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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新论:实践创新成果

【摘要】:(三)反腐败的实践创新随着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开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中国很早就有专业的反腐败机构了,现在更为健全,其职责是维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而腐败分子维护的完全是个体利益。但这种群众性的反腐败已不适应今天的社会实际。据反腐败权威人士透露,现在查处腐败分子的线索90%以上来源于检举报告。对各行各业腐败和犯罪行为的检举报告人,给予明确的经济分成比例。

(三)反腐败的实践创新

随着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开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就会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目前,诸多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不利因素,无不与腐败紧密关联,这早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腐败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就会加深整个社会的矛盾积累,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腐败治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长此以往,就会逐步蚕食并摧毁人们心中的法律道德长城。在此,笔者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对腐败治理工作做一些有益的理论探讨和分析,以期为党和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实践路径。

1. 启动市场机制,以遏制腐败

谁在搞腐败?是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腐败分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除了那些品德高尚不搞腐败或怕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敢腐败的人以外,凡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搞腐败。也就是说,每个具有公共权利的人都有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只是有没有被证实的问题。那么,谁在反腐败呢?是党在反腐败,政府和人民在反腐败。当然,我们还拥有专业的反腐败队伍。我们反腐败的力量够强大吧?(实际情况就远不是那么回事。从广义上来说是人人都在反腐败,或者说自己在腐败却去反别人的腐败。问问那些有过腐败行为或者已经从腐败中得到过好处的人,他们也说自己是反对腐败的。那些昨天还高喊反腐败今天就因腐败受到处理的,也大有人在。)那为什么会越反越腐,越反越败呢?一方面,由于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利益性与同盟性,腐败分子在相互腐败中各取所需,很难被人察觉。所以,很多腐败分子被查处,既有其必然性,也存在着偶然性。中国很早就有专业的反腐败机构了,现在更为健全,其职责是维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而腐败分子维护的完全是个体利益。这两种力量从来就没有平衡过,因为他们的原始动力不一样,而且无论是从人数还是从权力上来说,根本够不上对比。如果离开了强有力的监督和严刑峻法,腐败就成了无本万利的生意,这就是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的原因。所以,如果要遏制腐败,我们必须找到利益的制衡点,只有激发人民反腐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有可能取得反腐败的成果。

回顾改革开放前的30年,人民群众以极大的政治热情投身于反腐败工作,使腐败分子几乎没有藏身之地。但这种群众性的反腐败已不适应今天的社会实际。我们如何才能即使不再采取政治运动的方法,也能让人们与腐败行为作斗争呢?实际上,存在于我们社会各系统和各部门的腐败分子,毕竟只是少数人,廉洁奉公的仍为大多数。也就是说,相对于广大干部群众而言,腐败分子毕竟是少数人,而且他们的腐败行为是不能见天日的,只要暴露就有受打击的可能。中国有句古话叫作“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腐败行为可以瞒过局外人,瞒不过局内人,可以瞒过外行,瞒不过内行。我们如何才能让这些知情者检举报告这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呢?那就只能走反腐败利益个体化的路子,即通过反腐败的利益化,实现对腐败现象的制约。

我们进一步说明一下,腐败分子搞腐败,很多时候面对的不是个体利益。这就如同一个公共的粮仓,表面上是人人有份,可又不属于某个具体的人,腐败分子拿一点,不涉及到某个人的具体利益。要想动员人们去和这种腐败现象做斗争,就要给斗争者以具体的经济利益,即用反腐败的利益应对腐败的利益,提高和调动人们反腐败的热情和积极性,使那些了解腐败内幕的人,参与和支持反腐败。

