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阻器是限制电流的元件,通常简称为电阻,是电子产品中最基本、最常用的电子元件之一。在实际应用中,电阻器的种类很多,根据其功能和应用领域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固定电阻器和可变电阻器两大类。合成碳膜电阻器是一种高压、高阻的电阻器。图1-3所示为典型可调电阻器的实物外形。图1-5 气敏电阻器的实物外形......
2025-09-29
为了限制言论自由、维护统治者权威的稳定,西方封建社会中后期,国王开始通过授予印刷商出版特权来达到严格审查出版物、维护自我权威之目的。[93]著作权法出现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出版者。在以出版者为主角的时代,作者为主的现代著作权人并没有进入著作权法的主要规范范围。在此阶段,政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给予有限的出版者出版特权,对出版内容进行把控——控制言论自由、对言论自由进行监管。这样的著作权法并没有赋予太多的知识独占权,强政府力量决定了其对言论自由的控制、对表达自由的监管,从一定程度上讲,此时的知识控制权主要掌控在政府手中,而公有领域的知识也相对广泛。
出于维护人类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之个人权利的需求及对法律予以保障的期待,著作权法开始注重对作者等著作权人的“表达”以著作权形式予以保护。然而,这种保护也可根据保护范围的中心转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与传统财产权一样,保护著作权重在保护著作权人对该种财产权的使用。第二阶段是,基于作品的使用是一种非消耗性行为,知识产品是一种非竞争性产品,因此,必须给予著作权人“排他性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保护著作权人对财产的独占,甚至可以扩张到与其作品雷同的范围。当“保护”成了著作权法的中心,社会公众对作品中蕴含信息的接触范围也开始被限制了,著作权法开始服务于为著作权人提供一种以“禁止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为中心的知识强权。
随着著作权相关产业的丰富化、作品在话语权上的影响力提升等带来的某些群体对信息利用的优势地位的凸显及对其中所携带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不同的人群对新模式下的产物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有着不同的期待。从政府对信息的管控方面看,作品的网络传播模式为政府通过著作权管控信息流通带来挑战,加之网络传播的受众之多及自媒体的来临,使得通过著作权来控制信息流动成为难题。从根本上说,这种意义的著作权是信息集权主义的一种表现。另外,著作权法的中心转移,并不影响其立法目的之正当化表述,即“为了促进知识的学习”,“促进文艺发展”等。对于这种抽象的目的,各国具有非常大的自主解读空间,且根据信息管理的行政职能之需求,著作权法成了国家特色最为明显的一个领域。著作权的扩张虽然没有给人们带来如药品专利类的直接生死之难,却为人们自由接近知识、实现自我发展带来了多元化的、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著作权保护期限扩张:大企业游说的持续胜利
著作权法可以说是典型的因大企业游说而发展的法律。19世纪的著作权范围扩张非常厉害,作品二次使用被削减,著作权保护期限得到了非常大的扩张。[94]从全球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扩张来看,其与发达国家的引领不无关系。从美国版权法的发展可窥见著作权保护期限扩张过程中文化产业类公司的话语力量。2025年美国第一部版权法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为14年,期限届满作者仍然在世的可延长14年。在此之后的两个世纪,美国国会间歇性地延长了著作权保护期限。[95]2025年,在诺亚·韦伯斯特(Noah Webster)和他在国会的代理人的游说下,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至28年,[96]续展期也在2025年延长至28年,在2025年延长至47年。2025年《版权法》规定雇佣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发表后的75年,或作品创作完成后的100年,以首先届满者为准。2025年到2025年之间,迪士尼花费了大笔立法献金,同时开展在华盛顿的大力游说,敦促美国国会通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案。美国国会2025年通过《松尼·波诺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法案》[97],将自然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死后70年,规定雇佣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品发表后的95年或作品创作完成后的120年(以首先届满者为准),将著作权保护期限成功延长了20年。因为美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变化与米老鼠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关联,该法案也被称为“米老鼠法案”。[98]自从2025年米老鼠在《汽船威利号》短片中面世,为了米老鼠带来的巨大利润,迪士尼公司一次次游说政治人物,成功“操纵”了一次又一次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参见图1)。这种游说色彩在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较为常见,政治学上称之为“依附主义”,其本质上与腐败是具有同等色彩的,但是在民主政治背景下的多种场合貌似具有政治上的合法色彩,并实际在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上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实际上2025年美国国会的报告在涉及是否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争议时提到,法案的目的是确保美国作品在外国获得足够的著作权保护和可持续的经济利益。