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南普陀寺慈善会厦门南普陀慈善会由南普陀寺已故方丈妙湛长老于1994年12月14日创立,原名“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后更名为“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会”。南普陀寺慈善会标慈善会设立了三处一院,以便于广泛开展慈善活动。目前,慈善会拥有海内外会员45000余人。每年传统的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慈善会都......
2024-10-26
第三节 规章制度
一、南普陀寺十方丛林住持规约二十条
一、本寺定为十方选贤丛林,住持一席,不拘法派,不分畛域,凡十方僧众有合格者,皆可被选为住持;即本寺原有喝云派下资格相当者,亦有被选为住持之权利。
二、住持资格必须在三十六岁以上,宗教兼通,行解相应,能说法开导后学,领众坐禅行道众望相孚者为合格。
三、住持选举权应属退居和尚(前任住持)及两序首领执事;公同选举,不受寺外各界干涉。(丛林规制,以大众为主体;两序首领执事,即主体之代表。)
四、住持选举法,由现住持请退居和尚及两序首领执事开选举会,以现住持为议长,或退居和尚亦可。倘现住持及退居和尚俱无,公推班首一人为议长,先由议长报告选举权及被选资格,令众闻知,请众推举一人,付众表决。果系才德兼备,众望所归,各无异议,即由监院具书,启请为住持。
五、先推一人外,各退居首领更有推举多人资格相等难分优劣者,则议长再举二人为监察,更用记名投票法,公举五人,向韦驮神前拈阄卜选,先拈出三次者为当选,其余四名不得作为候补,下届选举时必经重选方得下阄;因恐其人始终不一故。
六、现住持徒眷法眷即有合格之人,本届不能被选,须待下次。如退居和尚一人派下有堪入选者多人,每次亦只能选一人,此条之规定系防微杜渐,恐十方丛林复变为子孙也。
七、现住持只有提议取决之权,不得加入公举人数,倘众人公举不足推现住持举时,方可有选举权;所举之人亦须付众表决,以符公意。
八、住持任期以三年为一任,如果有功常住众心悦服连举者得连任,不得过二次。交替时间定四月初八日,而选举时间定二月十五日,以便举后启请预备进院。交替时所有常住存款,只许盈余,不许亏损,如有亏损,当令赔偿满足。
九、住持进院,斋堂设如意斋一堂安众,进院贺客斋饭,及开销各项概归常住负担,贺礼亦归常住收领。
一○、住持徒眷法眷不得充当首领权职,如住持三年任内世缘不顺,或年老多病不能领众者,不拘年限可许告退,倘假公济私,藐法毁规,不尽寺主责任,有负住持名义者,许众僧通白两序首领公同令退,再行选举。倘若挟嫌陷害,察出即当反坐重责驱摈,不服者禀官究治。
一一、住持任满退居本寺,只得另住房间以便静养,客堂吃饭,不得另行开房立派,若新住持请为寮主护持常住亦可。圆寂后所有财物均归常住,与徒眷无涉。在寺之日,常住要事请议,自当秉公为众,平时诸事各有权限,不得时加干涉,果见住持执事有大妨碍常住之事,可邀两序首领公议办法。
一二、住持不得在寺内剃度徒眷,不得时常付法;但有信仰之人,可收为皈依弟子。至第三年任期将满,可以传戒一次,付法一次;尤宜择人,不可滥付其法派。其徒眷倘有恃势违犯清规,平等议罚,不服者出院;如系法派,则公请追缴法卷,免辱祖庭。
一三、住持领众行道,宗教并重,讲经坐禅,上殿过堂,以振道风,而宣佛化,不可苟图安逸,辜负学者。如有挟情私见,欲变十方而为子孙者,十方僧众,本寺两序,皆可出首禀官驱逐,以保公权,而维十方常住。
一四、退居和尚名位既尊,不可再入卜选,如果常住凋敝,欲期整顿,非某退居不可者,即由两序首领公请复位主席。
一五、住持请职须要量才取用,不可徇私,凡所请首领,当委以职权,责任办法,以清权限。库房客堂维那寮衣钵寮是谓四大寮,住持凡有大事必须请四寮共议,不可独断独行。
一六、常住产业,无论何人不得变卖抵押,银钱物件不得私借私送,监院总理合寺大纲,都监而居监督地位,此二执事辅弼住持,调理大众,必须才能练达,因果分明者为合格。
一七、库房进出银钱,由典赋管流水,副寺管总清,监院管银钱,住持都监均得随时稽查账目。银钱盈余,当择银行或稳妥钱庄存放生息,以备举行慈善事项,置业修造之用。凡置业修造等项,达五百元以上者,皆要与四寮共议,或住持监院好大喜功,硬欲作主者,其经费常住不负责。
一八、住持及库房客堂二寮执事,及维那寮所有衣单之资,依照旧例,于客厅茶礼所进之款,抽取十分之二;有利均分,不宜厚薄。大小执事任期以六个月为限,限满告退,连请者始得连任,俱应遵住持之约束,一寮之中不得多安同乡,以及同派,恐其树立党羽,挟制常住。
一九、无论何人,不得在寺内剃度收徒传付法卷及收皈依弟子;寺外不在此例(住持另有专条规定)。及住持大众每期诣韦驮神前告香一次(即剖明心迹),以俾有所警策。
二○、本寺叠蒙官厅保护,有案可稽,向无山主檀樾以及董事各色,寺内诸事,由住持与两序首领执事会议举行,各界不得加入干涉。凡施主来山祈福超荐,修建佛事,理宜斋戒,不得擅将荤腥入寺,邀妓弹唱,致渎佛天,以招罪过;蔬笋清谈,宜为原谅。
禅堂规约
古规失检,怠惰成风。时弊多端,提持贵密。虽则成公案,须要大众共知。行解相应,则无愧于先宗。道德兼资,乃有利于末学。是在同志,共相遵守。
一、犯根本大戒者,出堂。
二、刁唆是非,交拳相打,破口相骂者,出堂。
三、钟板为龙天耳目,大众号令,参差失误者,巡寮跪香;不服者,出堂。
四、堂中闲谈什话,及静响动惊众者,重罚。
五、鸣鱼小板,参差失错者罚。
六、值日交代不清,及失误巡散香者罚。
七、行香坐香不到,止静不到,及闯静者罚。
八、经行时任意涕唾谈笑呼欠,及鞋物作声者罚。
九、出入不白执事,及在堂窜单乱位穿堂直过者罚。
一○、出入不穿长衫,不缚裤脚,及有事他出,归期失限者罚。
一一、上殿过堂次第而行,不得进前落后,交头杂话,违者罚。
一二、出入往还,沿路不得东观西望,及随意吐痰者罚。
一三、不顾本分,乱逞机锋,妄作拈颂,评论公案者罚。
一四、私借堂中什物出外用者罚;打破器皿者罚赔。
一五、闲窜寮房,私造饮食,及私吃烟赌博放逸者罚。
一六、检点他人是非,搅群乱众者重罚。
一七、堂中出外,滋生事端者严罚。
一八、滋事失仪,不听执事规谏者罚;不服者,出堂。
一九、各人闻四板响不起,及鸣楗槌不到者罚。
二○、开大静后在外高声语笑,出外窜寮者罚。
二一、无事须在本寮诵习,纵意妄谈杂话者罚。
二二、巡香徇情,或以公报私者罚。