我们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从来都是坚定的,对惩治腐败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然而,这只是一种反腐败的原则和决心,并不是具体的操作。这里最首要的问题是发现,发现一个才能查处一个,不发现你查谁?查处什么?主要是在发现这个环节上,谁去发现,发现了他会举报吗?为什么要举报?举报了有什么好处?没有好处,还要遭受打击报复甚至迫害,值吗?对于大多数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不可能没有人知情。据反腐败权威人士透露,现在查处腐败分子的线索90%以上来源于检举报告。这里的举报者绝大多数是出于对腐败的痛恨和正义感,其中也不乏和腐败分子存在各种利害关系的人士。人民群众应该是反腐败的主体,但很多人由于腐败并不涉及到个人的具体利益和在反腐败中个人得不到实际利益而看之任之。因此,为了有效打击腐败,有必要从腐败行为的罚没中给予检举报告人以必要的经济利益分成。这是提高人们反腐败积极性的一个有效途径,也符合市场经济付出和回报的规则。

也许,大家都知道这样几句耳熟能详的俗语:重偿之下必有勇夫(战场上);重贿之下必有贪官(官场上);重利之下必有奸商(商场上)。日常生活中,为了利益,夫妻离婚、兄弟成仇、朋友反目的例子并不鲜见,更别说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了。在消极的文化背景下,很多人信奉的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处事原则,不会去管和自己无直接关系的事情,只要不侵犯自己的个体利益就行,腐败不腐败和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如果能对检举报告者给予具体的经济利益,情况也许会不一样。也就是说,凡是检举报告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或其他犯罪行为的人,都可以因此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这样就会激发其反腐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各行各业腐败和犯罪行为的检举报告人,给予明确的经济分成比例。不愿意实名的,可以用匿名密码,分成也可以通过密码验证的方法支付。用经济利益的市场之手去治理腐败,以反腐败的经济去对付腐败的经济,这是反腐败利益个体化的意义之所在。

试举一个交通的例子,一个定员载客17人的客车实际载客30人,违章超员,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自不必说。他们不怕交通警吗?交通警在值勤前就把值勤点告诉了车主,车主就在到达交通警的值勤点前换车卸载,交通警看到的是合格的人数。从本质上来说,车主这也是一种腐败行为,他利用这种腐败行为牟取了私利。如果能够给予检举报告者一定的经济利益,车主肯定不敢如此违规,因为当其进行腐败行为时首先面对的是被举报的风险。

检举报告也可能来自腐败分子内部,这要看他们从腐败中获得的利益情况和利害关系。对于腐败分子来说,获得利益的风险是他们首先要考虑的事,因为首先要提防知情者为了经济利益去检举报告自己。其实,这也是一种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也就是说,国家应出台《公民举报奖励条例》,对包括矿难、食品卫生、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经济的,政治的,生活的)、黄赌毒黑、拥有非法经济来源等在内的所有危害国家、人民、社会的行为,无论是实名的还是匿名的举报者,一经确认,就给予巨奖。有了这个制度,腐败分子还敢那么肆无忌惮吗?至少不会这么猖獗吧。那么,这样就能彻底反腐败了吗?显然不能,这种利益机制只能对反腐败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对那些不为人所知的腐败交易和各种违法犯罪所获得的财富,我们又如何进行打击呢?这就要采取另一种方式了,这种方式就是财产普查。

