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宪法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的塑造和中东心灵激荡

宪法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的塑造和中东心灵激荡

【摘要】:1979年版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伊朗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依照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伊朗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也就是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核心权力都在领袖的掌控之中。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是继领袖之后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由选民直选产生。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基于霍梅尼的思想而建立的,霍梅尼主张建立伊斯兰政府、实现教法学家的统治、反对君主制以及建立伊斯兰世界秩序。因为伊斯兰革命成功后霍梅尼在新政权中处于毋庸置疑的领袖地位,所以他的上述思想对伊朗的政治构建也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1979年版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伊朗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1989年4月,伊朗对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强调了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领袖权力的权威性。依照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伊朗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由专家会议选举产生的领袖是伊朗的最高领导人和政教合一政体的象征,其权限包括任免宪法监护委员会半数成员、司法总监、音像组织主席、武装部队参谋长、革命卫队司令以及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的司令,宣战和宣布停战,协调国家三权机构领导人之间的关系,颁发总统委任状,在总统有渎职行为或议会认为总统政治上无能的条件下罢免总统等。也就是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核心权力都在领袖的掌控之中。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是继领袖之后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由选民直选产生。总统可授权第一副总统掌管内阁日常工作,有权任命数名副总统,协助主管专门事务。总统经选举产生后一定要经过领袖的批准方可生效,而且领袖可以根据议会或最高法院的裁决罢免总统。不掌握国家核心权力的总统既要向选民负责,又要向领袖负责。伊斯兰议会是伊朗最高立法机构,它有权批准同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协议、合同,可以对总统和部长进行质询和弹劾,有权批准政府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但是议会通过的任何议案必须经过宪法监督委员会(宪监会)的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www.chuimin.cn)

所谓宪监会,是为了维护伊斯兰法规和宪法,确保伊斯兰议会通过的决议不与其相违背,依照宪法特别成立的机构,它一共有12名成员,其中半数由领袖推举的伊斯兰法学家担任。宪监会根据宪法赋予自己的宪法解释权,对宪法条款“宪监会负责监督选举领袖的专家委员会、总统、伊斯兰议会的大选工作,以及负责举行全民公决和民意测验工作”进行了解释,认为宪监会的监护权适用于选举的各个环节,包括对候选人资格进行甄选,这对伊朗的选举产生了重大影响,很多人因为诸多限制而无法取得候选人资格。

在伊朗时下的政治体制中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机构,那就是1988年3月成立,1989年7月经宪法确认的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为领袖制订国家大政方针出谋划策,协助领袖监督、实施各项大政方针,当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就议案发生分歧时进行仲裁。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来看,伊朗现行的政治体制是以领袖为核心运转的,宗教色彩非常浓厚,这也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建立以及发展至今的主要理念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