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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治研究中的问题来源及实践成果

【摘要】: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方式将农民重新组织到国家可以控制的秩序内。为了保障村委会选举严格依法进行,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专门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村民自治制度建立标志着以公民权为基础的乡村政治开始生成,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对象。

一、乡村政治研究的问题来源

基层政治的发展,特别是村民自治运动的深入和法制化是乡村政治研究的现实起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原来负责组织农民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两级组织失去了依托逐渐瘫痪,由此导致了基层管理的某些职能无人负责,村庄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状态。[1]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创设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以应对由人民公社解体而出现的政治真空状态。1980年2月,全国出现了第一个由农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广西宜州市屏南乡果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与村民一起订立村规民约,实行村务民主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广西罗城、宜山县一些村庄的农民也自发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使农村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偷盗、乱占耕地、打架斗殴、水利失修、乱砍滥伐等迅速得到了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因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带来的农村社会的“无组织状态”。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方式将农民重新组织到国家可以控制的秩序内。但是村民委员会既然是群众自治组织而不是官方组织,就需要通过群众参与的民主方式加以建立。1981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1年下半年,中央派出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1982年修改宪法时,总结各地经验,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在“八二宪法”颁布后,各地按照宪法要求,进行了建立村委会的试点,全国农村逐步建立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作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过了四个阶段:1980年至1982年是村民自治的萌芽和产生阶段; 1982年至1987年是村民自治试行和推广阶段;1997年至1998年是村民自治规范和巩固阶段;1998年至今是村民自治的推进和深化阶段。

据《人民日报》2008年1月12日报道,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05—2007年这一轮村委会换届选举中,623690个村已完成选举,全国平均选举完成率达99.53%。《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行近10年,我国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村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进一步保障,村民自治已成为村民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民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截至2007年,中国农村已建立起6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选举的全国平均参选率在90%以上。

《村委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4日正式颁布施行后,我国31个省份均陆续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村委会的选举及运作程序等。为了保障村委会选举严格依法进行,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专门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詹成付指出,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体系,宪法是核心,《村委会组织法》唱“主角”,还有不同层次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基层制度。这个法律体系如今日益健全完善,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为系统、更具操作性。(www.chuimin.cn)

“村情发言人”制度,如今已在江苏姜堰市全面推行。村建设规划、征用土地补偿、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等与村民利益特别密切的事项,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负责人作为“村情发言人”当场介绍情况,并接受村民提问和质询。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青县、江苏省太仓市等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加大对村官的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村干部述职报告,评议“两委”班子成员。天津市武清区2003年村级组织换届以来,10余名党支部成员、10余名村委会成员因评议不合格被依法依规解除了职务。

截至2008年初,我国96%的农村已经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80%以上的村庄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91%的农村建立了民主理财、财务审计、村务管理等制度。为了更好地让村民参与和监督村务,广东、河北、甘肃等7个省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制定了专门的村务公开办法;还有一些省份专门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办法,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落到实处。

伴随着村民自治的实践进程,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乡村政治开始进入学者的视野。从198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和全面实施,农村基层民主主要是发展村级民主。村民自治制度建立标志着以公民权为基础的乡村政治开始生成,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对象。“大概地说,对乡村政治研究的定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政治的定位和学术的定位。政治定位指涉的是乡村政治的发展特别是村民自治建设在中国的宏观政治发展进程中的现实意义或影响;而对乡村政治研究的学术定位,问的是乡村政治的研究在当前理论研究的问题体系中的位置:这是一个什么问题,在什么框架中去研究它更合适。”[2]乡村政治的研究,是当前基层政治研究事实上的主体部分,它主要指向的是乡镇基层政权和村级自治机构的行为、制度、结构以及它在整个国家政治体系和社会环境中的结构地位与制度关联等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