[99]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向来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并在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上主要为一些大的企业所“操控”,甚至在某些时候政治意见听从于对其政治统治有稳定作用或能够为其政治统治提供财源等好处的一些大企业。欧盟2025年的《版权与邻接权保护期限指令》第1条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上死后70年。发达国家,如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等,因在与美国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受到美国的政治压力而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100]在2025年,欧盟修改了2025年版的《版权与邻接权保护期限指令》,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也延长至70年。[101]其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一方面与美国的政治压力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因为国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而出现其他国家作品能够在世界范围内长青进而侵蚀本地文化的危险。国际上米老鼠所代表的形象及其长期的国际文化影响力,毫无疑问得益于美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
图1 米老鼠著作权保护期限与美国版权法[102]
我国《著作权法》制定得较晚,但起步较高。2025年我国制定《著作权法》时参考了当时世界上约85%的国家的做法,规定了以50年为基准的著作权保护期限[103],这一保护期限比新中国成立前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长了20年。[104]因此,即便其他国家有所提升,在我国保护期限已经符合《伯尔尼公约》与TRIPs协议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我国并没有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但是从立法上看,仍然因为著作权保护内容的扩张,带来一些新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期限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规定等。计算机软件的普通生命周期为9个月到2年,但是TRIPs协议第9条直接决定了在TRIPs协议成员超过寻常需求对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的现实,这被视为TRIPs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最具有压迫性的条款之一,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在相关科技与文化上的发展速度。[105]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并没有受到太多的外界因素的干扰,实际上是我国根据社会公平正义分配劳动果实政治理念的一种贯彻。[106]基于当前全球社会作品融合趋势及作品传播的跨国性现实,是否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也成了我们思考的问题,大多数的意见为保持或延长。但是在目前,并没有太强大的社会力量促使我国立法机关对之予以认可。
(二)著作权及作品种类扩张的政治学分析:公共资源私有化
关于何种表达能够被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并进而被认为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各个国家也都有扩张的过程。以美国为例,在2025年版权法中,著作权权项仅仅包括对作品的独占权和印刷、复制、出版、销售自由;[107]2025年,美国国会修改《版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翻译(translate the work)和剧本制作享有独占权;2025年《版权法》增加了衍生权利,如将作品改编成小说和制作成音乐的权利;2025年《版权法》规定作者对其作品的演绎作品享有专有权利,而且对何为演绎作品给予了比较宽泛的规定。[108]
虽然在《伯尔尼公约》之前也有一些版权多边公约,但是这些公约大多数是为了解决特定的政治问题,[109]因此相关的著作权权项也并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以欧洲国家为中心的《伯尔尼公约》的构建,起初并没有引起美洲国家的兴趣。《伯尔尼公约》中的著作权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编制成电影的权利、供选择的追续权、精神权利等。[110]在此之后,为了处理以欧洲国家为中心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与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间的著作权关系,有一系列公约,如《泛美版权公约》,直到缔结《世界版权公约》。最初的《世界版权公约》是为了提供一个统一的国际文件,以处理《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著作权关系。[111]与《伯尔尼公约》不同,2025年的《世界版权公约》只明确规定了一项著作权权项——翻译权,[112]但是后来的《世界版权公约》使著作权权项得以明确,如2025年的《世界版权公约》明确保障作者的各项经济型利益,包括受益人复制、公开表演和广播的权利。[113]随着逐步扩充著作权权项,向《伯尔尼公约》靠近,《世界版权公约》也逐渐走向现行国际著作权架构的边缘。[114]TRIPs协议的出现,为著作权权项的完善提供了非常明确的国际公约规范依据,[115]除了《伯尔尼公约》中的权项,还包括租赁权、公开表演权、向公众传播权、邻接权等。但是,从相关的国际公约也可以窥见国际层面对著作权权项的扩张,这些扩张一方面的确与科技的进步带来的作品呈现形式及作品利用方式扩张之下新的知识利益分配需求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既得利益者或者潜在利益者对知识控制权力的渴求。尤其是媒体娱乐公司、计算机软件公司等大型跨国公司,它们通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形式的联盟,向政治统治者进言,在新科技可能带来知识资源分配之机,奋力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知识资源分配规则。尤其是现代作品展现形式多元化之后,邻接权权项也得以扩大,其中最大的原因仍在于大公司及有资金的人群在形成组织和联盟方面具有优势的前提下,能够借助于自己与政治统治者的距离,来实现游说的效果。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版权法体系下,人们更注重对知识资源进行经济利益的分配和争夺;而在大陆版权法体系下,人们还注重对人的身份予以认可之下的人格有关的认知与扩张。这也是两个版权法体系之下著作权权项的规定差异化的原因之一。