二三、无病殿堂不到,及坡事不随众者罚。
二四、坐香故纵昏沉,及争香者板者罚。
二五、住不满期,不许出堂;若私逃单者,拿着加罚。
二六、经行念佛,默不作声,及捺鞋嬉戏者罚。
二七、尊客参堂,各依位坐,不得失仪,违者罚。
二八、街假以每月初八、廿三日为限,余时不准,私上街者罚。
库房列职规铭
爱惜常住物,如护眼中珠;兴利莫若除弊,尽公自尔无私。信施脂膏,沾染便成孽海;伽蓝因果,明察即是福基。铭曰:物属招提,丝毫毋犯。守在尔躬,必慎必惮。清若澄潭,正如直干。无曲无私,何忧何患。一有差池,龙天较勘。
一、都监乃上辅住持,安抚大众,下匡监院,察理诸事。如常住要务,施主应酬,一切皆其责也;虽不及监院之辛劳理事,而大端则须总持,故亦名总理。须久充库职,谙练熟识者为合格,乃安享之任也。
二、监院为住持右臂,乃列职领袖,全寺纲维,司其职者须发大心扶持常住,弊端要革,利益常行,一寺隆替所攸关也。总理庶务,栽培田园,出纳钱米,酬应檀护,及常住宿交之官绅皆其事也。此执归住持与班首执事商酌而请,须察其人因果分明,精修戒行,如所请非人,常住受害,必须才德兼优者充之。至常住之动产不动产,处处巡防;库职诸事得宜不得宜,时时察视。若遇大事,当呈白和尚,妥贴方行;小事亦须白知诸执,可行则行,勿得自专,所为悖理,诸人解劝,仍属执拗不从者,亦须以理处断,不得私擅已意,亦不可徇情。
三、副寺乃掌一寺之财政,凡常住存项,大宗支收,总清部册,分明登载,大众饮食,日用所需,加意觉察,预先备办,庶免临时仓卒。若护法官绅,游玩名士莅寺,倘知宾不在,或周旋不到者,宜帮为招待,然后呈报住持当家,请见以礼,而诸茶头行为不中,库司诸执,宜以相当而教诫之。
四、知产乃一寺农工部长,凡田山园林蔬果等项,培植收成应时得宜,须滋当收,留心照应,监工人之勤务,察田山之耕营,验力务之能否,定重轻之工资。切勿徇情,以失得当。应用器具亦宜随时修检,免致损失。
五、知宾典执宾客,似乎一寺之外交,无论善信进香,名士游玩,俱宜谦恭尽礼,至诚相待,请问姓名,来意居址,不可怠慢,倘有宿交护法,现任官绅,须先礼待,后白住持当家,或请方丈,或在官厅,茶点斋饭,随宜款待,毋得失仪,若有香资礼物,宜交典赋收记,倘有意外之交涉,必以和平主决,以示让步,事在不得已者,宜尽职争回,故须随事见机,方圆兼济,而不可无事藉端,私逞己能。
六、监修料理匠作,科派工程,督工人之勤务;随事指挥,检房屋之故漏,当修则修,如有大宗建筑,关要事宜,须与监院商酌,住持裁夺,方可举行,不得私擅,每日工账,逐节报典登载,以免遗误。十日结算存清,须请监院副寺看过,至四期终,宜请两序公算,而副寺知宾亦可随时检查,免致失误。
七、柜头亦名库头,管理常住被铺席帐,器皿家具,食品等物,收曝出内,俱应加意殷勤,何物将尽,应办即办,何物损坏,当修则修,如欲采办之物应白副寺审查定夺,倘有借还之端,须报典记,以免失误。
八、买办司理上街采办常住应用物品,均由副寺支款典赋,列单依式办之,回即报账查记,毋得混淆失误。
九、典座调理人客点心斋席等事,时序丰略,均由陪客者指陈办之,不得擅任。
一○、库房诸事,虽有条列,各专其司,然非分河饮水,如该事属他执之务,或者该执不在,或者一人周旋不到,必须和衷共济,互相照料,以为一寮之团体。
以上诸方各执,均以一人主之;本寺因人才困乏,未敢规定。如监院、副寺、知宾、柜头、知产是所不免,若监修、典赋、买办、典座等,若人才充补,则可增用;不然,或由住持委任,或可他持代管,事无一定,随时变通可也。
客堂规约
担囊负钵,本为参寻。拨草瞻风,曾无别事。既垂见访,宜禁喧嚣!诸事安排,百凡随众。动静凛乎人表,闲忙卓乎众先。有法可严,有仪可范。如此法器,可谓高流。所有规约,幸相共鉴。
一、知客执典宾客,凡客到,若僧若俗,无论高下,俱要谦和尽理,请问姓名居址及其来意,不可怠慢;若有求僧至,须详审来历,略述常住家风。这边与诸方不同,一年一期,无论内外寮单,自送单日起,至明年今日为一期,中途不好告假。或诸方尊宿到寺,一面接待,一面差照客通知住持,然后参见。次者或客堂接待,库房报菜点。
二、云水衲僧至,不拘有无公事,须照应如法,见礼貌不恭者,随时警策;其威仪端肃者,谦词慰问,此关常住道风,不可忽慢。至送单亦不拘一例;诸方耆德,送尊客寮;旧住销假,远来禅和,酌妥安送;至如混杂之辈,早到一餐,晚到一宿,即使别行,毋使稽延,滋生事端。
三、放假日期,知客须在客堂静候内外诸师到客堂请假,上街须嘱其买毕就回,不可无事在街上游玩,如往别去,当问明告假几日,系住何方,期满不归者罚。
四、内外诸师,有口角相争者,知客为其理直,不服者,请众同寮公议处罚。
五、内外诸师,出入不到客堂告假销假,及在外三五成群闲游放逸者罚;执事人知而不举者,同罚。
六、凡有佛事斋供,预先写牌,至时令照客悬挂,事毕即收,勿得遗误。
七、纠察亦名僧值,即是僧中值日管事者,凡殿堂及坡事,俱要向前,认真照应,不得落后。能使众僧威仪整肃,出入循规者,惟赖此一人专主;如避懒偷安,以致失误者罚。门户火烛,时常检察,各处香灯该管之地,俱令打扫洁净,无论内外执事,皆得随时经管。
八、书记专主书疏、榜、牒、牌示,及挂号等事,若无此执,即知客僧值亦可代之;但须字迹端楷,不可潦草。
九、纠察每日寺中各处巡行一周,有不如法处,即当白众,此虽纠察之责,而知客当巡行,若殿堂坡事等,若无僧值或僧值有病,即知客公务,勿致失误。客堂诸事,和衷共济,互相照应。
一○、客堂诸师,如逢外寮僧行有病,亦须巡视。嘱人看顾,如果病重,即白库房,延医备药;若有病重垂危者,即同库房将病人衣服银钱用牌登记,暂寄库房,不许乱动;若临终之际,客堂诸人,念佛助送往生,此关人人不免,各宜努力。至于估倡开消之法,亦有规则。
一一、期头请执,旧执许退,则以好言安慰,或留者更须仔细警省,如请新执,当先留心察看,量才安执,其间不可存私,若请衣钵,烧香侍者,当随和尚之意;如请柜头知产知宾等,当与监院商酌,其余列执行单则可专与同寮筹请之。
共住规约
栖心息影,端藉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从生;后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致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流弊。拙住兹山,自愧薄德,空怀佛制,无报法门。欲挽已往之颓风,惟冀方来之贤众,共遵佛制戒律;祖定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非。住斯丛林,原为遵行;如或不然,毋得共住!
