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44年北京狂犬病防治改进意见》

《1944年北京狂犬病防治改进意见》

【摘要】:至于狂犬病预防接种工作,该局仍继续实施。(丙)狂犬病防治改进意见年来市犬咬伤人之事常有所闻,市民咸有戒心。卫生局在最近一年内预防接种人数已有269例,其他自行购置或领取狂犬病疫苗,由各卫生医疗机关注射者当不在少数。故首应加强机构,各有关方面采取密切联系,市政府清洁管理委员会、卫生局、警察局三方面若可会同组设统一管理机构,则于狂犬病防治之实施甚有裨益。

(甲)过去管理情形

(一)卫生局方面:捕杀野犬工作,由该局清洁总队主管,该总队派定班长1人,清洁夫12人,每3人组成1队,共分4队,所用捕犬工具,为铁夹若干副及犬车1辆,前者形如半月状,具有长柄,捕捉时,则合成为一铁圈套,后者可容犬10头。工作情形,为每日捕1次,每次轮派1队,带有捕犬铁夹2副,及车1辆,往市区各地捕捉野犬,并不施用任何诱捕物。捕犬工作,在民国卅年开始,历年捕获犬数统计如左:

三十年 1446头

三十一年 1423头

三十二年 651头

捕获之野犬,除其中有少数由犬主随即领回,并向警察局登记外,余皆当日用木棍打死,并掩埋之。三年来市民申请捕捉狂犬之事,约有数例,均经打死掩埋。

关于狂犬病预防接种,该局自卅二年四月起开始办理,被犬咬伤者,可向该局申请注射,完全免费,集中在该局护士室实施,迄今年3月底止,统计1年内,注射人数269人。该局为明了受伤者接种后之健康起见,曾发出调查函60封,得复者仅7封,其中有1例注射后,显现轻度反应。

(二)市民医院方面:该院近数年来,在门诊时间内,曾诊过狂犬病人3例,收容1例,结果死亡。

(三)警察局方面:家犬登记,由该局行政科交通股主办,曾于卅一年六月一日举行家犬总登记1次,期限1月,七月一日起,未登记之家犬,视同野犬,由卫生局清洁总队捕杀,统计全市登记犬数3634头。去年临时登记之犬数,仅有6头。关于办理手续,该局订有“登记家犬暂行规则”,该规则第四条规定“家犬外出必须加带金属或皮制口罩”,显见犬主未尝实行,家犬登记后核发之铜牌,除失落可补领外,系属永久有效性质。该规则第五条及第八条,并规定家犬发狂犬病因而伤人者,犬主须负担医药费用。

(乙)目前管理状况

(一)卫生局方面:该局捕杀野犬工作,自今年四月一日起移交市政府清洁管理委员会办理。至于狂犬病预防接种工作,该局仍继续实施。

(二)市政府清洁管理委员会:该会设置特种清洁队,其中包括队长1人、副队长2人及清洁夫210人,除管理垃圾粪池外,并接办卫生局移交之捕杀野犬工作。现正在准备增购捕犬工具,拟自本月起继续捕犬工作,每日酌派清洁夫若干人,会同各警察分局分区办理,先在城内后及市郊各区。

(三)警察局方面:全市家犬登记,该局曾于卅一年六月举办1次,最近修改登记规则,准备从新登记,该局并拟由各分局长兼任清洁分队长,主办捕杀野犬工作。

(丙)狂犬病防治改进意见

年来市犬咬伤人之事常有所闻,市民咸有戒心。卫生局在最近一年内预防接种人数已有269例,其他自行购置或领取狂犬病疫苗,由各卫生医疗机关注射者当不在少数。故市犬咬伤人之数字估计颇大,值得吾人注意与研讨。兹拟具改进意见于下:

(一)重庆市狂犬病之防治,过去各方面管理工作,行政与技术似尚未完全配合,其中不免有脱节之处。故首应加强机构,各有关方面采取密切联系,市政府清洁管理委员会、卫生局、警察局三方面若可会同组设统一管理机构,则于狂犬病防治之实施甚有裨益。

(二)家犬登记:重庆市过去仅举办家犬登记1次,尚未足以供需,要应规定期间每年举办1次,以资严密管理。登记时犬主应带犬备验,经检查合格后,方准予登记并发给犬牌。雌犬繁殖力甚大,每年能生产3次,共可产幼犬20头左右,故雌犬登记应特别限制。

