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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行动计划与亚太经合组织

【摘要】:第十九章中国实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行动计划中国加入APEC后,对其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行动采取了积极合作的态度。在马尼拉会议上,中国提交了实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单边行动计划,并于1997年起付诸实施。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构成了中国商品贸易自由化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中国在近期内将提出实施国际增值网服务贸易准则的规划方案。

第十九章 中国实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行动计划

中国加入APEC后,对其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行动采取了积极合作的态度。在马尼拉会议上,中国提交了实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单边行动计划,并于1997年起付诸实施。该项行动计划主要包括商品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三项内容,另外还有便利化措施。这里着重介绍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措施的要点。

一、贸易自由化的主要措施

(一)商品贸易自由化

根据中国政府在APEC大阪会议上的承诺,自1996年4月1日起降低了4900多个税目的税率,算术平均税率已由1995年的35.9%降至23%,税则共设有6633个税目。1997年10月1日起,中国再度降低进口商品关税水平,使关税总水平由23%降低到17%。

到2000年,中国计划将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降至15%左右。2001~2020年,中国将进一步降低关税总水平,到2010年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为10%,到2020年降至为5%。

表19-1和表19-2分别按产品和税率表明中国1996年的关税结构。

表19-2 1996年中国关税税率分布结构

注:总税目数为6549。
资料来源:同表19-1。

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构成了中国商品贸易自由化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之前,对进口实行严格审批、政策透明度不高成为中国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自1993年起,中国多次大幅度削减进口配额、许可证目录。目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等进口控制管理商品共计384项,约占进口总税目的5%。为进一步消除非关税壁垒,中国提出如下目标和措施:

1997~2000年,中国将确定所有非关税措施并加以审查;逐步减少或放宽非关税措施;确保非关税措施透明度。

2001~2010年,中国将进一步减少非关税措施。

2011~2020年,中国将取消所有不符合WTO协议的非关税措施。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

中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很低,甚至比APEC其他发展中成员都低得多。因而,中国服务业市场开放要比商品市场开放的步伐慢一些,从开放的力度看,迄今还仅处于试点阶段。不过,中国一直在向开放的服务市场方向迈进。目前服务贸易开放的领域已涉及多种产业,从餐饮饭店、房地产业,到交通运输能源开发、金融保险、商业零售等。为有效加强对外资服务业的管理,中国已颁布一些法规、条例,促进中国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中国在向APEC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施领域有金融服务业、商业零售、能源、交通运输、电讯、旅游等6个行业。其要点如下:

1.金融服务业。

在取得现有的试点经验和已颁布的法规保障基础之上,中国政府将继续按着循序渐进和谨慎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放开金融服务业,其具体的行动计划是:

在近期内:①银行业。在目前已开放的24个城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数量,同时准备进行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工作。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取消对其经营项目用汇的限制。②保险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数量和扩大保险市场开放的地域。③证券业。逐步增加外国证券机构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试点数量。

在中期(2001~2010年)内:①银行业。中国将进一步取消开放的地域限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将进一步推开。②保险业。中国将陆续把保险市场开放至沿海若干城市,使更多的外国保险公司获得市场准入的机会。③证券业。中国将逐步增加外国证券机构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数量,并进行A股交易的试点工作。

从长期(2010~2020年)看,中国将给予中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并按金融业的审慎监管原则,对中外资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市场进行管理。

2.商业零售业

在近期内,中国将继续在11个城市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适当扩大合资、合作企业的数量;另外将把开办中外合资、合作连锁商店的地域扩大到上述11个城市或地区;将制定开放批发企业的法规,在一两个地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的批发企业,优先开放兼有批发功能的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项目。

在中期内,中国将把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的地域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和经济中心城市;扩大开办中外合资、合作连锁企业的地域和数量;扩大开办中外合资、合作批发企业的地域和数量。

在长期内,中国将允许开办外国独资经营的零售企业。

3.能源部门。

目前中国电力领域在发电环节已实现市场准入,允许并鼓励外商投资的电力行业有火电站、水电站、核电站、新能源电站的建设和经营,允许外商以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电源的开发建设,电力企业可在中国境外发行电力债券等。

今后,中国将进一步开放发电环节,以增加外商投资的比例。

4.交通运输。(www.chuimin.cn)

中国已在国际海运、沿海和内陆水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方面允许外商以合资形式投资中国交通运输业。在经营方面,如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已给予外商国民待遇。

在近期内,中国鉴于水路、公路运输市场已较开放,将主要从规范市场和加强法制入手,进一步与国际管理接轨。

在中期内,中国在加入WTO后,实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海运的承诺;并将进一步扩大外商来华投资的水路、公路运输市场。

从长期看,中国将进一步放宽水路、公路运输方面合资、合作条件。

5.电讯业。

目前中国尚不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公用电信网、专用通信网等各种通信业务,但在通信设备制造领域已允许建立外国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对通信终端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对网络设备实行国内外公开招标制。