一、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二、斗争是非,破口相骂,交拳相打者,不论曲直均出院。
三、诱掖外人,破坏常住,思害贤者,不共住。
四、刁唆是非,搅群乱众,破和合僧者,不共住。
五、保留有大过之人,及年轻者,不共住。
六、无事私走檀护,私自募化,不共住。
七、侵损常住财务,及私砍果木送人情者,罚赔出。
八、不守清规,不存正念,错昧因果者,不共住。
九、私吃烟酒,及赌博看戏者重罚。若有病,非酒莫疗者,白众方服。
一○、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讥毁者,重罚。
一一、私应经忏,及私招徒众者,重罚。
一二、无事在山门外三五成群,游戏杂语者罚。
一三、无事闲闯寮房,及出外纵意放逸者罚。
一四、二时功课,三时念佛,及出坡事不随众罚。除老病及公事。
一五、非理责人,私心袒护,私留亲朋歇宿,不白职事者,重罚。
一六、不习僧体威仪,粗心忽略,不遵职事约束者罚。
一七、所司不尽职,失误公事者罚。
一八、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藉事起单者,重罚。
一九、出入不白职事,不穿长衫,不缚裤脚,及假期失限者罚。
二〇、小恙不白职事,公事不到者罚。
二一、无事不得二堂,不得争座位,不得未结斋先起自持碗取食,违者罚。
二二、常住帐目出入登记,若失误及含糊不清者罚。
二三、常住米麦等物,不白众私卖用者,罚赔已出院。
二四、常住经典庄严法器,不白众私借与人者罚。
二五、无病告假,避懒偷安,及私造饮食者,察出加罚。
二六、破期告假,及住不满期;私自逃单,托事告假者,重罚。
二七、街假以每月初八、廿三为限,余时不许告假,违者罚。
二八、丛林无僧值,内外不整,弊何能除,法焉能立,为僧值者,宜尽心纠察。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款举罚;失罚者,僧值自受罚。
以上条约,诚为办道之规则,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此二十条录自虞愚、寄尘编《厦门南普陀寺志》)
二、南普陀寺水池区管理规则
(普照寺莲花洞等处由本寺安人,住修亦同)
一、本寺阿耨达池,及附近之兜率陀院,须摩提国,阿兰若处,总名曰水池区,适用本规则以管理之。
二、本区所置一切房产器具,皆本寺所有,其用途皆由本寺支配,任何私人不得据为己有,及由私之占用之。
三、本区划定为本寺之退居寮,及安置缁素静修之客,或老修行班首之处。
四、本区兜率陀院设慈宗坛,须摩提国设莲宗坛,永远供奉,不得撤废。
五、本区除本寺之退居及老班首外,其他缁素来客之暂住,必须知宾或知客安置,余人不得自由支配。
六、本区房屋器具等,或系施主捐设;但施主或其友好欲来居住,亦须事前通知,本寺酌为安置,不得径自出入。
七、本区由客堂安一好静修行之香灯师看守之,平时听库房或客堂之招呼照管一切,严禁来客等鸦片赌博弦歌荤酒及留宿妇女诸事,以保静洁。
八、本区住退居或来客时,如须役使,由库房临时拨用,来客日用所须,由常住供给者,由来客随宜酌报常住。
九、本区所住之退居,或老班首,如因事外出他去,须将寮房钥匙交付香灯师掌管,以便常住须时可移充他用。
一○、本区所住之退居,或班首,除本人居住外,不得招致徒眷或亲友同住,以杜变成房头小庵之弊端。
一一、本规则由本寺公同议决订立之。
民国二十二年二月一日,住持太虚公布
(此规则录自虞愚、寄尘编《厦门南普陀寺志》)
三、闽南佛学院章程
(19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定名 本院定名为“闽南佛学院”。
第二条 宗旨 本院以造成佛教住持僧宝,弘法利生为宗旨。
第三条 地址 本院地址即厦门南普陀寺。
第四条 组织 本院设院长一人,总理院务;副院长一人,辅理院务;教务主任一人,总理教务;事务主任一人,总理事务;学监一人,管理学僧;交际一人,内外交际;会计一人,管理出入银帐;书记一人,缮写书牍讲义;图书管理员一人,管理图书;庶务一人,专办一切杂务;教授若干人,分讲学科。
第五条 学额 每级三十名,三年毕业,分甲、乙、丙三级,每年毕业一班。
第二章 入学
第六条 资格 须具有下列资格者为合格:
1.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二十五岁以下者;2.出家比丘、沙弥具有真实求法弘法志愿者;3.曾在初中毕业(乙丙班)高中一年(甲班)及各处佛学院修学一二年以上,或有同等学历者;4.身体健全,品行端方,无不良嗜好者。
第七条 手续 1.报名时缴:履历书;最近4寸科头像片。2.入学业时缴:志愿书,保证书,及保证金十元。
第八条 试验 入学须经过作文和口头问答两种试验。
第九条 保证 本院为造就真实弘法僧才起见,入本院求法之学僧,须有本院相知之诸方大德或佛教团体为介绍及保证者,方可录取(即须有第七条之保证书)。
第十条 待遇 凡入本院肄业者,学、膳、宿、书籍等费,一概免收(参考书自备),并由本院每月津贴零用费二元。
第三章 课程
第十一条 课程 三级课程,分三年教授:一年级(丙级)读第一学年课程;二年级(乙级)读第二学年课程;三年级(甲级)读第三学年课程。科目分配如下表:
第四章 学期、休假
第十二条 学期 本院以两学期为一学年。自八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为上学期;自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为下学期。
第十三条 休假 本院除星期日例假及寒暑假外,佛诞日、国庆日、本院纪念日,及各纪念日,均休假一日。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四条 月考 每月终,举行月考一次(各学科均考)。
第十五条 期考 每学期终结时,举行期考一次,一学年各科考试分数不及格者,降级,或处罚,或开除。
第十六条 毕业 每级学僧修满三年,各科成绩分数及格者,本院给与毕业证书。毕业后,介绍他方弘法,或留本院供职,或深究经藏。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七条 退学 本院学僧有下列情形一条,即令退学:
1.不守本院一切规约者;
2.无故旷课在一月以上者;
3.疾病久缠难望卒业者;
4.有不得已事故陈请退学经本院许可者。但已缴之保证金概不退还,并得向该保证人追还膳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附则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得由院长召集教职员,随时开会,酌定修改之。
(此章程录自虞愚、寄尘编《厦门南普陀寺志》)
四、闽南佛学院规约
(1925年修订)
一、共住规约
第一条 本院以修学佛乘自觉觉他为宗旨,故职员学僧皆宜恪守各项规则,不得故意违背,紊乱秩序。
第二条 学僧除课外,不得干预他事。
第三条 院内一切器具及墙壁、玻璃门窗等件,务宜爱惜保护,不得涂抹损毁,违者照价赔偿。
第四条 各室内有人谈话,不得在门外窥听。
第五条 无论何人之物,非本人许可,不得擅自携取。
第六条 如拾得遗失物,当须送交学监,悬挂招牌,不得私自收藏。
第七条 学僧遇院内夫役失礼,可告知学监检察呵责,不得径与争论。
第八条 学僧在院开会,须事前呈请本院长及教务处核准后,方得集会。
第九条 凡学僧不得在本院内张贴一切说帖,纵有遗失物件等物,亦须告知学监,代为宣布查追。
第十条 凡他人信件,不得拆视。
第十一条 学僧每班公举班长一人,副班长一人,其责任如下:
1.代表同班诸人陈说事件及传述事件于诸同班。
2.纠正同班诸人违犯规则之举动。
3.班长告假时,副班长代负责任。
第十二条 每室公举室长一人,其责任如下:
1.代表同室诸人陈说事件及传述事件于诸同室。
2.纠正同室诸人违犯规则之举动。
3.同室中人如有疾病,应即报告学监。
第十三条 班长、室长为同班同室之表率,当恪守规则,为众矜式。若能一学期内勤慎无过,即记大功一次;如违犯规则,如至记大过一次或小过二次者,则将其班长或室长之职取消之。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本院示期开课,学僧皆须即日到院,不得迟延。除有特别事故,经本院先时特许者外,迟至十日以上,即行开除,并追缴学膳费。
第十五条 每学期放假前,除确有特别事故,经本院特许外,虽试验已毕,亦不准告假先归。
第十六条 凡本院举行祈祷、开学、放假、纪念等礼式,学僧均应列席,不得缺席。
第十七条 凡学僧有银钱及贵重等物,须存会计处,掣取收条,随时取用。否则,如有遗失,本院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凡学僧如彼此有纠葛时,须向学监陈述情由判断之,不得径自争论,甚或至于斗殴。
第十九条 学僧之剃沐洗濯事宜,均由本院于例假日行之。
