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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法: 政治现状下的管控与平衡

【摘要】: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的政治呈现出以下特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管控与平衡需求是同时存在的,发达国家主要追求知识产权制度管控。发展中国家在此重压之下当然会尽力契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以国际公约为标准,有效促进国内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及司法进步。

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的国际力量差距基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提升与国际上的援助等得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而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上的主动权与主导权仍存在巨大的差距。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的政治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过去及现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往往“一刀切”(one-size-fits-all),更确切地说是超标准适用于所有成员(super-size-fits-all),使得一些知识分配原则统一适用于所有国家,而不论这些国家的基本情况如何。这产生了非常多的问题。[96]这些问题作为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的基点,却又与当前的国家政治发展步伐不一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相互的政治关系上更多时候是求同存异,在相互认可的事实与内容上展开相关的合作。霸权主义色彩的发挥得到的并不完全是服从,而是一种温和的反抗。这种温和的反抗一方面体现于发展中国家对无能力履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款较为被动,另一方面体现于发展中国家对传统资源保护及利益分享进行呼吁,发达国家必须对之予以合理让步,以稳定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秩序。基于此,发达国家引领和管控的传统知识产权规则,在当前更多地向以平衡为主转移。这种平衡能够在发展中国家对“一刀切”的国际规则践行能力不足或践行损失过大等情形下,通过其他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获取一定的利益,以弥补其接受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的利益损失。

第二,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管控需求强于平衡需求。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管控与平衡需求是同时存在的,发达国家主要追求知识产权制度管控。一方面,这与它们的国际政治地位有关,是霸权主义作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结果之一;另一方面,这与发达国家经济与科技发展产生的大量跨国公司等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关,这些公司或者它们的联盟对政治统治者进行游说或者利益输送,它们对国际层面知识产权法管控的需求直接与它们的利益需求挂钩。政府需要跨国公司提供国外知识产权信息并以之作为政策依据,也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政治活动中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偏好在政府观点中的自动嵌入。[97]来源于发达国家的政治家、商人的利益代表及利益输送并不止步于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他们还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制定中的相对决定权具有很大的兴趣,霸权主义政治思维之下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欲望异常强烈。为了达到这种目的,他们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制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游说也相当重视,而且通过联合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统治者进行游说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发达国家的利益被动地暂时性绑定,发展中国家对平衡知识利益的需求被发达国家的强权以及娴熟的政治技巧、谈判技巧弱化,发展中国家基于对经济发展的急切需求,宁可放弃在知识产权规则上的利益而接受发达国家提倡的超高保护标准。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接受不符合其利益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也是为了避免被“边缘化”。[98]发展中国家政治统治者为了解决国内的经济发展问题及人们基于此的生活秩序稳定的问题,必须在短时间内接受发达国家的谈判条件。虽然它们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平衡的需求十分强烈,但是它们很少单独“对抗”超过它们保护能力的知识产权规则,最大的可能性就是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发展中国家群体为一方,对相关规则发表意见。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平衡需求是普遍存在的,管控也是需要一定科学规范的,但是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以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利益掠夺为主,发展中国家要想从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真实获益,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与此同时,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平衡需求的广泛存在及其中蕴含的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却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管控比平衡更强势。

第三,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来源于各国国内意见,但是又强烈反作用于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一旦形成,其对成员的国内或地区内法律制度就具有强大的影响力。除了践行国际公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为其他国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等压力之外,发展中国家还面临发达国家的“监控”。在发展中国家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为了其在发展中国家实现利益增长,通过自己的认知向母国提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做法等信息,在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够满足它们的要求时,发达国家就会以国际公约中的相关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对它们提出质疑甚至是否定性的披露与批判,这间接给发展中国家在对外贸易等方面带来了负面影响。发展中国家在此重压之下当然会尽力契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以国际公约为标准,有效促进国内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及司法进步。甚至在有些时候,发展中国家为了逃避这种负面的公开性批评,会超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义务、超越国家当前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制定本国的知识产权法,以这些法律规定来实现国际知识产权法在国内知识产权法中的贯彻。国际组织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形成,还有利于通过相关的约束,来推动相关国际公约成员、双边及多边条约成员知识产权规则的改变,以更有利于国家之间在知识利益分配规则上达成一定的共识。因为知识产权规则影响的扩大,一些不关注或者不涉及知识产权发展的组织及会议,也逐渐将知识产权及其标准的协调纳入议程。[99]最初以跨国公司为中心的利益集团通过向政府输送知识产权概念及其重要性,打开了它们在国际范围内通过知识产权获得利益的重要渠道。当今时代,国际范围内消息畅通,政府可以不再那么依赖跨国公司来传达国外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跨国公司在很多时候不一定完全以发达国家为根据地、全球公司开始流行等也预示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走向在未来可能对国内知识产权规则产生影响,甚至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上都很容易呈现不同于以往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引领性。

第四,国际组织在国际知识产权法管控与平衡中的中立地位下降。国际组织为国际层面及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一个貌似非常公平公正的协商平台,虽然它们有时候因为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对解决贫困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利益需求偏向及其劣势国际政治地位对其问题更为关注,但是整体来说,国际组织是世界范围内解决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对话平台。国际组织不仅提供公开透明的参与程序与条件,还能够确保以国家为单位在相关内容表达上的独立性,至少表面上看在知识产权问题的争议解决上是相对客观的。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发达国家对多极世界真正到来的危机意识和对霸权主义的维护,可能导致其有撇开国际组织而独立通过自己的意愿直接解决问题的倾向。如世界贸易组织在美国和中国贸易战之后,美国与欧盟零关税等之后,可能有被“退休”的可能性。[100]这样的结果极可能是美国另起炉灶,建立以美国为首的包括知识产权规则在内的世界贸易规则。这既是危险的,也是不负责的。美国作为世界大国之一,其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经历了一个非常奇怪的过程,民主的政治体制使得大企业对其政治人物的游说成为流行,并进而贯彻到它们对知识产权及知识利益的政治见解表达中。当今的美国正是因为其政治体制的民主及自由才具有极其不稳定的政治风格与走向,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仍然是其不愿意轻言放弃的内容,但是在其国内却呈现出以政治言论自由等为目的的放松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所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仍然需要一个相对中立的平台来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对话,而非在“一刀切”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之后各自寻求对自身有利的知识产权规则,使他方面临不公平的待遇。知识产权事务与国际贸易挂钩之后,国际组织在TRIPs协议框架下的作用有限,[101]国际组织对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相当重要,其地位有待提升,作用也有待加强,但目前对其重视程度显然不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策略与政治身份在国际层面的依托虚空情形下,极有可能导致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某些国家想要的方向发展,对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将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