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总量尚不能全面反映一个区域水资源的丰亏情况,要想较准确、较全面地描述一个区域水资源的禀赋,并进行区域间的比较,还必须综合考虑一个区域的人口数量、国土面积、耕地面积等因素。为了进行区域间水资源禀赋的比较,在计算人均占有水量和单位国土水量这两个指标时以水资源总量为分子,在计算单位耕地占有水量指标时以农业用水量为分子。表9-5是计算出来的各地(州、市)水资源禀赋情况。......
2023-10-22
(一)用水管理
1.历史上的配水制度
(1)制定严格的配水制度。据记载,明、清以来,甘肃河西三大水系(黑河、疏勒河、石羊河)的用水矛盾一直非常突出,尤其是在干旱年份,由引水诱发的打架斗殴、对簿公堂等现象屡见不鲜,判案立碑比比皆是。清雍正四年(1726年),为消弭争水纠纷,并保障下游高台西北部及鼎新境内各渠用水,甘肃巡抚年羹尧订立均水成规:每年芒种前封闭中游临泽及高台东部28个渠口,限期10天,前7天灌溉高台西部红山等12渠农田0.12万hm2,后3天浇灌鼎新双树子等6渠农田0.24万hm2。均水期间由鼎新知事兼巡河道,严格执行。这个均水制度的实施是非常严格的,并因其持续执行了200多年而在群众中形成了“水规大似军规”的意识,谁也不敢违均水制度之规(《张掖地区水利志》,353页)。
除官府外,当地居民也借助于社区性组织进行用水管理。一般的做法是按大家接受的固定轮期和受益的地亩,以天数为单位将用水资源分配到受益乡、村,乡、村再以时辰为单位将水资源分配到受益户。最初以点香的方式计算时辰,民国后期改为按小时计量。最初采用大块漫灌和串灌,由于水资源利用效率很低,后来有些灌区改为畦灌、沟灌。
从时间序列上考察,甘肃的配水制度是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改进的。汉代较为简略,唐代逐步定型,明、清及民国期间形成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按地亩确定水额粮,按水额粮分摊水量,以闸口宽计算流量,以时辰计算水量,用点香折算时辰,过长的渠道另加润河水。”[1]以闸口宽窄计算流量,是相对于当时的计量能力而言的可行办法。到了民国后期,随着计量手段的进步,改用闸、堰测流法和按应灌面积分配灌水时数的办法。
尽管测定水量的手段不断加以改进,但分配的额水时数是长期不变的,具有极强的稳定性,而且地权和水权是分离的,用水户卖地时可以卖水权,也可以不卖水权。这是两个特别有价值的做法。第一,甘肃灌区是灌溉农业,分配的额水时数长期不变,就能有效地制止盲目开拓耕地的现象;第二,在水资源比土地资源更为稀缺的甘肃,地权依附于水权而不是水权依附于地权,所以水权不会轻易地随着地权走。这或许是人们宁卖地权不卖水权的主要原因。
(2)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监督制度。为保障配水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均建立了一些监督制度。例如《敦煌十渠水利规划》中有四方面的规则:①分水规则。每年立夏之日由渠正、渠长、排水、水利等人请县知事、警佐及水利监察人员,领兵役至河口黑山子分水,渠长丈量河口宽窄,水底深浅,合算尺寸,按水势大小,户数多寡,平口长短,摊就寸数;②行水规则。轮流灌溉,周而复始,每次至多不得超过三十日;轮灌时不得私开支渠,渠口封闭后不得重浇乱灌,有犯渠规;③监督规则。灌水期间,十渠渠口相互看守,不得雇工替代,以防作弊;④惩罚规则。用水户不遵守灌水制度,私自开渠灌溉,妨碍水利者,渠正、渠长、排水、水利等违反水规,徇私舞弊者,均有相应的惩罚条例。
(3)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从总体上讲,甘肃省水资源贫乏,但有些流域或地区的水资源相对丰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就是以丰补缺,既解决缺水地区水源问题,又给丰水区的余水找了出路,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2.现代水资源管理
(1)农民用水协会管理。20世纪90年代末,甘肃张掖市的大满、盈科、西浚、安阳4个灌区进行了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和水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101个,以村为单位的灌水小组700个,建立水务公开栏15处,核发水费明白卡9800份。临泽县的梨园河、民乐县的洪水河和山丹县的马营河灌区也成立了农民用水者协会。
(2)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最为显著的作用是实现了用水户之间的相互监督。
(3)实行水情和配水公示制度。在干旱缺水的西北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对用水季节的水情状况尤其是配水状况是极为关注的。针对广大群众的这种需求,甘肃省张掖地区采用了水情和配水公示制度。即在用水季节,通过电视台向所有用水户公布每天各条干支渠的来水量和配水情况。让用水户拥有知情权的这种做法,有效地遏制了配水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甚至暗箱操作问题,同时,也消除了用水户对配水不公的疑虑。这显然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做法。