2.开展财产普查,以打击腐败

(1)为什么要开展财产普查

有关研究资料称,中国普通民众犯罪率为1/400;国家机关人员犯罪率为1/200;司法机关人员犯罪率为1.5/100。这个结果显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率比普通民众的犯罪率高1倍;职在惩治犯罪的司法人员的犯罪率则是普通民众的6倍。[2]由此可见,国家工作人员与司法人员这两个群体的犯罪率非常高,中国最大的犯罪群体竟然是国家机关人员。另据相关专家的研究表明,中国的富人70%以上为非法致富。腐败首先是经济腐败,现在没有人能说清哪个人拥有多少财富?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但我们知道,无论拥有多少财富,来源是否合法,剔除消费挥霍之外,都会以各种形式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对于其中用非法手段窃取的财富,以国家的意志进行追偿,也就在情理法之中了。追偿这些非法财富,在古今中外都是个极其棘手的难题。非法财富的非法性、隐蔽性和罪恶性,直接导致了追偿的困难性,这些非法财富的持有者会以种种手段隐匿财富、逃避追偿。因此,靠目前的常规方式已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了。对于这个涉及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尖锐问题,不采用超常规的有效手段,已难以达到防范和遏制的目的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根据这一问题的尖锐性、特殊性与复杂性来启用超常规的方式方法。从现有的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来看,对全体国民实施财富普查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我们可以通过财富普查确定国民财富的总量,依据国民所从事的职业来确定,哪些人的财富是勤劳致富所得,哪些人的财富是不义之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允许有也不应该有黑市、非法、官场经济成分的存在。彻底查清是哪些人、什么人,是通过什么非法手段,成为百万、千万、亿万富人的。依据普查数据的具体反应,给人民一个真实的交待,使科学发展观中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实实在在落到实处。这是人民所期待的。

(2)普查要做的准备工作

我们已经进行过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普查经验,但还没有对国民财富实施普查的先例。怎样才能做好普查?会遇到哪些难点问题?哪些人会对普查持拥护态度,哪些人会反对?他们拥护和反对的道理何在?怎样普查才能既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又不会引起大的社会震荡,是一项非常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对其难度和不可见性,要有充分的调研和理智清醒的估计,因为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难以预料的复杂问题。但是,面对严峻的客观现实,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我们就必须通过实施国民财富普查来解决这个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那么,怎样查?查什么?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呢?首先,要充分征求人民对财富普查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取得了人民的拥护,普查才有可能查得下去、查得准确、查得顺利。其次,要有强有力的舆论宣传,对于实施国民财富普查的现实意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广泛宣传,使人民给予充分的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为实施普查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最后,要向人民说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这里所指的私有财产是指合法的私有财产,而不是非法的不义之财。普查的目的,是为了打击非法的不义之财,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而不是去侵犯国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要使人们懂得,法律保护的永远是合法财富,不义之财则迟早会受到追偿,为普查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要实现的基本普查目标

普查工作的开展,至少要查清楚我们到底有多少富人,多少穷人,穷人穷到什么程度,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有多少负债?富人富到什么程度,他们到底拥有多少财富,是通过什么方式致富的?每个家庭有多少动产和不动产,如飞机、车、船、房产、现金、存款、黄金、证券字画、古玩、各种投资及其他资产。仅以房产为例,在哪个城市拥有房产?是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是一套,还是多套?是全资购入,还是银行贷款?是房改单位分房,或拆迁补偿,还是利用手中的特权搞制度腐败购房?所购房产与当时的市场价差是多少?对这种特权集团的变相贪污腐败行为怎么办?购房时的收入与所从事的职业收入是否相符?如是借款,是向何人所借?总之,只要准备工作做得充分,方案周密细致,从技术层面来说,是基本可以达到普查目的的。

当然,实施全民财富普查需要动用一定的物力、人力,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依据现有的国力,是能够承受得起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我们投入的成本会随着普查的开展通过收缴收入来达到“得能偿失”,而且还会大大超过我们的投入,无论是经济账还是政治账都是合算的。我国大约有3亿多个家庭,其中与工、商、官、黑和获得非法收入渠道无关的普通工人、农民家庭占绝大多数,对于这样的家庭只要进行一般的登记就可以了。除此之外,靠守法经营获取财富的家庭占绝大多数,这些家庭的普查成本也不会太高,主要的成本会发生在对一小部分家庭非法财产来源的调查上,但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出发,是完全值得的。