第二十条 本院学僧非学监许可者,不得留客食宿。
第二十一条 凡学僧出外,须着长衫,并佩带本院徽章于胸前。
二、礼堂规则
第一条 凡闻集众钟即入礼堂。
第二条 在礼堂中坐立,皆依一定的位次。
第三条 在礼堂,除礼拜持诵并绕佛坐禅外,不得谈笑游戏。
第四条 遇休息时,饭毕时,得于礼堂中经行或静坐。
第五条 礼堂中不许随便吐痰。
三、讲堂规则
第一条 须按编定名次就座,不得紊乱。
第二条 各按钟点上课,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条 上下讲堂,须依次进出,不得拥挤喧哗。
第四条 衣履概须整洁,虽当炎暑亦须著长衫,不得袒胸跣足。
第五条 入堂不可在教员之后,出堂不得在教员之先。
第六条 教员上下讲堂时,应起立合掌,对在家教员鞠躬。
第七条 凡质疑或应问,均宜起立而言。
第八条 教员讲辍时,不得参问他事。
第九条 不得越席耳语。
第十条 除应用书籍文具外,凡一切玩物食物及与所授功课无关之书籍,均不得携入。
第十一条 各人所用书籍文具,下课时宜各携归,不得任意抛弃。
第十二条 上课时须端身正坐,不得有各种倦容。
第十三条 凡有来宾参观,仍须凝神听讲,不得游目回首,致乱视听。
第十四条 除痰盂外,不得随意吐痰。
第十五条 每讲堂按坐次轮派值日僧,督令夫役打扫洁净,并随时揩抹黑板。
四、自修室规则
第一条 闻钟声即应入室练习功课,不得缺席。
第二条 至自修室中无论何时不得任意谈话。
第三条 用物文具,务令整洁,不得杂乱无章,亦不得侵占他人位置。
第四条 凡无关于自修之书籍物件,不得携入。
五、寝室规则
第一条 凡上课食作时,须将各室锁闭。
第二条 凡一经住定,即不得任意迁移。
第三条 室内被褥衣服书物等件,宜勤加洗濯整理,不得任意堆置。
第四条 室内灯火,一闻寝息钟,即须熄灭。
六、斋堂规则
第一条 食时凡各班出堂,依序次以入斋堂,不得任意而入。
第二条 各依所编位次入座,不得凌乱次序。
第三条 坐定时先供佛施生毕,方就食,各宜威仪肃静,不得谈笑旁视。
第四条 行堂添饭添菜,应依次听纠察招呼,学僧不得出声叫唤。
第五条 食毕听纠察招呼,诵饭讫偈已,乃依次出,不得前后拥挤。
七、图书馆规则
第一条 无论教职员学僧欲借书阅看,须先向管理员开明借书簿,然后领取;于缴还时,即将原字取销,但簿内须书明姓名及住室号数等,以便清查。
第二条 每次取书以二册为限,缴书以一周为限,如过期未缴,管理员得执条向其索回。
第三条 凡借阅经藏者,倍宜珍惜,不得任意批评点窜;如缴还时查有污损痕迹,须遵原定价值,偿十分之二,若有残失,即全部照原价赔偿。
第四条 外来客人欲借阅经藏者,须经院内各教职员之介绍,亦须遵守本院所定规约。
八、门禁规则
第一条 学僧出外时,非执有准假名牌,不得径出。
第二条 学僧归时,非取去准假牌,不得径入。
第三条 凡来宾须请其填明会客单,方能招待入会客室。
第四条 来宾会学僧者,非本院会客时间,概不得延入。会教职员者不在此限。
九、会客规则
第一条 每日定中午十二时至一时,及下午四时至六时为学僧会客时间。
第二条 凡来宾有欲参观本院者,须先由学监延接,不得随意游览,并不得引入自修室或寝室。
第三条 会客谈话,不得高声。
十、告假规则
第一条 因病告假者,须有本院医生证书。
第二条 告假外出时,须往学监处陈明事由,若学监不允,不得外出;如经允许,则将限定时间书写簿上,并将准假名牌执交司阍,始得外出,星期日亦同。
第三条 非有确实证据经学监允可者,不得在外寄宿。
第四条 告假在外,不得为种种不名誉之事。
第五条 不得逾时不归。
十一、劝惩规则
(一)记功
第一条 于各功课能勇猛精进者。
第二条 修持能为同学之表率者。
第三条 各班长、室长能将本班本室之规约切实整顿者。(以上记大功)
第四条 凡一月之中不缺一课者。(记小功)
(二)记过
第一条 未经学监允许,擅在外寄宿者。
第二条 不遵教职员之教训者。
第三条 于功课慢不用心,屡诫不悛者。
第四条 出外不请假者。
第五条 不遵学监之管理者。
第六条 私拆他人信件者。
第七条 侮辱同学及对于外人有粗暴举动者。
第八条 本院一切公布,及功课表,任意涂改者。
第九条 不守规定时间,逾十五分钟以上者。
第十条 请假归院逾限者。
第十一条 自修室或寝室未经学监允许,擅自迁移者。第十二条 在院私自饮酒吸烟者。(以上记大过)
第十三条 未经准假而缺席者。
第十四条 失礼仪者。
第十五条 对于同学或外人高声争嚷者。
第十六条 在院宇门墙上涂抹刻划者。
第十七条 门外窃听他人讲话者。
第十八条 抛弃污秽物于各处者。
第十九条 使唤杂役高声或大呼谩骂者。
第二十条 紊乱讲堂或自修室,或斋堂之次序者。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监允可,早晚点名不到者。
第二十二条 借阅图书,不遵规约或涂污损坏者。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监允可,擅引来宾入各堂室者。
第二十四条 在厨房私自作菜或索菜者。
第二十五条 不甘淡薄,倡言菜饭不美者。
第二十六条 就寝后,仍谈笑妨害同室安寝者。
第二十七条 于讲堂、自修室、斋堂谈笑喧哗者。
第二十八条 携玩物或食物及无关功课之书入讲堂或自修室者。(以上记小过)
(三)功过之赏罚(www.chuimin.cn)
第一条 凡记功记过者于学期试验时加减修持分数。记小功者,加十分。记大功者,加三十分。以至加满百分为限。记小过者,去十分。记大过者去三十分。
第二条 每学期内有记大过三次或小过九次者,开除。
第三条 凡学人功过在讲堂者,教员及学监记之,或班长报告学监记之。在寄宿舍者,学监记之,或室长报告学监记之。在讲堂宿舍之外者,亦归学监记之。
第四条 凡学人照章应记功过以及开除事宜,均随时由院长或教务主任主持宣布。如有在院章所载范围之外,由开教务会议公同裁定之。
(四)出院
第一条 亵渎圣像、经典,毁谤佛法者。
第二条 破所受持之皈戒,或根本大戒者。
第三条 倡首鼓煽风潮者。
第四条 损坏本院名誉者。
第五条 侮辱本院教职员者。
第六条 树立朋党者。
第七条 破口相骂,交拳相打者。
第八条 令之不行,禁之不听者。
第九条 有过罚而不服者。
第十条 擅在本院开会,及妄谈时事者。
第十一条 出匿名帖及类于匿名帖造作讹言败人名誉者。
第十二条 信修外道邪教者。
第十三条 嘻笑无度及妄谈鄙秽淫邪事者。
第十四条 欺骗隐瞒他人财物者。
第十五条 陆续旷课至两星期以上及无正当事故陆续旷课至一月以上者。
十二、礼仪
第一条 学僧初入院见院长及教职员时,顶礼。见在家教职员时,行鞠躬礼。
第二条 学僧无论在院内院外,凡遇院长及教职员,须合掌致敬。
第三条 学僧与学僧在院外相遇,宜彼此合掌致敬。
第四条 院长或教职员到学僧寝室或自修室时,学僧起立合掌。若在讲堂听讲时,概不起立。
第五条 如诸方大德沙门来院参观,学僧遇之,应顶礼。
第六条 如行政长官或大居士来院参观,学僧遇之,行鞠躬礼。
(此规约录自虞愚、寄尘编《厦门南普陀寺志》)
五、南普陀寺规章制度
(2000年春修订)
一、共住规约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旨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法门,欲令山门清净,僧团和合,寺院兴隆。本此精神,依循古德清规,恪守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结合本寺现状,订立南普陀寺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
1.全寺僧众必须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政策,爱护常住,勤修戒定慧,息灭贪嗔痴。
2.住持乃一寺之主,依十方选贤任能的原则,由班首执事推举产生,受戒在十五年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之间,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住持在任职期间,不能克己奉公、尽心为道,若假公济私,违法犯戒,首座可会同其他班首召开执事会议,报请上一级佛协和同级宗教部门审批备案,予以罢黜乃至驱摈。
3.班首、执事均应忠于职守,为常住、为大众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居位谋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由方丈挂牌,免其职务;情节恶劣,使常住利益和形象遭受重大损害者,由方丈召开僧众会议,免其职务并驱摈出寺。
4.全寺僧众务须以六和精神完善僧格,犯四根本戒中任何一戒者,不共住。
5.常住僧众,以用功办道,弘法利生,精进修学为出家要务,若私自化缘、募捐,私立组织,私接佛事,离寺外学,不务正修,游走放逸,经批评教育、规劝不改者,不共住。
6.常住僧众若打架斗殴,出口相骂,拨弄是非,拉帮结派,私收徒众,写匿名信,散发大小字报,破和合僧,搞封建迷信活动,情节恶劣者,不共住。
