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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鉴定:如何判定作品的优劣

【摘要】:满足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规定,或者通过技术评审的,结论为鉴定通过;未按照要求修改设计文件的,结论为鉴定未通过。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气瓶设计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进行的符合性审查;制造单位新设计或者设计变更的气瓶(含气瓶集束装置)以及进口气瓶,均应当进行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方可用于制造。

3.11.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由气瓶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按照其规定开展鉴定工作。

3.11.2 设计文件鉴定内容

鉴定机构应当对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采用分析设计方法时)、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

3.11.3 设计文件鉴定程序

设计文件鉴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

3.11.3.1 申请

气瓶投产(试制)前,制造单位应当向承担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提交《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见本规程附件F)、设计文件和资料(一式两份)。

3.11.3.2 受理

(1)鉴定机构收到制造单位提交的《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设计文件和资料后,对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进行审查;

(2)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完整、齐全时,鉴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制造单位予以受理;

(3)制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时,鉴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制造单位补齐。

3.11.3.3 鉴定

(1)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制定《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细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工作质量记录表、卡,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2)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细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鉴定工作,在相关工作质量记录表、卡上记录鉴定情况,并且签字。

3.11.3.4 出具鉴定报告

3.11.3.4.1 鉴定结论

设计文件鉴定结论分为“鉴定通过”和“鉴定未通过”。

(1)鉴定通过,指设计文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能够用于气瓶制造;

(2)鉴定未通过,指设计文件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本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设计文件不能用于气瓶制造;鉴定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书面说明设计文件鉴定未通过的原因或者情况。

气瓶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时,鉴定机构应当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气瓶设计采用的企业标准,存在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1.5的要求申请技术评审。满足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规定,或者通过技术评审的,结论为鉴定通过;未按照要求修改设计文件的,结论为鉴定未通过。

3.11.3.4.2 鉴定报告

(1)鉴定机构应当在气瓶型式试验合格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设计文件的鉴定工作,出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见本规程附件G);

(2)设计文件鉴定结论为“鉴定通过”的,鉴定机构除出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外,还应当在设计计算书、设计总图上加盖设计鉴定专用印章;

(3)鉴定机构在完成全部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后,应当及时将加盖设计鉴定印章的设计文件(1套)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1份)寄送制造单位。

3.11.3.5 设计变更

气瓶设计文件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当进行设计变更:

(1)增加气瓶的开孔数量或者改变开孔位置;

(2)改变纤维缠绕气瓶直径或者端部形状;

(3)改变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材料或者绝热方式;

(4)有关气瓶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为设计变更的项目。

制造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时,应当向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提供变更部分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后的气瓶设计文件,不得再次进行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