(4)普查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

实施财产普查,实际上是一场特殊的战争,是一场财富的争夺战。所以,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必须得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或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责成具体的机构组织实施。为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避免有人暗箱操作,不能沿用人口普查和经济普查的老办法,要实行垂直领导、一竿子插到底的交叉实施策略。其中,要有反贪、纪检、公检法、监察、审计、证监、银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办公。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逐步过滤,缩小包围圈。重点要放在拥有决策权、审批权、财权、物权的干部以及从事证券业银行业、物流业、地产业、采矿业的人员上。也没必要去上门普查,可以一律采用自行申报的办法进行,由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材料当场密封,以确保公民财产的隐私权。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保密教育,对因财产普查或由于普查泄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国家赔偿,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普查表最后应该附上这样两句话:

①请您仔细核对相关数字,保证所列数字的真实性,您将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您可以随时随地不限次数地向本部门申报所遗漏的财产普查材料,并予以签字。

对不能自己填表的由本人申请可由工作人员上门填写,并承担保密责任。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接受普查的公职人员一律由纪检部门责成定期完成。普通公民由司法机关予以双限,即限定活动范围、限期申报普查材料。这样就可以根据本人材料中个人的履历表和所从事的行业核查其家庭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对于材料的真实性,股票、现金、资产、税务、房产等分别由证券、银行、工商、税务、房产部门来进行调查。为防止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失实,就要采取一普查、二复查、三调查的办法。由不同区域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换轮转,不管是谁、权有多高、钱有多少都概莫能外,让其无机可乘。也不要说谁腐败、谁不腐败、谁反腐败了,打开门看一看就一目了然了,这样可以达到阶段性的腐败治理目标。

(5)政策界定

普查部门的权限要只限于落实申报对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上,因为这里面的情况会千差万别,非常复杂,要对有问题的人和财产制定统一的处理政策,这样也是防止有人利用反腐败而搞腐败,进而滋生新的腐败,把好事办坏,这方面历史上的教训太深刻了。要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对于运营中的工商业,要保证其正常运营,对能将不当得利退还国家的不宜捕判,应当给予出路,不能搞不教而诛。这些人走到这一步,与平时的教育管理不力有很大关系,给予教育和训诫就可以了,以减少社会震荡。我们普查的目的,是要收回腐败分子手中的不当得利,还利于民,使腐败分子不致在腐败的道路上越陷越深。要人事分离,办事不办人。如果不能法外施恩,后果将会很严重。对于纯民营的不涉黑的工商业不必要求过严,但对于涉黑护黑的要坚决绳之以法,这些人欺压良善,祸害百姓,实在可恨。

我们过去对腐败分子和各种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在于,我们采取的是一种在池塘中钓鱼的办法,上来一个抓一个,更多的还藏在水中。中国现在的经济犯罪已不仅仅是官员腐败那么简单了,他们一次投入那么多去行贿,他们所得的不当得利不知会放大多少倍,这都是不当得利。非法的不义之财在我们社会中的比重太大,我们只有用抽水抓鱼的策略,把池塘的水抽干,进而才能从根本上加以治理,收到不战而屈人之兵、兵不血刃的效果。

财产普查,说到底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在社会发展的经济生活中,保证财富来源的公平性是政府起码的责任。以法治国的精髓,就是让每一个人对自己所做的一切承担法律责任,使每个公民都要懂得所获得的每一分财富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否则最终有一天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改革开放三十几年的成果,是由全体人民艰苦奋斗换来的,要由人民共享,绝不能为不法之徒所吞噬。在这个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上,必须求真求实,也就是实事求是。这本身也是以人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本。(www.chuimin.cn)

当然,社会上的非法财富也可能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用普查的事实消除部分人对富人财产来源的疑虑,淡化部分人的仇富心理。另一种情况是,确实查出一部分家庭财富来源不正,是靠关系、凭权利、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经营或保护黄赌毒获取的,就只能依据普查结果另行研究了。财产普查说起来容易,要真正落实可就难了,难度不在普查本身的操作上,而在于腐败分子对实施财产普查的阻挠上。他们是不会赞成财产普查的,因为常规的反腐败已经不能触动他们的腐败问题,如果实施普查,他们的不法之财就会暴露,他们会以各种意见进行反对,这也是开展财产普查的最大难题所在。