7.早晚课诵,二时斋供,朔望诵戒,参禅念佛,出坡劳动,僧众会议等,除老病及公务在身者外,均须认真参加,若无故缺席,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8.常住僧众必须尊师重教,恭敬耆德,服从方丈领导和执事安排,接受规章制度约束;若任性违规,不受调遣教诫者,不共住。
9.常住僧众必须僧装整齐,威仪端庄,戒行清净,半月理发;严禁饮酒食肉、抽烟、赌博、高歌喧笑、设电炉、播放俗歌、看淫秽书刊、带女人入寮房闭门长谈;外出不向客堂请假,夜不归宿,不爱护寺院花草果木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10.常住不得居住女众(除上客堂接待客人外);僧众师友亲朋来寺,应及时向客堂申请登记住宿,不得私自安排住入寮房,若有违犯,经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11.常住僧众不得外出看电影、录像(常住组织和批准观看的与佛教有关的内容及重要的事、新闻、爱国主义题材的影片除外),不得打牌、下棋、溜冰、游泳,若有违犯,经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12.寺院殿堂时时保持庄严、环境清净,僧寮整洁,保护文物,防火防盗。
遵规守戒,一视同仁,常住大众,各宜珍重。
二、岗位职责
凡本寺执事,无论职务高低,乃常住之纲维,众僧之楷模,应不失大众所望,务须忠于职守,公正无私,处处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发心为常住,谨立岗位职责规约如下:
1.住持职责
住持名称起于禅门,意表安住于世,而保持佛法,故为一寺之主僧,名曰住持。对外代表寺院,对内统率大众,负有领导、教诫僧众,任免执事之权责,是全寺僧众的依止师。故住持既要以身作则,又要领众熏修。每年上元时节,执事向住持退职,住持请职。住持必须以“用人唯贤”的标准和“赏罚分明”的原则,请执事或任免执事人员;用因果的原理,掌管财务;以“六和”精神,清规戒律来规范大众的三业。重大事情要招集执事或执事扩大会议讨论,然后由住持决定,付诸实施。对僧众会议出现与“兴利除弊,护寺安僧”精神有相违背的决定,有否决权。
2.班首职责
班首为本寺的首座、西堂、后堂和堂主,是德高望重的长者,平时可不参加寺院的具体事务,可专心于精进修持,为寺院僧众做楷模。同时负责指导寺院僧众的修持工作,其具体权责分列如下:
①首座:是西序首领,辅助住持,掌管僧事。负有领众修持,教诫后学,督勉常住僧众遵规守戒,代理住持布萨诵戒,主持法事与住持分座说法的职责;
②西堂:辅助住持,协助首座,布萨诵戒,说法主法,指导后学修学,督促执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③后堂:协助住持,率众修持,开示后学。举办佛事时,可登座说法、主法;
④堂主:协助住持,维护常住。行道修持,做众僧楷模,为各堂主事人。
3.都监职责
都监的地位在寺内,依序是很高的,有做过多年监院的经验,在寺院中虽然不处理具体工作,但可以指导监院干好工作,其与现任监院的关系,亦与退居方丈与现任方丈之间的关系相似。都监为方丈任命执事时的顾问,若任何执事有不称职的,或任何僧人办事任劳任怨,必须升职的,有向方丈建议升免的权利。
4.监院的职责
监院为东序首领,在方丈的领导下,总理寺务,又称当家。凡一寺之生产,库房的主管,财务监督,寺院修建,均所统理。因此,寺院的监院必须是胸怀大局、重修持、讲因果、工作认真,敢于负责、任劳任怨、公正无私的人担任。在处理寺务中,有不明之处,监院应向都监请教。
5.副寺的职责
即副监院,协助当家,分工掌管寺务。如财会、采购、保管、修建、寺产、流通等工作。不能让寺院缺了“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以及香烛和其他一切用品。凡急需购物品,若是少数的现金可以买到的,副寺当先垫钱,然后报销。若是大笔现金,由他填写请购字据,经监院批字,向财会支款。
6.维那的职责
维那是梵语,华译次第。谓知悉僧事之次第,如法如律,为规矩之纲。偈云:“大众慧命,在汝一身,汝若不顾,罪归汝身。”是负责坐禅、上殿、过堂、念诵仪规,寺院一切法务活动的纲领执事。故须具足威仪,方可整肃大众。应谦恭虚怀,精通唱念法器及仪规。要做到进止如仪,唱诵有则,不可任意杜撰腔调,贻笑大方。
7.知客职责
外应檀信,内调大众,迎纳云水,接待方来,故知客实为佛祖使者化身,一寺形象的代表。知客除执掌《共住规约》、《常住万年簿》、《客堂规章制度》、《人事档案》,详审来客,决定去留,执行寺僧进出请假,合理安排僧人住房,处理僧众事宜,摧邪扶正,确保僧众安和、道场清净的工作外,还要负责监督斋堂、大寮(厨房)、殿堂、浴堂、厕所、绿化、卫生,通知僧众开会,接洽佛事以及其他不属于库房与衣钵寮所直接管理的工作。
8.僧值的职责
僧值,又称“纠察”,负责执行规约,整肃律仪。凡上殿、过堂、出坡以及外察各僧遵守清规戒律的情况,若有不如法如律举动,随时予以纠正。僧值须是居心如水,执法如山。要做到不阿谀、不回护、不委屈、不偏袒,代方丈监察其所不及,即住持有犯,亦可在斋堂对众跪白表堂。进斋时要维护斋堂肃静,负责指挥行堂。早晚课诵要巡视大殿,若见有僧不依行列,则过去喝斥;若见有人在课诵时偷懒,则要过去警策。出坡时进行组织督率;僧值还要处理亡僧善后及遗物等事,并有权随时查寮;入晚开静后,要由头山门到后山门等各处巡查。对违纪僧人,情节严重者要呼至客堂按规章制度处罚。负责组织能发心、讲因果、敢负责的僧青年成立义务消防护寺队,防火、防盗、防匪,确保寺院安全。
9.典座职责
统管大寮,调理僧食,保质保量,管理饭头、菜头、水头、火头杂务人员等。餐后负责指挥餐具、饮具的清洗,同时注重“大寮”的饮食卫生。
10.书记的职责
书记位序次于班首,负责为常住书写、保管文件档案,须有才德,为一寺骨干僧人。
11.衣钵侍者职责
负责管理方丈室器物,供养香敬,庄严法物经书等,照顾住持日常生活起居,接待住持的来宾信众,做好方丈寮卫生等工作。
12.悦众的职责
悦众,盖以唱诵如法,法器谐音,僧众喜悦,故名悦众。悦众是维那的辅助,念诵法事中,接腔、送腔、导众跟板,音调适中,使佛事隆隆,僧心如水,感应道交,多赖悦众之功,故须熟练法器唱念,具足威仪,表率僧众,若维那不能举事,则代理维那职责。
13.藏主职责
负责管理常住大藏经及余经散帙,做好经籍收藏、编排、修补、凉晒,书画、文物等保管工作。
14.殿主职责
负责殿堂香烛、供品、供水、保管殿堂器物设施,看管功德箱,确保殿堂清净庄严,引导信众礼佛正信,须具备因果分明、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的思想境界。
15.钟头、鼓头职责
钟鼓为道场正令,龙天耳目,关系佛法之住持,应端肃三业,起殷重心,晨暮二时,须提前就位,与前后法器相接,不得差误,要通达敲击法则。
16.板令职责
负责夜晚开大静,晨朝打板报时,工作时应遵守定时,不得或早或迟,若早殿普佛,朔望之时,须提早半小时打板。
17.知宾职责
知宾亦称照客,协助知客,负责客堂具体作务,须做好迎宾待客,清扫整理接待室、会议室,预备茶水果点,向住持、班首、监院通报信息等工作,应具足僧仪,热情周到。
18.监察部职责
①监察部是全寺的纪律检察机构,负责监督检察各部门工作情况。
②监察部成员若发现常住执事不能尽职尽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规现象,立即报告监察部主任,召开会议,作出适当处理。
③监察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检察,各部门执事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④监察部成员由方丈、都监和部分班首组成。监察部设主任一人,由方丈兼任,副主任一人,由都监兼任,成员三至五人,从班首中产生。
三、客堂规约
客堂为寺院枢纽堂口,所谓规矩出在客堂,故客堂是否有轨可依,有仪可范,实关寺院存亡之大事。有鉴于此,订立规约如下,应当共相遵守。
1.凡客堂执事,须依国家有关法令和政策,遵循佛教律仪,以慈悲为怀,一视同仁,悉心周到接待方来。
2.值日知客,不论有事无事,须在客堂坚守岗位,处理事宜,遇难断之事,随时请示大知客决断,若玩忽职守,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免其职务。
3.凡云水参学来寺挂单的僧众与住宿的香客、信士,须验明身份证、戒牒或介绍信(寺院或佛教协会)后,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然后送单,僧人可留单一至三天(食、宿免费);为严防不法分子来历不明者混进寺院,没有戒牒和身份证者,恕不接单(除特殊情况外),挂单到期不走者,知客要催单。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七天。