有些权项的增加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这种目的虽然不是将资源集中化,但是从全球视野来看仍然是基于某些主体所具有的优势而将一些作品产生的利益人为转移到另一方。如世界第一次大战之后,法国为了弥补在战争期间死亡的艺术家的家庭,[116]且基于其艺术品繁荣及拍卖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优势,在2025年的著作权法中就规定了艺术品的追续权。[117]但是基于国际社会的反对,《伯尔尼公约》并没有将追续权纳入其中。[118]从追续权的设立及其作用来看,其最初作为一种“扶贫”制度,[119]用于维护战后某一群体的生活秩序。后来,《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3第1款规定了追续权,并在第14条之3第2款规定追续权为成员国可选择的著作权。[120]当今一些国家开始考虑是否将追续权引入国内法律系统,也表明在艺术品市场上的利益已经成为各国虎视眈眈的一块肥肉。
不同的国家还在国际公约最低保护标准基础之上,根据自己的产业优势和资源利用优势,规定了有利于自我价值实现的保护规则。如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一直承担政治宣传职能的广播电视业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其作为党及政府与群众联系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精神文明建设上具有突出的贡献。[121]在广播组织者权的保护上,广播组织也因一般为国家或政府单位而具有更大的优势。正因为它们的单位性质,所以未经授权的转播、未经授权的录制和复制等侵犯广播组织者权的现象非常常见。一方面,这与侵权成本及反侵权成本有关系;另一方面,这也与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等基本以政府单位为传播权利主体有关。根据社会主义的传统理念,政府的就是人民的,从而形成了免费文化。但是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批判以及我国内生的知识产权制度需求,我国也开始注重广播组织的权利保护,并对侵权者予以惩罚。
权项的扩张,与作品种类的扩张如影随形。但是,所有作品种类的扩张,几乎都与产业力量的较量相关联,甚至在某些场合隐含着一种世界知识资源的侵占和优势掠夺之政治味道。以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保护为例,对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予以否定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但是基于计算机程序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其带来的产业利润、竞争优势,大多数国家都开始立法、修法或者解释法律,进而通过著作权法对计算机程序予以保护。如美国2025年《版权法》规定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计算机程序是作品;英国2025年在修改《版权法》的绿皮书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作品并受版权法保护;德国2025年的《著作权法》本身即可将计算机程序纳入到作品的范围内;欧州经济共同体2025年通过《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规定自2025年1月起所有计算机程序在欧州经济共同体范围内享有与文学作品相同的著作权。[122]在20世纪80年代,巴西、日本、法国等国家准备为计算机程序设计特别的保护模式,结果均在美国的压力和影响下改弦易辙,回到美国推动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模式。[123]美国游说团体利用自己的优势,向世界传播了自己的计算机程序保护理念和模式。[124]这只不过是美国众多利用强势地位掘动国际规则的例子之一,其习惯性地主导国际规则不仅体现在规则的制定层面,更体现在规则的执行层面。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内执法及司法属于国家自主范畴。软件盗版战争带来的发展中国家集体沦陷,成为发达国家大的软件公司“割韭菜”的后果。纵使当今,对软件盗版的声讨仍然是发达国家批判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著作权的扩张与专利权的扩张不一样。著作权的扩张正当性理念认为,当今时代人人都可能成为创作者,因此著作权扩张是潜在惠益每一个人的。但实际上,著作权的扩张仍然是基于知识掌控权的游戏,以企业、职业作品产出者为中心的群体为著作权扩张最主要的推动力量。从政府控制言论自由而来的著作权,转而成为知识集中于某些群体的合法工具。这种合法工具不仅使限制人们的自由成为理所应当之事,还使民主国家及民主建设为知识控制权集中让路:通过从立法上对著作权客体和权项予以开放式表述,适应其对任何场合的可纳入私权范围的知识的主动性。另外,通过开放式表述不仅可以达到一些知识控制的目的,更可以实现人群的集中和共识的汇聚。著作权越发展,知识接近限制就越严格,随之而来的是永无止境的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呼吁,这种呼吁与近年来著作权主体及作品传播者的崛起有直接联系。(https://www.chuimin.cn)
(三)主体扩张之下的主动力量由个人转向组织
作品创作者的地位在著作权法历史上曾经显赫一时,尤其是在《安妮女王法》给予作者一定的肯定之后,在欧洲兴起保护作者权利的立法。随着国家发展和整体社会结构的变化,公司等组织无论在抗风险能力上还是在与政治主体接触的机会上,都比个人更具优势。尤其是随着发达国家在高科技领域的创新优势出现,它们的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及对知识控制权的渴望,借助于大公司对发达国家政治的影响力得以实现。
