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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党建与基层民主建设的关联

【摘要】: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领域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的总称。村民自治是中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是整个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

四、基层民主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性

应当研究如何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解决好基层党组织有效领导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问题。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是我国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特征,也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政治保障。可以说,在领导基层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基层党组织能不能主动适应基层民主发展的趋势,不断改进领导方式方法,使自身建设与时俱进,这不但是关系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作用能否得到发挥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基层民主能否得到顺利发展的重要问题。

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领域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的总称。关于“基层”的范围,党的十三大报告突出强调“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党的十四大报告、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把基层民主中的“基层”界定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这三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报告、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又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这三个领域之外增加了“城乡基层政权机关”这个层面和领域。为了适应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党的十七大又把“社会组织”纳入了扩大基层民主的范围,这必将使基层民主的发展道路越来越宽广。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并要求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基层民主仍将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基层民主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政治权利,是全部民主政治的基础,意义尤其重大。此外,优先发展基层民主,从基层民主逐渐向上推进,也有利于社会政治的稳定,积累民主政治经验。”[15]实践证明,只有扩大基层民主,增强党员和群众对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才能使党的政权基层牢牢植根于社会的土壤。(www.chuimin.cn)

村民自治是中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基层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乡镇政府建立,村民自治也普遍开展起来。自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推广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不断深入,逐步使农村走上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发展轨道。可以说,村民自治是近30年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中最为显耀的亮点,它与改革开放的命运紧紧相连。在我国,人民通过各级人大来行使国家权力,此乃间接民主。而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等)意味着人民直接行使基层社会的管理权,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作为直接民主,与人大的间接民主结合起来,完整地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16]以大众参与为主要特征的村民自治为中国乡村政治注入了前所未有的现代民主因素。以村民自治为重点,带动基层民主各领域实践活动的全面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先是从村民自治开始,然后又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继续延伸和拓展(横向延伸为公推直选村支部书记,纵向拓展为直选乡镇长),并逐步影响到社会政治生活的其他方面。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群众依据国家法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农村地区全面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整个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内容写进政治报告。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是整个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如今,基层民主建设的重点领域仍应在农村这一广阔的天地。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成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最主要的载体。在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广大群众的民主素质、民主观念和民主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和提高,多数村庄的公共事务自治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村民自治绩效显著。通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引导农民围绕经济利益行使民主权利。人们在进行基层民主活动过程中逐渐培养起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有利于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民成为建设新农村、管理新农村的主人,为和谐社会培养更多的合格的现代公民,形成城乡基层民主的综合效应。同时,其他领域的民主实践活动也不应放松。

基层民主建设加强了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合法性基础。众所周知,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推行的农村基层社会政治体制改革。与多党制国家不同,我国的基层领域只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可以广泛覆盖,其他政党的组织范围都限定某个特定领域,覆盖面也很小,特别是城乡基层,基本上不存在其他政党的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不但没有外在的竞争压力,而且是其他合法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着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目前,全国基层党委17.9万个,总支部22.9万个,支部331万个。但是,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村庄区域特殊政治现象,即: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依托的村委会主任和以中国共产党村支部委员会为组织依托的村党支部书记围绕着村庄公共权力而形成的对立冲突。这种两委矛盾的剧烈程度和表现形式存在很大差异,但不管何种形式和程度的两委矛盾,都对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了消极影响。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合称“两委”,两者之间的关系简称“两委关系”,两委矛盾是两委关系的一种不良状态。这种矛盾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削弱执政党在农村基层的领导能力,迟滞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前进速度。村党支部如若不能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村民当家作主之间关系,不利于保持执政党在农村基层的核心领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