4.对功德结缘、供斋、佛事等款项必须按财务规定,开出三联单,做到结算无差错,并有据可查;对各种佛事须做好挂牌发放单钱等工作。
5.对来寺讨单者,须向客堂书面申请,填好履历表,责其实习领会《共住规约》精神,经医院身体检查无疾病者,方可留单;留单后须考查三个月,或放外寮作杂务,或进堂坐香、念佛,考验期间每月发50元生活补助费,考验期满合格者,则正式进单。
6.来寺客僧、居士、宾客欲参礼住持,应由客堂预先报知住持,经方丈同意,由知客领见,不得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让客人擅自闯入方丈室,影响住持工作和清修。
7.遇有外事或有关客人来寺,应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报告监院、住持;接待时,须注重威仪,既做到不卑不亢,又礼节周到,并严守外事纪律。
8.早、晚上殿,二时过堂,若僧值不在,由知客负责常住僧人威仪,使众僧如法如律;对上殿过堂不到者,上殿不如法如律者,应按规约查问、处罚。
9.认真执行僧众外出请假、销假制度;常住僧众,不得私自随意外出,如有事必须外出者,应向客堂请假并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去处和时限,回来时应到客堂销假;请假三日以内由大知客批准,七日之内由大知客签出意见经监院批准,七日以上、半月以内及执事请假须由客堂签出意见,监院同意,报方丈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任何人请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若未请假或虽经请假、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一个月不归者,停发衣单钱,二个月不归者,以自动离寺论处,收回房间,物品由僧值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后,寄回原籍。
10.遇有别处寺院,请常住僧人应赴佛事,须先到客堂联系(除有道谊往来关系者,原则上概不应允);客堂须报请方丈,若方丈不在须报请监院,召开执事会议议定;严禁到居士家做佛事,常住僧人没经客堂报经执事会议批准,私自出外应赴佛事者,由客堂予以迁单。
11.认真执行寺院各项规约制度,如遇寺院僧众违纪或口角相争,客堂值日知客,须依寺规及时处理;若不服者,报大知客会同其他知客,必要时请僧值、监院共议处罚,不服教育处理者可令其离寺,若知客不能秉公处理,致使事情复杂化者,一并议罚。
12.客堂应负责常住僧人的户口申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正式或临时户口;凡离寺的僧众、临时工,所携带的物品须经客堂验查无寺院公物,然后方可离寺。
13.客堂要提高警惕,配合僧值查察,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认真防火、防盗、防匪。对于骚扰寺院的事情和人,客堂执事要挺身而出,配合僧值予以制止;对形迹可疑人员、违法分子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14.客堂对于受皈依的信众进行登记,对其讲说三皈的意义和初级佛教知识,考察一月,确定此人确系正信,然后按皈依仪规,每季度请方丈于大殿举行皈依仪式,并协助衣钵师填写及发放皈依证,皈依款项一律由常住收入。
15.客堂在方丈和监院的领导下,须及时组织常住僧人对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宗教政策、法规、时事及重要文件进行认真学习。
四、斋堂、大寮规约
法轮未转,食轮先行,求法以滋慧,受食以资身。但粒米寸薪,来处艰难,古德云:“常住一粒米,大如须弥山,今生不了道,披毛戴角还。”故斋堂大寮是资养常住大众法身慧命的重要堂。雪峰饭头,沩山典座,古德芳范,千秋准则,有鉴于此,订约如下,希共同遵守。
1.大寮、行堂应以培福的精神,供养的慈悲心,发心为常住僧众精心制作,保质保量,调和众口,供给斋膳;应供僧众,应以感恩心受食,不贪口腹,不择饮食。
2.常住僧众除公事、疾病者外,应一律参加过堂(70岁以上的僧人除外),不得别众私食。
3.常住僧众过堂时应注重威仪,宜正身端碗进食,不得歪坐俯案用斋;食时不得交头接耳,细语出声。
4.常住僧众不能按时过堂者,特殊情况由客堂向典座说明,然后安排进食,不得私自入厨取食,不得未供先食。
5.典座要抓好大寮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检查;食品要分门别类妥善保管,严防苍蝇、老鼠沾污损坏,引起变质,不得以变质食物供众;行堂要发心做好餐具的清洁与消毒工作。
6.过堂时间要准时开餐,饭菜必须准时烧好,不得提前或拖后,影响受供僧众的平静心,而产生烦恼。
7.斋堂采购人员应凭典座开单购物,须廉洁奉公,不得收取回扣,假公济私,损害常住大众利益;采买蔬菜要保证新鲜,不得积压;干品要保证质量,不得采买发霉、虫蛀、腐烂、变质的伪劣食品;将采购物品交库头进行验收无误后,签字入库。做饭时,由典座向库房领取食品须填写领取单,经库头亲付方可,不得随便自取。
8.斋堂工作人员应爱护大寮一切设施,要做到人离上锁;常住亲朋、来往客人用餐时,须由客堂通知典座,方能凭用餐券进入指定餐厅用餐。
9.大寮要做好厨师的培训工作,使饭菜品类多样化,让僧众吃得营养可口,有利于大家的身体健康;库头要做好每月库房盘点工作,并对信众供养物品造表登记。
五、财务制度
常住经济收入既是因果钱,又是寺院存在的基础。所以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寺院的兴衰。为了使财务上做到管好财、理好财,谨订立制度如下,希严格执行。
1.管理财务的执事与会计、出纳必须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具备很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使帐目做到日清月洁。
2.出纳员必须按时到银行取回对帐单交会计,会计必须在每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的十天内做好当月报表交监院、方丈和尚审查,并在执事会上公布。
3.会计有权不定时跟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出纳应主动配合;掌管财务的副寺、监院应不定期查帐,并随时接受方丈和尚及监察部对资金状况的询问,会计和出纳以及掌管财务的执事要如实汇报。
4.所有从正规单位购进的商品,必须要有正规发票,票据上盖有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背面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方可予以报销。
5.交通差旅费报销,必须凭正规票据,报销人员在票据背面签字,由监院审查核实签字后方可报销。常住僧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医疗费报销,必须凭指定医院的正规票据,药费凭医院开出的病历卡及报销凭证,由监院审定签字后,方可报销(具体措施另行规定)。
6.常住派专人副寺负责管理本寺各部门的票据(税务发票、收款收据、门票),对票据建立严格的领发登记制度;领取票据时,须由领票人填写领取单,经副寺批准签字,方可领取;收回后的存根必须与记帐联核对,并存档保管。
7.常住刻有统一财务章,专人保管,各部门的收款收据由常住统一印发,须盖有财务章后方可领用。
8.常住须设有专人购买物品,各堂口和个人所需要的物品,经各堂口负责人和副寺签字后方可到库房领取。
9.常住所有经济实行统一管理,设总会计总出纳,对各部门的经济收支进行监督和核查,各部门必须无条件自觉地接受监督和核查。各部门不得设立小金库;常住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的经济收入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每年请专业人员对财务进行一次大检查。
10.寺院各部门所有现金收入都必须由出纳接收和开出收据交给交款人,分管财务的执事与会计不得收受现金;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当日交给出纳,其他所属部门人员均同样如此。
11.斋堂采购,购买蔬菜时,若特殊情况开不出正式发票,可凭干净白字条报销,但必须写明卖方地址,金额合计数额要大写,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12.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应放在保险柜内),不得超过五仟元,除此之外,应及时送交银行,存款时常住派车、派人护送同去银行。