3.进一步完善政治制度,强化民主监督,以消除腐败

(1)政治制度的完善是反腐败的根本保证

不论是启动市场之手,还是财富普查,都是临时抱佛脚的办法,都只能是在腐败——反腐败——腐败——再反腐败中恶性循环,并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因为滋生腐败的土壤还存在。这种形势已经不能满足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要求,如何解决边反边腐的问题,从根本上探索出一条消除腐败的根本途径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课题。这个问题一旦解决不好,就会让人民增加对政府的不满和轻视,使之丧失群众基础,失去民心,逐步缩小党的社会基础,最终动摇党的执政地位。一个腐败的政权,就如同纸糊的房子,是经不起政治风暴的,前苏联的解体就是明证。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民主,民主政治建设既有它的紧迫性又有它的长期性。社会主义社会是个不断发展变革的社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只能去不断探索和完善,以逐步建立起在现行的政治框架和经济秩序下符合中国国情和民情的反腐败路子,从根本上消除腐败行为。

(2)腐败和一党执政没有关系

有人说,现在的腐败都是一党执政的问题,资本主义民主如何尽善尽美,没有腐败,这至少说明他们对历史了解得不够全面。就我国具体国情而言,没有共产党员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真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这一点和世界上其他国家有所不同,这也就增加了解决执政腐败的特殊性——因为缺少一种执政力量的制衡,所以必须要走从整体制衡(党与党的制衡)到具体制衡(个体的制衡)的路子——没有可疑之处。否则,就没办法解释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用三十年时间取得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百年建设成就。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也并不能说一党执政就必须腐败,这是没有根据的人云亦云。我们的政治制度从设计上来看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腐败问题和所有的社会矛盾完全可以在这个体系内得到解决。解决问题必须依据现有的政治经济基础和条件来考虑,从目前来看我们已经基本具备铲除腐败的基础和条件。如果没有解决好,就是方法和策略的问题,不能说是一党执政的问题,党的执政地位和腐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如果有人一定要这样讲的话,只能说明他对世界政治缺少正确的认识和洞察。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正确的、光荣的、伟大的,如果要求这样大的党不能出现叛徒和变节者是不客观、不现实的。腐败分子实际上就是党的叛徒和变节者,我们必须铲除他们,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性。腐败的问题,主要是出在对制度的完善上。现行政治制度的缺陷,实际上是由于对权力的制衡没有到位所致。有人向往西方民主,其实他们的制度也是逐步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由不完善走向完善,他们的人民是付出了血的代价的。我们的政治形成才几十年,也要经过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

(3)民主与制度的关系

对于腐败治理问题,很多人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张,但怎样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好像也没有人开出个具体的药方,也不外乎是西方民主那一套。你能说人家的民主不好吗?好像不能这么说。如果说好,好几个国家也照搬他们的民主模式,为什么也腐败横行,把国家搞得一团糟呢?事情似乎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西方国家建立民主制度也是经历了长久的起义和战斗,才有他们今天的民主。而一些人只看到了民主的好处,只看到了人家的成果,想省略过程直接去享受结果,好像也不太容易实现。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民族都有各自的特性,其民族性是不可替代的。所以,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适合其民族性,否则必然会适得其反。

现在关注民主的话题太多了,一说腐败就谈民主,以为民主是一种制度,一民主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是包治百病的灵药,这是一种误解。其实,民主是素质,不是制度,民主就像马路上的红绿灯,对不同素质的人起着不同的作用。有了素质,不需要什么民主,同样能解决问题;有了民主,而没有素质,同样没有用。

(4)监督与制约

1945年夏,黄炎培和几位参政员访问延安,从而有了与毛泽东畅谈未来新中国的一段历史对话。

黄炎培直言:“我生六十余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见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为了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

