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则原来只有从日本输出到中国,到正德新令时被严禁出口,到后来,黄金反而由清朝商船输出到日本,以换取日本的银,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54]有意思的是,《天保十二年唐贸易公文书》[55]中保留了有关中国黄金输日内容的文书,富有史料价值。上述呈文不独提供了其时清朝商人携带黄金输入日本的实例,而且透露了金银比价、黄金出口等具体问题。有关中国黄金输入日本一事,学界成果已多。上述呈文所反映的中国黄金输日情......
2023-10-16
上述“草议”或议单,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是否得以实现呢?或者说,房地产买卖双方邀同中人、亲友议立的“草议”其实际效用如何呢?如前所述,居然还有数宗事例的后续买卖契书至今仍然存留在世,为我们检视“草议”的实际效用提供了可能。
例6张屏侯、新侯兄弟卖房《议单》,如前所述,是迄今所知江南地区最早的卖房议单,幸运的是,存留在京都大学法学部的文书,另有几件张屏侯兄弟同时具立的相应卖契。这些卖契表明,康熙十年五月,业主张屏侯、新侯兄弟,为了安葬亲人,筹措所需银两,先是出具《卖契》,说明卖房的原因是“粮银无措”,因此将嘉定县在城三图房屋一所卖与席处为业,收取房价银450两;[21]继而出具《添绝卖契》,说明后来“又因钱粮紧急”,因而央请原中“议添绝银”,收取添绝银90两;[22]后来再次出具《添绝卖契》,说明此次所卖房产,收取房价后,“已经添绝”,获取过添绝银,现在“又因钱粮急迫,且有葬亲大事”,因而再次央请原中等“再议添绝”,收取二次添绝银60两(此笔添绝银,也即加绝银);[23]最后第三次出具《添绝卖契》,说明此次房产,“已经添绝外,复行加绝”,现在“又因粮银无措,且葬费不支”,于是再次央请原中等,更向买主席处“言添”,获取“加绝银”30两,并且特别声明,此次加绝出“于常格之外”,“在席忠厚待人,在张得济正用,自后永远管业居住,并无不尽不绝,决无异言”。[24]4件文书,正契1件,添契3件,相当完备,完全符合“嘉邑一卖三添旧例”。前后收取房价正契银450两,添绝银3次共180两,添绝银是房价正契银的40%。1件正契和3件添绝契与议单对照,正契连同以后的各契,所书内容,与议单完全吻合,均是在议单议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正契等各契的内容,双方在事先议定的议单中即已全部作出了规定。一应文契也清楚地说明,正契银和三次添加银,均是按议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的,相关文契均是于康熙十年五月一次性具立的,议单所议内容,在实际交易中,在诸位中人和亲友的见证与担保约束下,不折不扣地得到了落实。
除例4席世留绝卖房《合同议单》之外,存留在京大法学部的尚有其他几件相应文书。由这些文契,可以知道,雍正九年六月双方议立《合同议单》后,同年十一月,买主席廷美即具立了2件《约票》,说明“约到敦和堂房价银叁佰两正,期至交房日兑付”,“约到敦和堂房价银伍拾两正,期至交房日兑付”。[25]约票的银数正好等于议单规定的交房日需付的银数,议单得到了落实。但可能买主急于用银,实际交房和付款日期与预定的时间出入较大。议单规定立契日期为雍正十年二月中,而在雍正九年十二月,席世留即提前具立《推收文契》,叙明已“得过正价银壹千两,今循乡例,又议得推收银壹佰两正,即便推收过户办粮,永无异言”[26]。与此同时,席世留又具立《杜绝文契》,叙明已“得过正价银壹千两,又得推收银壹佰两,今循乡例再议得杜绝银壹佰两正。自杜绝之后,任凭拆卸改造,永远管业,再无异言”[27]。同时,席世留还具立了《收票》,证明“收到廷美侄处房价银叁佰两正”,“收到廷美侄处房价银五十两正”。[28]相关文书显示,席世留绝卖房屋,其正契银和推收、杜绝、加叹三契银的数量应该是相符的(未见叹契文书,但由收票可知,席廷美付出的银两,包含了叹契银)。此例卖房,与张屏侯、新侯卖房例一样,双方事先订立了议单,一次性地预先对所有交易银包括正契银和推收、杜绝、加叹三契银作出了规定,并且还循乡例,分别书立了推收契、杜绝契,甚至还书立了约票,但微有不同的是,正契、推收、杜绝数契的书立与议单不是同时,而是在议单约定的稍后时间。此外,此次卖房应该具立过的正契尚未见到。但无论如何,议单所议各款,在后来为实际交易书立的文契中全部得到了印证,议单完全得到落实。