13.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必须及时开出收入凭单交给会计记帐。财务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经会计开出凭证,再由出纳根据凭证收、付款。
14.佛事功德款由客堂收取,每次佛事活动结束后,应将开支后的余款填写缴款单连同其他付出凭证上交出纳,除此之外的款项一律由财务室直接收取。
15.客堂所领收据,须作为记帐收据。但必须和出纳核对,用完一本再找保管员领取,用完后存根交保管员核对后入档备查。
16.流通处工作人员每天在下班时,手中存留现金不得超过贰百元,超过贰百元应随时上交出纳,以便掌握柜台库存。
17.凡常住与外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乃至基建项目,其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室一份,以便会计掌握该项开支。
18.凡在财务上有借款者,财务应及时催还;若借款者迁单离开本寺前,财务人员要通知客堂,责其结算所有欠款才准离寺。
19.凡迁单的僧人只发给当月衣单费,挂单的僧人无衣单费;讨单的僧人三个月考察期每月发100元单资。
20.常住各部门所有的报销和开支都必须由寺院领导人审批签字,即贰万元内由监院审批;叁万元内监院签字后,由方丈和尚审批;叁万元以上的开支须经执事会议审批,监院、方丈共同签字后生效;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票据和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六、禅堂规约
末法时代,古规失检,怠惰成风,形参心散,精进难恒。若真参实修,用功办道,如无约束,难安身心,而参禅就形式上说,以坐为主。坐是四威仪中最稳健中正的方法,故结跏趺坐是修禅的要道。但禅坐不同于一般之坐,要坐到身心脱落,世界一切荡然无存。故遵守以下规约,以作明心见性之增上缘。
1.听打叫香声,常住僧人要身着大褂进堂行香,清众行内圈,班首、执事行外圈,不依次第而行,窜单乱位,穿堂直过者罚。
2.敲打法器,参差不齐;不顾本参,乱呈机锋,妄作拈颂评论公案者罚。
3.进禅堂,须心平气和,万缘放下;闲谈杂话,滋事失仪者出堂。
4.听打站香板,即行止步,就近位入座;依位坐好后,应解松衣带,使其周正,头靠衣领、眼观鼻、鼻观心、身腰正坐,不得左右倾斜、前躬后仰,或依靠墙壁及屏障等物,应调身、调息、调心,依教修习。
5.班首讲开示时,要细心领会其中三昧,依教入观,不得昏沉散乱。
6.听止静鱼声,任何人不得出入禅堂,堂内不得有任何杂声,有咳嗽者要用袖掩口,不准有意出声坏道。
7.闯静者或不守禅堂规则者,巡香要及时制止,不服者从严处罚。
8.巡香要缓步、无声,见有低头磕睡者,用香板催醒;催醒后磕睡如故者,应须立参,不服者出堂;但巡香徇情或以公报私,滥打香板者罚。
9.听开静引磬声,开眼微动身体,听打板三下,即放腿下单,顺序出堂。
10.凡住禅堂僧人,有事外出,必须请假。未准假外出者罚;私自逃单者,挂牌不许复住。
11.凡住禅堂僧人,未经准假,行香、坐香迟到,课诵出坡等不随众;除出坡外,不穿长褂有失威仪;无故损坏常住公物者罚。
12.凡住禅堂僧人,有病经医生诊断后,小恙休养1-3日,重病可住院治疗,并确情病休,无病借故养病者罚,不服者出堂。
13.凡住禅堂僧人,开静后高声谈笑,行为惊众,影响他人,不遵守常住规约,检点他人是非,搅群乱众,拉帮结派,无事闲窜,惹事生非者罚,不服者出堂。
七、南普陀寺驾驶员守则
1.凡南普陀寺常住的汽车驾驶员一律由客堂统一安排。
2.驾驶员一律凭调度室开出的出车证出车。
3.驾驶员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做到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4.驾驶员必须服从领导、服从安排,不得出病车。
5.驾驶员必须遵守上下班时间制度(上午7:00-11:00,下午1:30-5:00为工作时间);应做到上班时间随调随到,不得延误出车安排;除特殊情况需要出车,应另加补贴。
6.寺院汽车不对外营业,驾驶员不得私用车辆,不得私借车辆给关系户使用。
7.在下班时,汽车一律入库停车,须把车钥匙交给客堂统一保管。
8.驾驶员必须做好一切符合交通规则的出车责任工作。
9.驾驶员凭出车通知单结算油耗及领取出车补助。
10.个人若有特殊情况需用车时,必须由监院批准后经调度室安排。
上列守则,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若私自出车,扣除驾驶员出车补助;造成事故,本人负责;若私自出车,教育处分不改者,予以辞退。若能遵守以上守则,全年出车无事故者,给予奖励。
八、南普陀寺流通处暂行规约
1.凡南普陀寺所有流通外,由常住统一管理。
2.营业员对顾客要文明礼貌,以礼待人,不准粗言无理。
3.营业员做到按时上班,不迟到早退,没有交班不得擅离岗位。
4.领取物品必须三人共同签字,做到帐目清楚,物品不得积压,应多售多领,少售少领。
5.物品出售应按定价,不准私自寄(代)售物品,不得私收回扣。
6.进任何物品,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货,必须保质保量,决不能进伪劣产品、私收回扣。
7.进货壹仟元以内由流通处负责人签字付款;进货壹仟元以上,须由副寺批准签字;万元以上须经监院同意、方丈签字,方可付款。
8.流通处的所有报销凭据,必须由经办人、流通处负责人、监院三人签字方可报销。
9.门市部每月盘点一次(特殊情况或提前盘点)若经济有差错,营业员要赔偿。
10.营业员的奖金和补贴,由流通处负责人会同客堂和监院共同议定。11.不准互相包庇,私分公款;若有非为者,及时向负责人检举,查有经济不明的即日迁单,若犯严重经济问题者,按国家法律处罚。
九、念佛堂规约
(2006年暂订)
一、念佛堂乃用功办道之场所,故入念佛堂内,须心平气和、万缘放下,精进念佛。若闲谈杂话,滋事失仪者罚。
二、入堂上殿前,应衣袍穿着整齐,严禁堂内抽衣脱袍,违者罚。
三、念佛声音,要历历分明,不得太高,高则不久;不得太低,低则昏沉。若故意坏道者罚。
四、行香绕佛须次第而行,不得前后紊乱,及掉头乱顾者罚;若避懒偷安,出堂闲谈杂话者罚。
五、念佛止静后,严禁随意进出及谈话,堂内不得有任何杂声,若有故意出声坏道者罚。止静期间,监香、巡香者,须认真负责,精进督促,令众一心办道。
六、昏沉者受监香、巡香警策后,应当精进力念,警策至再三,仍不振起精神,闻卓香板声,即下位长跪。不自惭者,及不服之心、嗔心外现者罚。
七、念佛期间,堂内除念佛声外,不得杂话,纵有要事问答,出应低声。堂外亦不得大声喧哗,违者罚。
八、念佛期间,须严格遵守念佛时间安排,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九、每支香,起立行坐,必须随众,举止不得有犯威仪,违者罚。
十、订此念佛堂规约,凡同修者,共同遵守。
备注:凡规约中言罚者,轻者呵叱、罚打香板及跪香忏悔。重者出堂,交由客堂处理。
六、南普陀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1992年10月)
一、建立健全消防领导组织机构,由寺务委员会负责领导消防工作,由寺保卫组专门负责具体工作,建立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即“消防”领导小组),重新调整寺义务消防队。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寺务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寺庙客堂、学院应利用大小会议传达、宣传消防常识,每年进行二次防火训练,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僧人和职工能懂得消防常识和使用消防器材。
三、建立木工场、厨房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规定敲乱钟为火灾信号。
四、消防器材实行定位、定人、定期管理,每月统一检查,使消防器材能有效使用。
五、做到有奖有罚。对防火有功者给予奖励,对消防不重视,不按章办事,造成火险事故的,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寺僧侣和职工对自己所在岗位有防火、防盗的责任;对本岗位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上报领导,以便得到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一、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厨房内的柴火灶要定人专管,人离开时要检查,后用水浇灭防止死灰复燃。
