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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三:火与积极的论点

【摘要】:现在是时候考虑帕特尔的积极论点了,将制造音乐与制造火进行比较:火是一种技术;音乐在相关方面与火相似;所以音乐是一种技术。有一个更进一步的理由质疑帕特尔将音乐和火相提并论。帕特尔认为音乐的价值在于它对我们的情感、仪式、记忆和认同感的积极影响。我同意帕特尔的观点,即我们应该将转变的技术与适应和拱肩区分开来,火行为应该算作是转变的技术。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评论了帕特尔反对音乐进化主义的说法。我试图证明他的说法是不成功的。这一论点没有被证实。音乐是否有可能是进化选择的结果,我将把这一话题留到第十一章再展开进一步的讨论。现在是时候考虑帕特尔的积极论点了,将制造音乐与制造火进行比较:火是一种技术;音乐在相关方面与火相似;所以音乐是一种技术。在下文中,我主要对这一论点的第二条提出质疑。

在评估这一定位时,显然有必要比较音乐行为和火行为。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火行为的概念是如此模糊和难以捉摸。就比如说生火。有很多方法可以做到:例如,从另一场火中取出已经燃烧的东西,利用摩擦产生足够的热量点燃易燃的东西,将太阳光线聚焦在易燃的东西上,从火石中打出火花,使用可控的放电,通过某种化学反应产生热量(比如,将磷暴露在氧气中,向水中添加纯钙,将硫酸倒入糖中,在密闭的地方分解有机物)。问题是,这些不同的活动似乎只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它们能产生足够的热量点燃易燃材料,也就是说,使火存在。作为行动或行为,它们不会形成一个连贯的类。因此,我们的重点自然落在产出物——火——身上,而不是它的起因和激活这些起因的行为。

我认为音乐行为与此有很大不同。它们相互统一,并与产出物——音乐——相统一。我们听到的音乐是身体动作的一种表达,通过音乐发出声音。所有进入音乐制造和接收的行为都与我们体验到的产出物所拥有的属性直接相关。听音乐时,大脑的运动和听觉中枢都会受到刺激。即使我们倾向于同意火应该被视为一种转变性技术,我们也要对用这样的术语描述音乐持保留态度,因为音乐的产生是与其产生的过程相连续的,而不是以产出物为中心的。

有一个更进一步的理由质疑帕特尔将音乐和火相提并论。他声称我们将二者都延续下来是因为我们觉得它们有价值。这种说法对于火来说无疑是合理的。火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它令人愉快。它通过让我们抵御寒冷和烘干衣服来促进生存。用火我们可以净化被污染的水。它允许人们进入洞穴,将白天的光线带到夜晚,从而延长了社会交往的时间。它可以用来驱赶掠食者,让猎物惊逃,把猎物用烟熏出来,以及让武器变硬。最重要的是,火能消除食物中的细菌,并烹制出可食用的食物,而这些食物若未经烹制是难以消化的。

控制火灾对我们祖先生活的影响如此深远,我们应该停下来思考一下管理火的历史。我们的人族祖先至少在79万年前就开始掌握了火,这一点可以从古代的炉床遗迹中得到证明[688]。因为它在我们祖先生活中的重要性,它改变了他们的进化[689]。特别是,食物经烹饪而软化,显著地增加了可获得的营养。这导致了消化道的尺寸和消化的能量消耗减少[690]。事实上,人类学家理查德·朗厄姆(Richard Wrangham)推测,正是通过控制火势而获得熟食所提供的多余能量,使我们人类能够发展出渴求能量的、更大的大脑,这是系谱延续的标志,而我们智人正是这一系谱的继承人[691]。在任何情况下,火都不可避免地渗透到人类特有的行为中,它不仅仅是一种有趣的人工制造物,而且是具有生物附带性质的人工制造物。生火可能是一种技术,但它是基因文化共进化的一部分,因为我们对火的长期依赖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基因组[692]。(www.chuimin.cn)

音乐是一个同样深刻的利益来源的说法并不那么明确。帕特尔认为音乐的价值在于它对我们的情感、仪式、记忆和认同感的积极影响。我想他是对的,值得一提的是,音乐创作和音乐回应都能在这些领域产生回报。然而,我们并不认为音乐只是达到这些理想效果的一种手段,我们在创作或寻找音乐时也很少把它们铭记在心。相反,我们倾向于将音乐的主要价值视为它的内在价值,视为创作音乐和听音乐活动的内在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将各种音乐创作和音乐反应行为统一起来的共同线索。

像火一样,音乐温暖着我们的世界。但请注意,我们在音乐中所珍视的东西,以及从它激发我们的情感、帮助记忆、增强仪式性、为我们提供认同的模式中获得的相应好处(如果有的话),只是间接地与生存和繁衍有关。同时,收益必须与成本相平衡。音乐行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注意力和精力才能将其提升到哪怕只是普通能力的水平。毫无疑问,我们高度重视音乐,但尽管控制火势带来的生存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足以解释为什么这种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我们对音乐的高度重视却很难用类似的术语来证明。

我的建议是:对于火来说,进入其生产的行为仅仅是达到有价值目的的因果方式。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们并不会传递我们所珍视的火的品质。火行为没有潜在的结构统一性,也没有从任何单一的集群或群体适应性行为中派生出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对于音乐,我们在音乐出品中所看重的和在创造音乐的各类行为中所重视的东西,此二者之间是有紧密联系的,因此音乐行为不能仅仅被视为最终产品的可有可无的手段。音乐行为有着深刻的统一性,所有这些行为要么以因果可比的方式指向人类产生的模式化声音,要么遵循人类产生声音的模式并对其做出反应。即使我们同意帕特尔的观点,即音乐行为本身并不具有适应性,也不难追溯音乐行为与知觉、认知、运动和情感系统之间适度密切的联系,这些系统以适应性的方式相互依存。火行为和音乐行为之间的这些差异可以合理地被认为是我们所寻找的区别的基础,也就是说,转换技术与行为之间的区别——转换技术是产品导向的,而不是过程导向的;而行为,被归类为拱肩或适应会更好。

我同意帕特尔的观点,即我们应该将转变的技术与适应和拱肩区分开来,火行为应该算作是转变的技术。然而,我认为音乐行为不同于火的行为,音乐是相互整合且统一的,而不是随机地只为制造输出物,并且音乐是自我激励的,而不是目的驱动的。此外,虽然火的价值在于产出物而不是生产,但音乐的价值在于生产过程与产出物一样重要。虽然火促进我们的生存和我们对它的重视之间有着明显的联系,但即使音乐完全能促进我们的适宜性,我们对它的重视似乎也只是偶然的。这些考虑使人们对音乐行为是变革性技术的说法产生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