例7之2金汉侯立《绝卖房屋文契》声明,金汉侯将此房绝卖与席氏为业,凭中议得时值估价银160两,其银契下一并收足,“自卖之后,任凭拆卸改造,永远管业,并无有分人争执,亦无重叠交易,倘有此等,出主理直,与置主无涉,待造黄册,即便推收,过户办粮”。金汉侯又就此房内自造的平房4间书立《卖屋文契》,说明前置房屋既已绝卖,此房因拆运不便,于是一并卖与席处为业,凭中议得砖瓦木料银40两,其银契下一并收足,“自卖之后,任凭拆卸居住”。同年二月,金汉侯又立《推收杜绝文契》,声明绝卖房屋时“得过正价银壹佰陆拾两。今照乡例,又凭中议得推收杜绝银肆拾两正,其银契下一并收足。自此之后,任凭拆卸改造,永远管业,即便推收,过户办粮”。同年三月,金汉侯又立《找根加叹文契》,声明此房绝卖,“得过正价银壹百陆拾两,又得推收杜绝银肆拾两。今循乡例,又议得找银加叹银贰拾两整,其银一并收足。自此之后,永无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找根加叹文契存照”。[29]这些绝卖正契和推收杜绝契、找根加叹契等,前后虽然间隔2个月,表面上似乎并非书立于同时,但实际是早就在议单中规定了的,分立的各契只是按议单的规定依时书立而已,议单各款在随后的房产转移中全部得到了落实。(www.chuimin.cn)
目前已知的17宗房地产交易“草议”类或议单类文契,至今有相关交易正契存留于世的竟然有7宗,比对其正契,“草议”议定的所有条款,每一宗都得到了充分的落实。就此而言,可以说房地产交易形成的草议或议单,其内容具备了正式文契的基本功能。
残留的房地产交易正契,也反映出买卖双方议立的“草议”,在实际生活中是惯常存在的。嘉庆十三年五月,王云芳将坐落吴县北元二图的平屋楼房等绝卖与江镇公所,签订绝卖正契时声明:“自绝之后,三姓永无异言他说,另立草议为据。”[30]此宗房产交易,绝卖正契之先,订立了草议。前述道光元年十二月,陈赐之等人出卖江宁府城中朱履巷的房屋,在官颁的“官杜绝契”上的绝契声明“先立草议,后立允议”,说明曾先立草议,后立议单,再立正契。光绪元年十月,杨大龄与其侄儿等人将坐落江宁县洋珠巷的20余间房屋连同附属建筑及天井等绝卖与金姓,书立在官颁的“官杜绝契”上的绝卖契声明“立议立契”[31]。该宗房产交易,先立草议类文字,而后书立正契。更具体详明的是,道光二十年七月,严亮甫等将坐落于太湖厅二十九都十九图的大小房屋61间连同走廊披屋等绝卖与严廷猷,其绝卖文契声明:“悉照草议所载,间隙不留,一应在内,凭中说合,绝卖与廷猷弟名下为业,计得时直绝价纹银壹千伍佰两正,既无利债准折,亦无重叠交易,其银契下一并收足,厘毫无欠。”[32]同治十三年(1874)七月,刘锦文等将坐落于太湖厅二十九都十二图的平房连披屋共16间绝卖与承德堂,其绝卖房屋文契载明:“因无力修葺,情愿出售,先立草议,详细备载前后天井空地,上连椽瓦,下连基地,在房装摺,周围墙垣,拳石寸木,物随地转,间角不留,四址分明,丈见实地伍分伍厘贰毫,绘图于后,情愿杜绝卖与承德堂(仁记)名下永远为业。凭中三面议得时值绝价连推收、杜绝、找叹、装摺一应乡例在内,共计绝价足兑纹银柒拾伍两整,遵例总书一契,其银契下一并收足,不另立收票。自经绝卖之后,任凭得主拆卸改造,开垦驳筑,过户办赋。”[33]以上数件正契内容反映,苏州以及苏州郊区、南京和上海等地的田宅交易,买卖双方在书立正契之前,均订立过草议或草议类文书,草议详细载明了所有房产、房价银及一应交割事项,而且对正契以外的推收、杜绝、找叹及装摺等银也一并作出了规定,而正契所载,完全按照草议所议,草议得到了有效落实。
在经济生活领域,草议也在其他场合存在过。苏州藏书家顾文彬,曾接受他人股票,于光绪九年十二月,议立草议。其日记记道:“盛杏生以济兴典股分票二万串顶替于余名下,加贯二千串,先立草议,俟明正再立大议,请伊元伯代立其事。又以济成股分票一万叁千串,抵押银六千余两。”[34]顾文彬接受典铺股票,也同买房一样,先与立草议,后立正契。可见“草议”的议立,不独发生在房地产买卖中。此已超出本文范围,于此不论。
有关明清社会经济与江南地域文化的文章
黄金则原来只有从日本输出到中国,到正德新令时被严禁出口,到后来,黄金反而由清朝商船输出到日本,以换取日本的银,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54]有意思的是,《天保十二年唐贸易公文书》[55]中保留了有关中国黄金输日内容的文书,富有史料价值。上述呈文不独提供了其时清朝商人携带黄金输入日本的实例,而且透露了金银比价、黄金出口等具体问题。有关中国黄金输入日本一事,学界成果已多。上述呈文所反映的中国黄金输日情......