(4)水权交易。成立农民用水协会,主要解决配水公平和与用水相关的集体行动的问题,并将个人间的用水纠纷转换为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冲突;而水权交易主要解决用水效率的问题。在甘肃省,水权交易主要采取重复博弈的方式。水权交易的基础是实行水票制度。水票制度的本意是实行计划用水,对超计划用水,加价30%~50%。这个制度安排诱发出了水票交易行为,即节水者可以将所节省下来的水票让渡出去,只要让渡的水票价格不超过超计划用水的价格,需水者就会购买用水户的水票。在发育水权市场的初期,采用水票交易的方式开展水权交易,很可能是更为适宜的一种博弈方式。
(5)调整农作物的季节分布。甘肃省的部分灌区根据河源来水集中在7月、8月、9月三个月的特点,将夏禾种植份额由以往的90%调整为75%,秋禾及其他作物由10%调整为25%。这种以调整农作物的季节分布为切入点的做法,是优化水资源配置的新途径。(www.chuimin.cn)
(二)节水管理
由于80%~90%的用水集中在农业生产上,所以农业灌溉成为甘肃省节水的主要方向。
(1)农田基本建设。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农民有组织地进行“四好”农田建设,即好渠道、好道路、好林带、好条田。1964年,在用水制度上,实行了“四改一建”:即改按行政区划配水为按区系配水;改过分集中轮灌为合理分组轮灌;改串灌、漫灌为沟、畦灌;改按亩收费为按方收费;建立基层管水组织。
(2)探索更为合理的农作物灌溉制度。针对以往灌水定额过大、灌水轮期过长、灌水次数过少的做法,多数灌区参照灌溉试验的成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从灌水定额、灌水次数、灌水时间等方面不断改善灌溉制度,通过适时、适量的灌溉,减少了单位农田的灌溉水量。
(3)调整水价。在历史上,一般民营旧渠大多不征收水费。工程岁修养护所需的工料和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公杂费用,由受益农户按受益多寡进行分摊。随着公营渠道规模的扩大,除岁修、清淤所需的工料仍由农户分摊外,另征收水费作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机构公杂费的开支。最早的水费以粮食折算,统称水粮(或水额粮)。一般讲,水粮的数额一经确定,永不变更。如清乾隆十四年编著的《甘肃省五凉全志水利碑文说》中就有“按地载粮,按粮均水,依成规而成铁案”。这个水粮,既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费用,又包括应征收的农业税(即公粮),额征的水粮一般与额定的水量挂钩,至于维修工程所需的工燎,则由受益户另行分摊。一直到清朝后期和中华民国时期,有些灌区才改用直接征收水费的办法。
一般水粮占每公顷粮食产量的2%~4%,但个别灌区占30%左右。如20世纪50年代初,临洮洮惠渠每公顷征收小麦33.7kg,约占每公顷产量的2%;湟惠渠水地每公顷征收小麦75kg,砂地每公顷征收小麦63.7kg,分别占公顷产的4%和3%,而靖远靖丰渠因河防养护费用较多,每公顷征收标准为每公顷产量的30%左右。
1984年以后,改为按方收取水费,林草地0.005元/m3,粮食0.006元/m3,经济作物0.007元/m3,但收不抵支。1988年后,进行了水价调整,川区0.01元/m3,山区0.008元/m3,1991年、1992年和1994年,又三次对供水成本进行测定,并据此对水价进行调整。农业水费分基本水价(自流灌区30元/hm2,井灌区60元/hm2)和水量水价(0.07元/m3)两部分;工业用水0.05~0.08元/m3;城市生活用水0.07元/m3。
水费收入随着水价提高而趋于上升:1994年为9000万元;1995年为18000万元;2001年为32000万元。这些收费达到成本价的60%~70%,收费率达到90%以上。但不同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水多地少的地区管理上要差一些。
(4)张掖地区水费改革情况。全区水费征收标准由1984年的每公顷6元提到1988年的0.008元/m3,同期,水费总收入由163万元增加到1120万元。1994年全区水费标准提高到0.01元/m3。1996年提高到0.03~0.04元/m3,经核定,全区农田灌溉用水斗口单方水成本价格为0.071元/m3。1998年。全区计划应征水费9672.58万元,实际征收8141.83元,占计划应征数的84.17%。1999年计划应征收费9309.87万元,实际征收7700.54万元,占计划应征数的82.71%。
洪水河灌区的水价调整经历了3个阶段,1966年首次实行农业用水按水量计征水费,水费标准为0.001元/m3(斗口水量,下同);1981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农业水费调整为0.006元/m3;1988年实行“基本水费+计量水费”两部制收费办法,基本水费每公顷15元,计量水费调整到0.008元/m3;20世纪90年代调整了3次水价,1992年、1995年和1998年分别将计量水费调整到0.012元/m3、0.035元/m3和0.094元/m3,基本水费提高到30元/hm2,实现了按供水成本收取水费的目标。
在水费财务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在使用时,一般将水费的50%作为工程维修费,其余50%作为管理养护费。此外,每年每公顷征收15~45个工日,用于灌溉系统的维护。
【注释】
[1]《五凉志水利图说》及《渠坝水利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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