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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电商法律现状问答

【摘要】: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内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乃至行业规范如下,他们对电子商务领域内交易秩序的维护,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国为了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数据电文归于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尽管这种立法体例与全球普遍的做法相违背,而且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以书面形式进行重大交易行为的规范体系,但其进步性是不能否认的,客观上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33.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现状如何?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开展而逐渐推进并完善的,体现了“地方先行、行业先行”的特点,即立法首先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现,或者在行业中通过对相对成熟的规则进行总结,最后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立法。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内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乃至行业规范如下,他们对电子商务领域内交易秩序的维护,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为了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数据电文归于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尽管这种立法体例与全球普遍的做法相违背,而且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以书面形式进行重大交易行为的规范体系,但其进步性是不能否认的,客观上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2)《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同法的权益,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配套《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国家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围绕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3)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

国务院2005年12月出台该意见,其中强调了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规定了加快电子商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www.chuimin.cn)

(4)《电子支付指引》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活动的业务进行规范以防范支付风险,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5)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

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并且于2006年年初启动了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目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进行的,主要是为了维护金融安全,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6)《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3月30日起实施,对垃圾邮件的定义、邮件的发送规则及发送垃圾邮件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7)电子商务行业规范

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组织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共同制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被称为电子商务领域的首个行业规范。其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