2023-10-16
在存留下来的苏州地区的房产交易文书中,笔者注意到,自乾隆三年五月起,开始出现“遵旨一书一绝”的文书,而且后来即呈日益普遍趋势,到乾隆末年,已经成为房产转移文契的主要书立方式。最早的“总书一契”文书书立于乾隆三年五月,载明“遵旨一书一绝,卖价已足,贴价已敷,仍凭严处拆卸改造,永远管业”字样。在苏州邻府常州,也有同治年间直接言明“今遵宪示,立卖杜一契为凭,不分立卖、找、杜三契”字样的绝卖房文契。......
2023-10-16
在至今存留下来的相关文书中,笔者找到了苏州地区买卖房产一次性议定正找各契的事例,胪列如次。前后收取房价正契银450两,添绝银3次共180两,添绝银是房价正契银的40%。议单还对可能引起纠葛的事项作出了规定。[13]同张屏侯、新侯卖房文书不同的是,此件议单声明“先将交易事宜议明方始成交”,但未对何以一次性议定正契银和推收、杜绝、加叹三契作出说明。......
2023-10-16
雍正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俞兆晟奏称,江苏分县之后,应行应止事宜,有欠粮一事,其流弊宜立法肃清。同时一面出示遍行晓谕,一面行文通饬州县清查粮册,归并子户,改正诡名飞洒包揽,逐一跟求,务使皆有着落,欠多之州县,责令该管道府,亲行督察,分委佐贰协力查比,期于彻底澄清。所以从前令张楷将江苏民欠清查分晰,但张楷并不清查,奏称俱系民欠,请分年带征。......
2023-10-16
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其他西方各国,则是较为后起的南京布的贩运者。这也是英国购买南京布的最早记录。1741年,只有英国东印度公司的4艘船装运了15 699匹南京布。1765—176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整个贸易季度购买南京布18 000匹。为清晰起见,谨将各国商船自1786年起历年购买的南京布列成下表。诚然,有不少年份,英美国籍以外的商船,输出南京布数量也不容忽视。美国首次开往中国的商船就参与到了贩运南京布的行列。......
2023-10-16
清查主旨在清,而不在清查后的征收,不同类别,处理办法不同。同全国一样,江苏于雍正六年正式实行火耗归公,官员畀以养廉银,清查积欠对于厘定税粮和耗羡比例也起了作用。就在厉行清查期间,娄县书吏竟然还敢侵吞乡绅候选通判朱荣椿历年积欠钱粮900两,顶风作案,毫无顾忌。清查之初,雍正帝就指令巡抚张楷对于不法劣衿,严加约束,警......
2023-10-16
清代重庆各行各业均须承应官府的公事差事,几近无一获免,而非仅仅牙行一业。依据巴县档案,我们可以获知清代重庆工商人户承应官差的行业、范围和程度。[9]道光初年,营中移文重庆府催取铅斤,每年票注3 000斤给行承办,陆续呈缴,应办差务。水果行:嘉庆五年广泰水果行户禀称,其代客买卖生理,凡县衙所需梨果,应酬无辞,梨果价值每两行户收取用银3分,以作纳课应差之费。......
2023-10-16
一是吏员参照官缺,明确额定人数,严禁额外增设。二是确定各级各地衙门书吏定额后,书吏承充实行考试招募制。令典规定的书吏承充资格是,身家清白,具有一定的文字素养,文理明通,或通晓律例,或工于书算,年满20岁,充役到70岁为止。书吏顶补,康熙二十八年即规定,“如有私行索取缺银,或被顶缺之人首告或被本官查出者,送交刑部治罪。”......
2023-10-1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