规,《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民众与学界无数次“催生”,但直到2011年1月21日,该条例才在《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丧钟里“临盆”。学界与民众并没有对这一晚到的“婴儿”表示必要的疼爱和宽容,反而“横挑鼻子竖挑眼”。先是学者二度上书,要求明确商业利益不是公共利益;[40]后是民众归纳出该条例的数十大不是。[41]颇为吊诡的是,民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按市场价格补偿的规则大加赞赏。[42]这与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通过时,对《宪法》第13条第3款的指责大相径庭。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大大刺激了国人的神经,要求直接在宪法文本中规定“按市场价格补偿”的呼声甚嚣尘上。[4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按照市场价值补偿的规则,正好回应了国人的诉求。学界与民众对“市场价格标准”如此青睐以至于迷信的理由很简单:那是一个市场形成的价格,市场可以屏蔽政府的恣意。但经过考察美国法上的典型判例,我们发现,这一设想显然“很傻很天真”,政府可能征收前的一系列行为恶意降低拟征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从而降低补偿成本,甚至通过征收之外的方法达致征收目的,使补偿降为零。上文例举的美国法上的情形,几乎都有雷同或者变形的中国版,美国法上征收规范效力前移的应对之策也就有了“他山之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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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6
通常情形下,政府宣布征收的时间是征收程序开始的时间,也是征收规范效力的启动时间。因此,只有确定征收规范效力开始的时间,才能确定拟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坐标。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对拟征收财产的所有人产生征收效果。在这些判例中,宪法上征收规范的效力事实上已经前移,即在政府宣布征收以前,征收规范就已经开始适用了——法院在政府之前扣动了征收规范效力的“扳机”。......
2023-07-16
因政府的迟延行为导致不动产所有人遭受损失时,征收规范效力的启动时间就是不动产开始大幅贬值的时间。随后,底特律市对部分住户提起征收诉讼,并劝告上述区域的其他住户不要对自己的房屋做任何改造,对他们房屋的征收即将开始。之后,政府陆陆续续征收福斯特周围的不动产。此时,福斯特等原告的房屋尚未被征收。1961年,底特律市拟在原告房屋所在地修建公园,于是重新启动征收程序。此时,原告福斯特的房产价值已大幅缩水。......
2023-07-16
有反对观点认为此举将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债权的平等性。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是,凡是该次债务人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例如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抗辩等,均可对抗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后,在不超出债务人权利的必要范围内可以直接受领。......
2023-08-12
1940年12月,底特律市将原告土地所在的区域分区为工业用地。随后,政府拟征收这宗土地用于公房建设。于是,在1941年7月,底特律市通过新的分区法案,将原告上述地块所在地分区为住宅用地,最多可建2层半高的住宅。原告大干线西部铁路公司为此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分区构成征收的标准是:第一,滥用分区权力;第二,通过分区大幅降低不动产的价值。......
2023-07-16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转让通知为前提。因此,在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或者转让人对债务人为免除或抵销的,均为有效。受让人不能以债权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受到损害。......
2023-08-12
一直以来,国家主权的平等性及金融领域的特殊敏感性使国际金融硬法规范的建设道路漫漫。要在各国之间达成一致并形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金融硬法规范,往往较其他领域 更为困难。如何看待全球治理背景下的国际金融软法勃兴现象?如何科学界定国际金融软法定义?如何理解国际金融软法的独特性质尤其是其区别于硬法的现实效力?国际金融软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如何?国际金融软法的发展主要受制于哪些因素?......
2023-07-02
无效合同的效力,可以归纳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以及当然无效。故应当一同待之,认定该类合同同样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效力。确定无效,是指合同从成立之时起即确定的无效,无论出现何种事实都不能使得合同变为有效。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该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以无效的范围划分,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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