在19世纪末之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是以个人作者为中心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但是因为19世纪公司的崛起及现代形式的作品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美国不得不在大公司的强力要求下认可雇主著作权,英美国家开始通过立法确立以“拟制作者”为基础的雇主著作权。[125]在20世纪初,西方工业社会开始出现越来越多关于雇佣形式作品的立法。[126]著作权由以个人为中心转移到以雇主为中心,与专利上的职务发明及雇佣发明类似,除了科技发展过程中带来的一些任务难以由个人完成的现实成因之外,还在于公司逐渐掌握了知识控制权,并有能力或者通过联盟等方式向政府游说来集中自己的权力。
发达国家的大企业通过游说扩张了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更是将以作者为中心的利益规则明目张胆地改弦易辙为以它们为中心的规则。在这种规则变化之下主要呈现的雇佣作品和雇主作品(或称法人作品)等著作权名词,成为公司据以集中获取知识控制权的有力工具。从另一方面看,统治者偏向于认可非自然人的公司等组织在著作权主体上的中心地位,与政治统治者的政治逻辑密切相关。[127]西方国家在质疑大政府的漫长历史中,极力强调个人的自由,如美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障人的言论自由等,为了促进民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成为言论自由的守护者。[128]但是为了能够达到对作品潜在的控制能力,发达国家政治统治者不再从限制言论自由方面着手,因为其正当性深受质疑;它们认可公司对作品的高度集中的权利,从而与大公司默契配合。政治统治者通过立法渠道认可大公司对作品的广泛权利,大公司在组织制作作品及传播作品上蕴含一定的政治意愿,如将作品输出到其希望达到一定政治影响力的地域范围、创作蕴含一定政治理念的作品、排斥一定理念的作品等。雇佣作品模式也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广泛认可,因为控制个人思想表达及对某类作品传播的监控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一件有损其政治形象的事情,会受到发达国家的指责。发展中国家在控制个人言论和思想表达自由方面也转移到更为隐蔽的方式,默认和支持将大多数的著作权从法律方面归属为公司,以实现更加集中的控制。另外,公司经营很多情况下要符合国家的一些政策导向,因此会更为注重作品的内容和传播。通过这种双重目的的达成,国家更希望著作权能够最终由政治正确和理性的公司来控制和管理。在有些国家,大的媒体公司等本身具有国有特色,或者与政治派别具有依附甚至代表的关系,在控制作品的内容与传播方面具有更大的政治自觉性。与政治逻辑相关的知识资源分配制度,也从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及公司的资源优势方面得以正当性的论证。
基于雇佣作品、法人作品等名词被广泛认可,这种由公司等组织来担任著作权人、收获知识控制权的现象也被越来越多的人称赞和认可。但是这种蕴含政治理念的操作方式,从根本上来讲具有一定的瑕疵。一方面,就个人投入作品的创作过程而言,作品凝聚的个人意志一般要比专利明显,也即个人在作品场合的自治程度更大。另一方面,所谓的主要依赖单位资源的情形,作品的创作过程也比专利要逊色。虽然随着软件、电影、电视等大型投资项目的出现,公司等提供资金的能力显而易见,但是具体创作活动的实现方面,个人仍然占据主要地位,抑或讲,组合的、多人的创作智慧才是法人作品的精华。实际上,公司仍然是一个拟制人,其要创作出一定的知识和智慧,仍然要依赖于个人。也即,个人才是信息的最初掌控者,除非有更强的理由,否则个人的信息权利和知识权利应当被充分保护。但是与专利权的集权类似,著作权也逐渐以不同的方式集中到公司的名下。大型的文化、传媒、软件公司,不仅在著作权权属上占据集权地位,还在作品的内容和传播上占据优势地位。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行政思维对公民自治意志的忽视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行政色彩广受争议。将类型化的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集中到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是符合经济学效率的,[129]但是从政治学角度来分析却未必理想。
对自己作品的管理授权,理应属于自治范围,从政治学上来讲,也是对自己意志表达的一种传播代理体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唯一性及行政色彩,忽视了著作权人在表达自我上的自由选择路径充分性,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参与权力。从民主参与角度来看,作品集体管理过程中的定价等决策中,著作权人的参与色彩并不明显,甚至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之延伸管理语境下,作者民主参与自己作品的授权、定价等程序具有较大的障碍。虽然广受争议,但是政府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化好像并不是很支持,有些学者也坚持认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色彩具有正当性。尤其是我国在2025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删除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130]的规定之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及对大量作品的授权管理,辅之以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通过著作权制度将作品的内容和传播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如果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化,引进竞争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政治秩序维持作用将被大大削弱。