(三)野犬处置:据清管会估计,重庆市野犬数比家犬数为多,殊值得重视。凡野犬或犬项上未悬系犬牌之家犬,概须捕捉,分别处死、留验或处罚。

(四)狂犬处置:凡狂犬或疑似患狂犬病之犬,概须捕捉留验或处死检验。

(五)为适应家犬、野犬及狂犬管制上之需要,使能早期察觉狂犬病而资防治计,亟应设立收容所看管各犬,分别隔离留验或发还。关于房屋设备及犬粮等,可设法筹措,大致无多大困难。此点在警察局方面已表示赞同,愿加考虑。

(六)家犬必须带(戴)上口罩或用铁练(链)系缚约束,为预防狂犬病之首要步骤,应严格规定,强迫犬主实行,方克收效。

(七)家犬患病或疑似狂犬病者,必须即速报告主管机关将病犬送入收容所留验或处死送验,以免伤人。(www.chuimin.cn)

(八)人被可疑之犬咬伤,若受伤部位在头部颈部或伤势甚重,则应迅速施行预防接种。除上述情形外,可能内应先捕捉此犬送入收容所留验观察10日,根据英美各国之经验,倘该犬在10日后发现狂犬病,则受伤者毋庸惊惧,因犬涎在犬发病前10日并无毒性,惟若该犬在10日内发现狂犬病,则受伤者应即开始预防接种。此项措施可供参考应用,以减少非必要之预防接种,盖预防接种能引起反应,轻者较多,重者则甚少。据统计所示,接种后患麻痹者约2000人中有1人,因而致命者约1万人中有1人。

(九)创伤治疗:人受可疑之犬咬伤后,最简单有效之方法为半小时内用发烟硝酸腐蚀创口伤处,则可预防恐水病之发生,若在24小时后施行,则失其功效。查国人或因缺乏此种知识,过去多忽略此点,受伤后对创口之治疗每每不甚注意,惶惶然惟恐预防注射之不及。

(十)预防接种:根据巴黎巴斯德研究1886及1938年之统计,接种者52895人中,死亡率为0.28%,印度巴斯德研究院1938年之统计,接种者20000人中,死亡率为0.33%。于此可见,预防接种尚非完全有效,惟在前项创伤治疗及病犬留验未能作确实妥善之处理时,仍当施行。其实施办法应以集中管理为原则,但因整个预防接种需时2星期,对于病家之交通、时间、金钱及可能引起之麻痹反应均应顾及。

(十一)训练及卫生教育:各部分工作人员应施以相当训练,受训人员包括收容所管理人员、预防接种人员、各警察分局办理家犬登记及担任初步查验之警士、捕犬夫等,其次卫生教育亦属重要。家犬登记时应印发犬主畜犬须知,促其注重实行。对一般民众应灌输狂犬鉴别常识,被犬咬伤后应施之治疗及报告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之手续最好将防治狂犬病各项简单办法,交各报馆义务登载半年,每星期登载1次,以广宣传,使市民临事能运用合理有效之方法。

(十二)犬之管理规则,我国卫生法规内尚未列入,地方政府虽订有此种单行法规,惟内容简略,不足以应需要。英国对于狂犬病之防治,订有下列2种规则:

1.犬之输入留验规则(1928年订定);

2.狂犬病规则(1938年订定)。

英国自实施前项管制后,狂犬病已逐渐减少,在某一时期曾告绝迹。本署似应厘订此种法规颁行全国。

(丁)结论

归纳以上各项改进意见,谨建议具体办法如下:

(一)陪都及迁建区狂犬病之防治,应由市卫生局会同地方各有关机关商决实施详细办法,使技术与行政配合,如成立联系机构,亦应由市卫生局主持。

(二)应设立犬类留验所,俾狂犬病之管制可澈底实施。

(三)家犬应每年登记1次,并应严格规定家犬必须带(戴)上口罩或用铁练(链)系缚约束,家犬患病或疑似狂犬病,犬主必须即速报告主管机关处理。

(四)野犬应尽量捕捉处死。

(五)凡可疑有病之犬,应捕捉留验或处死。检验犬之留验期限为10日,逾限不发现狂犬病者,可分别发还或处死。受此犬咬伤者并可免施行预防接种。

(六)被犬咬伤后在24小时内应用发烟硝酸治疗创口,为预防恐水病之有效方法。

(七)滥用狂犬病疫苗施行预防注射,不特耗费疫苗且有相当危险。

查本署在最近3年内(卅一年至卅三年四月底止),共发出狂犬病疫苗151组,连同市卫生局在最近1年内所用之269组,共420组,再加以自行购买注射者,其数字估计不少,耗费颇大。

(八)各部分工作人员应施相当训练,并应推行卫生教育,灌输狂犬病防治常识。

(九)本署似应厘订狂犬病管理法规颁行全国。

(十)各项狂犬病防治改进详细办法,似应由市政府召集各有关机关开会商决。此项意见书,拟请由署函渝市政府转饬各有关单位注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