三、寺内严禁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炉。
四、寺内香炉、金灰炉要定点、定人负责。
五、山林垃圾要定点燃烧,专人看守,烧完要仔细检查,才能离开。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由寺保卫组统一安排使用。
二、消防器材定位、定人保管,不得随意移动消防器材的位置。
三、消防器材更换由保卫组配给各部门定期更换,不需要更换的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确保消防器材能正常发挥其功效。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一、创安领导小组每月应坚持三次检查,并召开一次例会,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和整改。
二、每个部门、殿宇、客堂、佛学院应根据寺治安保卫承包合同,做好安全防火工作,经常检查各自的消防工作并相互检查,共同遵守。
三、对僧人和职工提出的安全消防整改意见,寺领导和创安小组都应充分重视,布置落实,以进一步达到全寺僧人和职工共同参与安全、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一、对消防工作积极认真负责,使每月安全无事故的发给文明奖。
二、对及时报警、积极参加火险扑救的,视火险情况,当月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对消防工作有重大贡献者,报请上级部门记功、增资和奖励。
四、对消防工作不认真不积极者给予批评教育,促其提高消防意识。
五、对消防工作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一、寺创安小组(即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应坚持每月三次的逢三检查制度,对全寺进行防火检查,对火险隐患要当即落实到人,及时处理。
二、对电线老化要及时更换,对用火、用电不当者提出批评教育,并马上采取整改措施。
三、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各香炉、金灰炉定点专人管理。
四、厨房内的明火要有专人看护,用完火人离开时要浇水,防止死灰复燃。
七、闽南佛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000年修订)
为使闽南佛学院的学僧,能刻苦学习,努力掌握佛教各宗教理与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做到学修并重,培养出良好的宗教情操,成为德才兼备的中国佛教事业合格接班人,谨制订学僧守则和各项规则,用以规范学僧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
一、学僧守则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2.热爱自己信奉的佛教事业,继承和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爱护学院名誉,注重僧人威仪。
3.认真遵守国家宪法和人民政府的法规及有关政策。
4.严格遵守寺院各项规章制度,身口意三业要如律。
5.学修并重,勤奋攻读,严持戒律,过好宗教生活;切实掌握好佛教各宗教理及政治、文、史、哲各科知识。
6.发扬“六和”精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注重个人品德修养。
7.热爱劳动,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不沾常住及他人的便宜。
8.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院提出不切实际的生活要求。
9.坚持体育锻炼,健全体魄,保持高昂饱满的学修士气。
10.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考试不作弊,不观看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书籍。
二、课堂规则
1.上下课以铃声为信号,预备铃三声,上课铃二声,下课铃一声。
2.闻上课铃声,立即进入课堂就座,不得随意说话,保持教室安静。
3.学生进入教室必须僧装整齐,不得散裤腿、穿拖鞋、背心。
4.教师进入课堂,听班长号令全体起立,合十致敬,教师答礼后,轻轻落座,不得弄出响声,下课礼节与上课同。
5.上课时,端身正坐,思想集中,专心听课,做好笔记,不准看课外书籍,不准做小动作,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吃零食,不准带茶杯进入教室。
6.上课时,如有疑问,先举手示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7.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因事、因病不能听课,应事先向监学请假,未经同意或不请假者,皆作旷课论处。
8.在教室自修,不准高声谈话。
9.课堂轮流值日,值日生要擦黑板,打扫卫生,为老师准备茶水。在教室内不准随地吐痰、抛纸屑、果皮,不许在黑板上乱写乱画。
三、上殿规则
1.早晨闻板声,起床洗漱,打鼓时,顺序上殿;晚殿闻板声顺序上殿,衣袍整齐,不得边走边着衣袍。
2.进殿内要依次站立,听从僧值师指挥,不得东张西望,礼佛时,要随引磬起礼,虔诚恭敬。
3.唱诵应根据维那师举腔高低,随声应和;不可自唱一调,或闭口不作声。
4.敲打法器要认真、如法,集中意念地掌握犍槌的敲打节拍。
5.下殿时,应依次鱼贯出殿,保持威仪;不可中途嘻笑讲话,或抽衣脱袍。
6.因事、因病不能上殿,须向监学请假。未请假或未准假而不上殿者,作旷殿处理。特殊情况中途离殿者,应向监学和僧值请假。
四、斋堂规则
1.根据规定的时间,听叫香声进入斋堂,依次就座,除病号外,一律到斋堂过堂。
2.听到磬声,合掌唱诵供养文,不散心杂语,要食存五观。
3.用斋时,饭菜残渣,不许随便丢弃桌台上、地板上,保持斋堂清洁;食毕将残渣送入污水缸内,但对任意将饭菜、剩食倒掉者,作价赔偿常住损失。
4.食毕洗碗时要节约用水。
5.有传染病者,应另行就餐,不得在斋堂用餐。
五、生活规则
1.宿舍内,应保持整洁卫生,书籍杂物,安置整齐,不得无故聚集一室高声谈论,不准开收录机、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等,不许在房内乱接电线,不许在卧床上安装台灯。
2.离开室内一律着僧装,不得穿背心、拖鞋、裤衩等。
3.每日早斋后,与寺内僧众一起打扫卫生,除公务外,一律不准缺勤。
4.凡有亲友来寺探望,由客堂安排食宿、会面,不得私自引入宿舍,在上殿或上课时间内一概不会客(包括接电话)。
5.平日或假日,因事外出者,晚七点前必须返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校者,要事先向班主任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能迟过九点。否则,将予以纪律处分。
6.学期中途,如因父母、师长病危或逝世请假者,须书面申述请假天数,经教导长批准方可离院,如有超假,按旷课处理。未经准假而私自离院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7.外来客人因事需要联系,须经班主任同意,在客堂会见,不得在宿舍会见。
【注释】
[1]寺有吕西村先生石刻隶书绝佳。
[2]成心,现成本有之真心,出《庄子·齐物论》。
[3]须摩提国语,极乐义。
[4]师年来弘法宇内,转移世道与有力焉。
[5]莲花有青蓝色,产印度。梵语曰优钵罗,佛书多以为眼目之喻。
[6]东坡居士尝于月夜访参寥上人。
[7]厦门小八景之南普莲香。
[8]五老峰在南普陀寺后,山麓有憨山和尚《警世歌》石刻一首。
[9]巫山一段云词调,一体四十四字,而倪氏此词第二句多一字,独创一格,可能“联翩”一词不能割裂,故只好破格。实则“自”字可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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