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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与受害人权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们以9个涉及律师费的样本案件为例,依据一般的经验知识,律师费乃受害人伸张权利之必要,也就是“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20],因此受害人权益之受侵害和为维护权利所生之律师费,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如果相当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无须赔偿。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校园足球伤害中学校或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只有学校或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责任承担方为可能,而无因果关系就无责任。易言之,学校或加害人只对与自己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法理论上,因果关系有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之分[17]。前者是加害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甲的踢球行为造成乙的健康权受侵害,它是加害人是否承担责任之评价标准;后者是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乙的健康权被侵害和乙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之间的因果关系,它决定了学校与加害人是否要对受害人的某一具体损害给予赔偿。[18]显然,在确定校园足球伤害案件的赔偿范围时,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即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那么,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为何呢?大陆法系的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被告必须对以他的不法行为为‘充分原因’的损害负责赔偿,但是对超出这一范围的损害不负责任”[19]。我们以9个涉及律师费的样本案件为例,依据一般的经验知识,律师费乃受害人伸张权利之必要,也就是“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20],因此受害人权益之受侵害和为维护权利所生之律师费,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如果相当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无须赔偿。在“李卓然诉果菁菁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因踢球导致的牙齿受伤并不构成支出牙齿美白费用之充分原因,两者缺少因果关系相当性之满足程度,该项费用最终未受法院支持。[21](www.chuimin.cn)

当然,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亦有其弊端,所谓“相当”之标准极不确定,在认定过程中多采“可能发生的”“依社会普通观念”等弹性较大的用语,法律政策色彩较浓,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官往往会因损害已发生而同情受害人,从而过于宽泛地认定相当因果关系之存在”[22]。所以,仅基于因果关系联系度,并不能完成确定校园足球损害赔偿范围的任务,实践中还须与过错程度、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等其他影响因素一起,综合进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