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国家本身不具有增加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国家对财产权保护的结果是社会财富总量不减少。[7]因此,民法财产权在作为消极的对其他民事主体的“防御权”构造时,也是作为一项积极的权利来形塑的。国家对财产权予以限制的最经常、最严厉的方式是财产征收。因此,宪法财产权首先是针对国家的征收行为而为公民设定的基本自由。......
2025-09-29
对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宪法的价值诉求之一,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这一理论推演的必然结果。宪法财产权有时甚至更偏爱无产者,或者财产较少的人——个人所得税就只向收入超过一定限度的人征收(对国家财政权的约束是宪法的重要功能)。富人和穷人都是宪法财产权的主体,享有平等的宪法财产权。我们曾经对财产权是如此深恶痛绝,理由之一就是对富人的道德谴责:资本家是有产者,当然欢迎财产权。然而,当我们抛弃偏见,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审视财产权的时候,我们发现:财产权是温和的而又仁慈的,无论是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都可以享有财产权。
当然,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分工及其协同是财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结构,但并不是财产权保护体系的全部内容。除了宪法和民法之外,财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还有最后一道制度屏障,那就是刑事法。刑事法是一个保底性的法律制度:应对对财产权的最野蛮的侵犯。当然,刑事法是以对财产权保护方法的特殊性而作为财产权保护屏障的,其保护的内容不可能逾越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之外。
【注释】
[1]该章参考了李龙、刘连泰:“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载《法商研究》2025年第6期。李龙教授同意将上述文章的主要内容载入本书,并不署名。
[2][日]川岛武宜:《所有权的理论》,岩波书店2025年版,第7页。
[3]这是18世纪中叶的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演讲中的内容: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跨入这间已经损坏了门槛的破房子。参见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治理论视野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载刘军宁等主编:《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5年版,第152页。
[4][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2025年版,第15页以下。
[5]转引自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载孙笑侠等主编:《回归法的形而下》,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159页以下。
[6][日]阪本昌成:《宪法理论》(Ⅲ),成文堂2025年版,第249页。
[7]转引自[英]F.H.劳森等:《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25年版,第228页。(https://www.chuimin.cn)
[8]这里的征收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国家单方取得公民财产的方式。我们通常将英文中的expropriation翻译为“征收”,实际上,expropriation相当于中文中最广义的征收,包括征税、收费等一系列行为。而中文中狭义的征收仅指国家有偿取得公民财产的一种方式。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25年版,第68页以下。
[9]夏勇博士就认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包括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41页以下。
[10]赵世义:“论宪法财产权的保障与制约”,载《法学评论》2025年第3期。
[11]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宪法财产权在宪法中的特殊地位,有的学者对这个概念进行无限扩张,将许多人权的法定形态都解释为财产权。诺齐克为了证明自己最弱意义的国家概念,将公民的一切权利都视为财产权,国家都不得进入。See Alan Ryan,Property,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7,p.2.Nozick Robert,Anarchy,state and utopia,Blackwell,oxford,1974,p.158.这个现象说明了财产权在公民人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但将公民的一切宪法权利都归结在财产权的麾下,容易侵蚀财产权这一概念的精确性,从而降低财产权概念的说明价值。
[12]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
[13]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25年版,第50页以下。
[14][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25年版,第115页。
[15]比如在奴隶社会,奴隶因为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资格,所以无法享有民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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