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利益在客观上往往与“公共利益”相关。商业利益应该是通过市场获得而不是通过政府手段攫取的利益,作为征收和征用财产理由的“公共利益”是市场手段低效或无效后必须通过政府促进的利益。德国行政法学界曾经将间接利益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认为只有直接受益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常常和商业利益混杂在一起,此时的解释作业更为复杂,需在后文专门论述。......
2025-09-29
从词义学的角度讲,在中文语汇中,“社会”一词最早指祭神时的集会,后来日本学者把英文的society译为汉字“社会”,一直沿用至今。[25]一般来讲,社会可以泛指由于共同利益而相互联系起来的人群。利益的共同性使得社会的范围可大可小,可以小到很小的居住群体,如社区;也可以是一个城市;还可以和一个国家的范围重合。问题是,我国宪法文本中的社会利益究竟指多大范围的社会?如果不能确定,则与国家的范围是重合的。如果能确定,则与文本中的集体利益可能重合。
我们只能将社会理解为整个社会。就国内政治的层面来看,是与国家的范围重合的。一如前文所述,国家最初的功能是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国家本来就是为了执行社会利益的,由于个人利益在向公共利益转化的过程中,发生了异化,才演变为阶级利益。从这个意义看,社会利益本来应该是公共利益的本质,也应该是国家利益的本质。阶级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限制本质,社会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应然本质。
庞德曾经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庞德看来,社会利益指“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26]实际上,庞德所指的社会利益与我们所称的公共利益更为接近。
我国的大量立法并不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时称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票据法》第3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法》第1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归纳社会利益包括哪些,可能的进路当然有两种:演绎的进路和归纳的进路。庞德采用的进路是归纳的。尽管庞德并不一般地反对演绎,但庞德的演绎仍然是在归纳之后的演绎。
法律或法律制度似乎是应以实际法律系统的可观察元素为其必要前提,经过有系统的整理,归纳至最低层次,并加以演绎,或如有些人说的,给予秩序。我怀疑法学家是否能抽象地推演出社会必要的法律前提。(https://www.chuimin.cn)
另一个有趣的起点是从社会心理学着手。我们只要查一查老一辈的社会心理学家所开列的“本能”表,我们就可以看出利益与本能之间的明显关系。
如果既无法依赖逻辑推演法,也无法借助于本能理论,我们仍有一个虽不冠冕堂皇却比较踏实的方法。如果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那么观察、研究他们也可能给一般社会科学以及法理学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27]
正是建立在对法律和社会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庞德归纳出了社会利益的种类:追求公共安全的利益(含人民安全、大众健康、公共秩序,在经济活动十分发展的社会里,追求所得之保障的社会利益以及追求交易之保障的社会利益)——生命安全、身体安全,交易安全。追求社会制度安全——追求家庭制度安全、宗教制度安全、政治制度安全和经济制度安全;追求社会资源保护的社会利益——追求自然资源之正当使用及保存的利益,并且在法令中被认为是公共财产,也就是可以被使用却不能占为己有的事物;[28]追求社会进步的社会利益——经济的进步、政治的进步、文化的进步;追求个体生活的社会利益——个体自主、个体机会及个体生活条件。
我们在庞德的归纳进路之外另辟蹊径,仍然可以通过演绎的方法推理出我国宪法所指涉的社会利益范围。马克思主义是我国宪法文本肯定的国家意识形态,规定了我们解释宪法的基本语境。这样,马克思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原理就成为我们演绎社会利益的逻辑原点。
马克思将人定义为社会关系的总和,没有人与人的交往,没有人与人的关系,便没有马克思所指涉的人。我们从这里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构成社会利益的东西必然与人的交往相关,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相关,构成人与人交往条件的内容必然是社会利益的种类。社会交往得以进行的前提是秩序。所谓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29]“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30]“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31]由秩序发散的价值序列是社会利益的基本内容。由秩序出发,社会秩序需要和平、安全、公平,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梳理出社会利益的种类:有关和平的社会利益、有关安全的社会利益、有关公平的社会利益和有关个人自由的社会利益。
有秩序的社会是人们交往的基本平台,秩序的两个基本条件是和平与安全,因此,和平与安全可以作为限制个人人权的理由:集会是公民行使表达自由的方式,是个人人权的范畴,但对集会的要求是“和平集会”,且不得煽动战争。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另外,权利的冲突无处不在,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法是守望权利的边界。通过暴力救济权利。
安全既指人身的安全,也指交易的安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但对于醉酒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强行将其约束到酒醒;对于某些可能对公共健康构成威胁的人,也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买卖本是交易双方的事情,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但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却必须登记,甚至需要公示——为了交易安全可以限制个人的契约自由。
公平是交往得以长期进行的条件,不公平的交往是掠夺和抢劫的另一个面相。社会为什么是可能的?[32]罗尔斯首先把社会理解为一个“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33]能够为利益冲突各方接受的“统合性(comprehensive)学说”在罗尔斯看来主要体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从而社会就成为一种公平的合作体系。[34]公平还应该是互惠的。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在论述人类社会存在的道德根基是同情心之后,接着又论证了不存在这种情感的情形下,社会是如何可能的问题。
“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35]
因为公平是社会利益的范畴,国家对不公平交易的干预就获得了正当性论证。尽管交易是交易双方自己的事情,但违反公平规则的交易仍应受到限制。
《民法通则》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弱势群体的保护。[36]如果说在道德的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纽带还有爱的话,在经济世界里,竞争构成了人与人的基本关系——人在自利动机下的竞争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但竞争总有失败者,也有天然就不适合竞争的群体。人类的竞争之所以能与动物界的弱肉强食相区别,就在于人类对竞争的失败者和天然就不适合竞争者有保护性的机制。在动物界的竞争基本是没有规则的,或者说强力就是规则。在人类社会的竞争中,为保持竞争的有序性,必须对竞争的失败者和不适合竞争者以保护,否则这些人就会成为竞争的破坏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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