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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规范效力的发生时间及其征收规定

【摘要】: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征收设置了双重约束机制:“公用”目的,“公平补偿”。宪法的因应之策是让征收规范的效力提前发生,不以政府宣布征收或提起征收诉讼的时间为征收规范发生效力的时间,即不让政府独自操控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维度。上文例举的美国法上的情形,几乎都有雷同或者变形的中国版,美国法上征收规范效力前移的应对之策也就有了“他山之石”的意义。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征收设置了双重约束机制:“公用”目的,“公平补偿”。随着时代的演进,作为限制征收条件的“公用”标准已急剧变迁,渐成虚化之势,这构成美国《征收法》中一道令人尴尬的风景,凯诺诉新伦敦市案是这道尴尬风景的一道特写。[37]对征收的约束机制几乎只剩下“公平补偿”——“双管齐下”的约束机制正演变为“金鸡独立”。然而,让人不安的是,政府又在“机关算尽”,力图从“公平补偿”的藩篱中逃逸。宪法的因应之策是让征收规范的效力提前发生,不以政府宣布征收或提起征收诉讼的时间为征收规范发生效力的时间,即不让政府独自操控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时间维度。此时,法院又回到征收补偿的原点展开讨论,即政府让部分人承受本应由全体公众承受的负担时,就构成征收,[38]“第五修正案的目的并不简单在于限制政府的征收权,还在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干预达到征收程度时,当事人有得到补偿的权利”。[39]

回到中国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一部“晚产”的行政法规,《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民众与学界无数次“催生”,但直到2011年1月21日,该条例才在《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丧钟里“临盆”。学界与民众并没有对这一晚到的“婴儿”表示必要的疼爱和宽容,反而“横挑鼻子竖挑眼”。先是学者二度上书,要求明确商业利益不是公共利益;[40]后是民众归纳出该条例的数十大不是。[41]颇为吊诡的是,民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按市场价格补偿的规则大加赞赏。[42]这与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通过时,对《宪法》第13条第3款的指责大相径庭。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大大刺激了国人的神经,要求直接在宪法文本中规定“按市场价格补偿”的呼声甚嚣尘上。[4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按照市场价值补偿的规则,正好回应了国人的诉求。学界与民众对“市场价格标准”如此青睐以至于迷信的理由很简单:那是一个市场形成的价格,市场可以屏蔽政府的恣意。但经过考察美国法上的典型判例,我们发现,这一设想显然“很傻很天真”,政府可能征收前的一系列行为恶意降低拟征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从而降低补偿成本,甚至通过征收之外的方法达致征收目的,使补偿降为零。上文例举的美国法上的情形,几乎都有雷同或者变形的中国版,美国法上征收规范效力前移的应对之策也就有了“他山之石”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