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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指南(第2版)技术要求结果报告

【摘要】:根据《评审准则》的各项规定,质检机构的各种不同类型检测报告格式应逐一精心设计,既要清晰、明确,又要有充分的信息量。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限向客户提交结果报告。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报告的修改应符合《评审准则》的所有要求,应有与原报告不同的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原报告收回后应归档保存。

5.8 结果报告

结果报告是质检机构检测/校准工作的最终产品,也是质检机构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结果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客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质检机构的形象和信誉。根据《评审准则》的各项规定,质检机构的各种不同类型检测报告格式应逐一精心设计,既要清晰、明确,又要有充分的信息量。充分的信息量应包括:

(1)标准要求的信息。

(2)客户要求的信息。

(3)为说明成果的正确性而提出的信息。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质检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其含义是:

(1)检测依据的正确性。即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2)提供报告的及时性。应按规定的时限向客户提交结果报告。

(3)报告的准确性。即对报告的质量要求,应当准确、清晰、客观、真实、易于理解。

(4)提供的检测报告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当客户与质检机构有书面协议,或委托方是质检机构的长期客户,则报告可以适当简化。但在客户需要有关信息时,质检机构应能方便、快捷地向客户提供。

在报告中应明确地声明,未经允许不得将报告进行部分复制,特别在发生偏离的情况下更应注意。(www.chuimin.cn)

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 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本条款是对含有抽样的检测报告内容的要求。抽样检测是一种风险检测,为将检测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测报告,以证实报告的公正性、严谨性和准确性。

5.8.5 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5.8.6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本条的含义是:

(1)质检机构在委托方的要求下可以采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等发送检测结果和数据,但质检机构应有委托方要求的记录,并确认(验证)接收方的真实身份后方可传送结果,同时不免除正式检验报告的正常发送,并且在报告中应注明质检机构已进行了其他的发送形式与发送内容。

(2)应对以该方式传输结果的有效性向客户说明,即未经质检机构加盖印章的报告只能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在使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方式传递检验数据或结果时,要执行质检机构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的程序,其中包括发送依据、批准人签名、发送内容、发送日期、发送形式、发送人签名、委托方接受人等,发送的原件应归档。

不论采用什么方式发送,质检机构应保证发送内容的保密。

5.8.7 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本条款要求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其修改后的报告重新发出时,应收回原报告,以免误用或造成不良后果。当无法收回时,应以正式发文的方式通知对方对报告修改的内容,或提出适当的修改文件对原报告作出补充申明或以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修改。该申明或检验数据修改单一定要直接送达委托方,并取得相应的回执,归档以备查。

报告的修改应符合《评审准则》的所有要求,应有与原报告不同的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原报告收回后应归档保存。

在评审时重点检查过去1~3年内已发出的检测报告副本,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程序的要求,及时出具报告;结果报告是否准确、客观、真实;报告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结果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