另外,中国在近期内将提出实施国际增值网服务贸易准则的规划方案。

6.旅游业。

中国旅游业的开放进展是非常快的。在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点、景区等方面允许外资进入。不过某些方面对外资持股比例和开办企业的数量有一定限制。

在近期内,中国将在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试点开办中外合资旅行社的基础上,选择5个城市进行中外合资旅行社的试点。

从中长期看,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旅游业的开放。

二、投资自由化的主要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投资自由化方面取得了较快进展。利用外资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政策,并在吸引外资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第三大利用外资国。为有效利用外资,我国已出台多部法规、条例,特别是1995年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使中国的现行投资制度更加透明化,进一步放宽对外资的限制。此外,中国与70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同约5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参加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现在中国正逐步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

在近期内,中国为实现投资自由化所要做的工作是:随时更新投资制度报告;提高投资体制的透明度;逐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取消对其经营项目用汇的限制;在加入WTO后执行乌拉圭回合有关协议。

从中期看,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减少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从长期看,中国将按照国际投资惯例,进一步放宽投资政策直至实现投资完全自由化。

三、中国与APEC发展中成员实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比较

APEC有9个成员,把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时间定在2020年,它们是韩国、印尼、文莱、马来西亚、墨西哥、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泰国、中国。[1]它们都是发展中成员。从前8个成员提交的1997~2020年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行动计划来看,中国与它们尚存在一定差距。

(一)从商品贸易自由化的行动计划来看,相对于其他8个发展中成员而言,中国仍处于较高的关税水平上,非关税壁垒也较多

中国目前的关税水平仍高居各国之首,故而在短期内很难与其他发展中成员拉平,同步实现到2020年的零关税(除个别商品外)目标。1996年,韩国平均关税水平为7.9%,马来西亚为9.0%,墨西哥为9.8%,文莱仅为1.98%,而中国现行关税水平仍高达23%,即使到2000年,中国的关税水平也只能降至15%,仍高于上述成员目前的关税水平。

就非关税措施而言,由于这些发展中成员都是WTO成员,在放宽或取消非关税壁垒时,往往根据WTO协议作出承诺,努力降低本国非关税壁垒的水平。而中国尚未成为WTO成员,虽然在非关税措施上可以不受WTO关于非关税措施的协议的限定,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不必履行WTO的协定,这本身就存在与其他APEC成员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差距。即使中国按照WTO规定逐步放宽或取消非关税壁垒,与那些已经执行WTO协定的发展中成员相比,中国也会因起步晚,实施难度大等客观因素造成与其他发展中成员的差距。

(二)从服务贸易自由化行动计划看,与其他发展中成员相比,中国的行动计划仍停留在“试点水平”上

中国提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领域与其他发展中成员类似,如包括了金融服务、旅游、能源、交通运输、电讯等。但大多数成员都在考虑放宽或取消市场准入和歧视性待遇等问题,如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而中国在行动计划上仍采取试点办法,通过试点,再进一步考虑扩大试点的范围和力度,这离服务贸易自由化要求给予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歧视性待遇仍相距较大。

(三)从投资自由化的行动计划来看,与其他发展中成员相比,主要在投资体制透明度和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等国际规范做法上存在一定差距

马来西亚,印尼等国早已实行自由和开放的投资制度,其对外商的持股政策以自由化为特征,在很多领域已无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它们在单边行动计划中,已提出将逐步放宽和取消对外资的例外和限制。以进一步提高本国投资的透明度。从我国行动计划看,在逐步给予外商国民待遇上仍存在许多实际问题,如持股比例要求、出口配额的获得、产品内外销售权、出口退税等方面。在透明度方面,政出多门,内部文件过多,现行法律间存在的冲突和不协调等造成了中国投资制度透明度不高的状况。

出现上述差距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经济转型有待进一步完成。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中国采取的行动计划不能不考虑经济制度带来的局限。目前国内滞后的体制如不能转轨,中国日益深入的对外开放将面临越来越大的障碍,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国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行动计划上的落后性。

今后,中国若要进一步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仍需要练好“内功”,如尽可能克服政出多门,内部文件及政策上的随意性,以提高贸易和投资制度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法律的严肃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涉外人员的素质,以适应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切实需要。在APEC进程中,中国一方面要紧跟发展中成员实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步伐。在自由化实施的力度和范围上可以采取小步骤,但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向国际惯例看齐,如WTO有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有关协定。中国今后应该多在开放市场的规范性方面(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下工夫,而不是靠给予带有不规范做法的优惠、减免税等措施来实现市场开放目标。只有坚持改革与开放,中国的经济体制才能与国际接轨,并且从APEC投资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获得充分的利益。

【注释】

[1]APEC 18个成员分两批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国台北、香港日本、新西兰、新加坡和美国等9个成员在1997~2010年实现目标,余下的文莱等9个成员则在1997~2020年实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