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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奢会起诉《新京报》案剖析

【摘要】:“世奢会”(北京)公司主要负责人毛欧阳坤认为《新京报》的新闻报道系负面不实报道,严重损害其公司名誉,遂将《新京报》诉至法院。《新京报》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6月,以《新京报》及《南方周末》为代表的多家媒体先后发布报道,对自称“全球奢侈品行业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的“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2012年6月15日,《新京报》引用“世奢会”一位匿名离职女职员的消息源,刊载了标题为《“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的文章,质疑“世奢会”公司为“山寨”的“国际”组织,并指出其发布的奢侈品行业数据及提供的展品造假,《新京报》官方网站对此文章进行了转载。

“世奢会”(北京)公司主要负责人毛欧阳坤认为《新京报》的新闻报道系负面不实报道,严重损害其公司名誉,遂将《新京报》诉至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新京报》出于对匿名消息源的保护,拒绝向法院提供被采访对象的任何信息。由于无法说明其报道的消息来源,法院认为被告《新京报》的相关报道违背了其作为媒体的核实义务,构成了对一审原告“世奢会”(北京)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新京报》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新京报》当庭提交并播放了采访者的录音,同时公开了匿名消息源“唐路”的身份是“世奢会”(北京)公司已经离职的女员工田丹丹,《“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新闻的采写报道记者刘刚也到庭作证。法院最终认为:新闻媒体没有歪曲事实、不实报道的故意或过失,且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为依据,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全部诉讼请求。(www.chuimin.cn)

评析:

在本案中,《新京报》在一审和二审中对于消息来源的处理发生了变化,一审出于对消息来源提供者的保护行使了隐匿权。二审为了证明消息来源的可靠性和自身处理的合理性,转而抛出消息来源,最终以行使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胜诉。然而,其曝光消息来源的做法却引发了业界对于隐匿权的探讨。对于《新京报》的做法,业界更多的是不认同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