毛泽东肃然相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但毛泽东的人民监督是人治下的人民监督,不是法制下的人民监督,那是不能复制的监督。而毛泽东的人民监督思想是毛泽东思想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人提出过这一思想,只有毛泽东用人民监督思想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但只有制约监督是远远不够的。监督监督,监而不督,最后同流合污。所以,必须要有制衡,制衡实际上就是平衡。跷跷板要把支点放在中间。如果要权力不腐败,唯一的出路就是制衡权力,没有第二条路可走。这条路并不新鲜,对我国来说也就是人民民主监督,使人民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人民监督来制衡权力的行使,这是解决腐败问题的途经。

(5)政治制度不成熟和不完善的表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形式,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敲诈勒索比比皆是,人民就是作主不当家、当家不作主,你还没有办法。不是人民监督吗?事实是,你有权监督但就是监督不了,这是为什么呢?既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那么,没有真正的、完全地实现人民对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就不可能代表人民民主监督政府,所以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人民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问题,选举的问题解决了,也就是解决了监督问题。

(6)怎样实行人民选举和监督

那么,怎样才能实现监督呢?居住在乡村的大多数人都知道所在地的村长、乡长、县长是谁,城市居民大多数都知道居委会主任、区长、市长是谁,但如果你问他“你的代表是谁”,大多数人未必知道。这样的人民代表不可能有对人民负责的动力,也不可能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要不然也不会有这么多的腐败问题。问题出在哪里,根子在于人民不能制衡代表,代表不能制衡政府官员对权力的滥用。对整个国家而言,是面的问题,而一村一乡、一县、一居民委、一街道、一区、一市则是点的问题,面是由无数个点组成的,点的问题解决好了,面的问题也就解决好了。

我国大规模地民选官员的条件还不具备,对于这一点,邓小平指出,“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那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同时,他还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这句话又强调了民主的重要性。我们虽然没有条件实行官员直选,但每届农村以行政村、城市以居民委为单位选举两名人大代表还是可以办到的,这样,农村由村选人民代表组成乡人大委员会,乡选人大代表组成县人大委员会,城市以居民委人大代表组成为区人大委员会,以区人大代表选举的代表组成市人大委员会。代表向选民负责。本级人大代表至少要有三个权限:

①免职同级一把手以下的公务人员,只需向同级政府机构备案即生效;

②免职同级政府一把手,只需向上一级政府机构备案即生效;

③上级政府机关在任命下级一把手时,获得下级人大代表的表决同意。为保证人大代表的新陈代谢,从时间上与换届选举同步,但国家公职人员不能参加人大代表的竞选。

为确保每个代表的民主权力不被人为地操纵,所有动议由人大代表提出后,经与会代表讨论,一律表决过半数生效。这样,我们就可以建立梯级金字塔式的人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结构,“选民——代表——政府”层层制衡。有事当然要找政府,政府该办不办,由选民找他的代表解决,由代表向政府具体提出质询;代表要定期向选民了解本选区内的公务人员是否有腐败、不作为、乱作为、不勤政等问题;选民可随时随地向代表反映问题,以便代表向大会提交讨论议题,选民小组有权罢免自己的代表;本选区内政府的重大事项要移交人大代表讨论表决后实行。这样,我们就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模式的基层民主建设,也就实现了对政府工作的人民民主监督。把人民民主监督从理论上实实在在、行之有效地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消除腐败行为,这是解决当代中国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

综上所述,只要能够坚定反腐败的信心,从根源上对社会腐败问题有清醒的认识,用正确的反腐败理论去指导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我们就能够在一定的预期内解决腐败问题,我们必须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我们的反腐败目标。

【注释】

[1]资料来源:http://www.plcsky.com/ls/sjzt/219881.shtml

[2]资料来源:http://lishi.top81.com.cn/2012/0317/126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