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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饮用水质标准及防污减灾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水环境污染的加剧,城镇水源水中对人体有害的污染物特别是有机污染物大幅增加,要求制定更严格的水质标准,所以于1985年修订时将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增加到35项。表5-10为我国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对各类自来水公司生活饮用水的暂行水质目标。饮用水的细菌学指标超出标准值(超标),将会使水传播疾病爆发的危险性增大。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集中式供水水质,应该认为是安全的。

我国政府为保障城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1959年就颁布了第一个集中式供水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当时颁布的标准只包括16 项水质指标,1976年修订时将水质指标增加到23项。随着我国水环境污染的加剧,城镇水源水中对人体有害的污染物特别是有机污染物大幅增加,要求制定更严格的水质标准,所以于1985年修订时将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增加到35项(表5-9)。

表5-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续表

注 带*为试行标准。

建设部委托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组织编写了《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1992年发表),将各地城镇自来水公司分为4类:

第1类: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万m3 的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和国家一级企业的自来水公司;

第2 类:最高日供水量超过50 万m3 的城市、省会城市和国家二级企业的自来水公司;

第3类: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万m3 的自来水公司;

第4类:最高日供水量小于10万m3 的自来水公司。

鉴于各地不同规模的自来水公司的技术经济水平不同,规划对不同类的自来水公司制订了不同的水质目标要求。第4类自来水公司的水质目标要求达到1985年修订标准的水平,即35项水质指标(其中8项仍允许由外单位代为测定);第3类自来水公司要求执行全部35项指标;第2类自来水公司的水质目标要求达到20世纪80年代国际水平,水质指标增加到51项;第1类自来水公司的水质目标要求达到20世纪8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水质指标增加到88项。1998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规定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万m3,同时是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要旅游城市,且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宜执行一级水质指标。这种一级水质指标与规划中的第1类自来水公司基本相同。第1类和第2类自来水公司水质目标比较1985年修订标准增加的水质项目主要是微量有机污染物,这些有机污染物都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我国的饮用水水质目标正在逐步向国际饮用水水质目标靠近,但与2000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比较,仍有一定差距。表5-10为我国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对各类自来水公司生活饮用水的暂行水质目标。

表5-10 2000年各类自来水公司暂行水质目标

续表

续表(www.chuimin.cn)

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的细菌学指标对于饮用水安全性是最重要的。饮用水的细菌学指标超出标准值(超标),将会使水传播疾病爆发的危险性增大。水的浊度指标对水的细菌学安全性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水中的致病微生物的尺寸从病毒(0.01~0.1μm)、细菌(0.1~1μm)、到原生动物(数μm),皆处于浊度的检测范围,水中的致病微生物还常吸附于悬浮颗粒上,所以水的浊度愈低,水中的致病微生物也愈少,对水的消毒效果也愈好。

水的毒理学指标及放射性指标对饮用水的安全性也是至关重要的。水的毒理学指标超标,一般将引起人体的慢性中毒或诱发癌变,特别是当发生某种非常事件而致某些毒理学指标严重超标时,还可引起急性中毒。水的毒理学指标包括数量众多的无机化合物、重金属及微量有机污染物,它们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各不相同。如水中氟化物的含量超过标准值(以氟计,1.0mg/L)可引起氟中毒症,但含量小于0.5mg/L也会引起缺氟症(如儿童龋齿症);水中硒的浓度超过标准值(0.01mg/L)会显示出毒性,但硒浓度过低也会致病;水中的酚是一种毒质,但浓度标准(0.002mg/L)不是依据其毒性,而是依据它与氯作用生成氯酚不致产生臭味来制定的。

水的化学指标,对饮用水的安全性也有意义,如人们长期饮用硬度过低的软水(以CaCO3 计,一般低于70mg/L的称为软水),其心血管病死亡率会比饮用硬水的人要高。

人们对生活饮用水,不仅要求对人体健康是安全的,而且也要求具有良好的感官性状,如清澈透明、无嗅无味等,因此标准中还设有水的感官性状指标。

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集中式供水水质,应该认为是安全的。但从标准的制定过程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发现水中新的有毒、有害物质和新的致病微生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饮用水水质的要求也愈来愈高,从而使标准中的水质指标数愈来愈多,要求也愈来愈严格,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不断得到提高。所以,标准反映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条件下的饮用水安全性。

2001年6月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此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规范内容包括: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此规范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标准等文件,较全面的反映了目前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