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探析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探析

【摘要】:表3.4.6非施工区域的噪声允许标准3.4.7对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房、拌和楼等生产性噪声危害作业场所应设隔音值班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4.1 为了保证施工作业场所周围的居民不被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及危害因素侵扰,同时为了保证大气、土壤、水资源不被污染,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3.4.2 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点制定了表3.4.2,以确保职工在工作中的健康,防止职业病的产生(如尘肺、氨中毒等)。

3.4.4~3.4.6 参照《工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1990),制定了表3.4.4、表3.2.8、表3.4.6,以保证施工现场人员和周围居民不受噪声侵扰。

3.4.9、3.4.10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点,对各种有害因素的检测周期进行了规定,目的是防止职业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