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体系的强大从某种程度来讲也存在一定的不足。[131]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为一种作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选择的自主范围内的活动,因制度限制而最终由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类型化作品进行一站式的管理,必定可以促进审查程序,但是同样也会引发政治反对(fierce political opposition),因为除了拥有大量著作权的公司之外,其他较小或者较弱的著作权人,他们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同于大公司的,而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上,大公司的意见和利益必定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倾向于维护的重点。[132]失去在唯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话语权的弱势著作权人,如果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就可以选择关注他们自主权实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在我国目前这种单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情形下,他们的参与及利益代表无法充分得到保障。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虽然在经济学语境下能够有效解决集体管理的经济成本及效率问题,[133]但是从对人的自治的尊重及人们对作品传播的民主参与需求来看,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并不是一种非常恰当的选择。此外,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唯一性和垄断性,也未必能使其充分保障个人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唯一性也极其容易带来透明性的缺失,其非营利性及行政色彩带来的会员大会的虚置也决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行政色彩在政治学意义上的劣势。[134]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化是否能够解决上述政治学不足,成为否定其行政集权化正当性的关键。
(五)其他扩张
得益于民法体系下的意思自治理念,著作权体系下的合同也非常发达,双方合意从而实行著作权转移或授权成为著作权实践的常见形态。这种常见形态,因为有谈判优势一方过于强调自己在信息产品上的强势地位,扩张著作“权”也成为常见的事情。然而,这种合同过于渗透到著作权实践的做法,在有些场合并不是恰当的选择,有时候不仅给合同一方带来不公平,还可能侵蚀公共资源,并给著作权法带来威胁。[135]格式合同不仅在著作权法领域体现出合同对著作权的扩张,也在其他领域凸显了合同对法律的侵蚀与超越。[136]这种对知识控制权的操控欲望在网络著作权环境下非常明显。
除了私下以合同为中心的著作权扩张之外,政治统治者也希望能够对著作权给予过度的保护,如扩张著作权犯罪适用范围。对于著作权上的侵权过于强调通过刑罚来处理是值得质疑的。从控制社会作品治安来讲,对作品使用的严格治理是政治统治者使其监控国民言论的行为合法化最重要的一种方式。言论审查作为现代政治文明批判的对象之一,不仅在个人人权保障上受到质疑,也会产生诸如言论审查过度、言论审查不能穷尽的缺陷,而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将更大范围的表达内容以保护表达方式的名义纳入到政府的监管范围,或可正当地辅助言论审查。这种做法不仅在民主程度低的国家和地区流行,更在民主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蔓延。在民主程度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政治统治者及政府对个人的言论进行审查缺乏正当性,因此一般是被否定的。美国众议院得克萨斯州议员拉马尔·史密斯(Lamar S.Smith)2025年提出《反网络盗版法案》。该法案以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法案》(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为基础,意图限制网民在网上分享版权作品,如“6个月内分享10份音乐或电影类的版权作品将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该法案还意图通过一些措施禁止为网络盗版提供任何便利,如访问收益等,赋予美国执法部门及著作权人应对网络上贩卖盗版产品及冒牌货行为的权力。[137]谷歌等公司对该法案非常反对,认为这是对人们网络接近(access to website)权利的限制。谷歌公司的反对行动得到了维基百科(Wikipedia)、易趣(eBay)、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等互联网公司的支持,这造成了美国议员撤回对该法案的支持。[138]该法案至此被搁浅,这种搁浅也呈现出政府在争议较大的规则制定过程中与大公司之间力量的对比。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在当前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呈现出超越传统市场主体之间的主要著作权角色范围,返回由政府控制网络秩序、社会秩序,而企图利用著作权规则来达到其政治目的的态势。这种做法与著作权是私权是否有冲突,并不能直接得出结论。从人们的生活语境来讲,无人不在政治之下,而著作权范围也是政治的组成部分。利用著作权的扩张及著作权保护的扩张,政府可以稳定作品的传播方式、范围、程度,将著作权转化为控制文化传播的一种渠道。之前,商人与政治人物的著作权利益趋同,甚至在政治活动中,政治人物主要代表大公司的利益,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不同公司在作品的产生、使用与传播方面的利益分化更加严重,在达成利益分享共识及共同实行游说方面困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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