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修正商会章程准则-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

修正商会章程准则-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第十一条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议案,并按时缴纳各种会费。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前项撤换之代表,自除名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充任会员代表。第二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依本章程之规定及会员大会之议决行使职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某县(市)商会。

第三条 本会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发展,增进工商业公共之福利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以某县(市)区域为区域,事务所设于○○○。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之职务如左:

一、筹议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事项。

二、关于工商业之征调及通报事项。

三、关于国际贸易之介绍及指导事项。

四、关于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事项。

五、关于工商业之证明事项。

六、关于统计之调查、编纂事项。

七、得设办商品陈列所、工商业补习学校或其他关于工商业之公共事业,但须经该管官署之核准。

八、遇有市面恐慌等事,有维持及请求地方政府维持之责任。

九、办理合于第三条所揭宗旨之其他事业。

第六条 本会举办之事业,应由执行委员会计划办理,但其重要者须经会员大会决定之。

第七条 本会就有关工商业之事项,建议于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

第八条 本会应答复政府及自治机关之咨询,并接受其委托。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左列两种:

一、公会会员凡本区域内工业、商业及输出业各同业公会依法加入本会为会员者属之。

二、非公会会员凡本区域内无同业公会之工业、商业、输出业公司行号或他区域之工厂所设售卖场所经依法登记者,单独加入本会为会员者属之。

第十条 公会会员及非公会会员均得举派代表出席本会,称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以中华民国人民在二十岁以上者为限。

第十一条 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议案,并按时缴纳各种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非遇公会解散或公司行号迁移其他区域或废业或受永久停业之处分者,不得退会。

第十三条 公会会员代表由各该同业公会就委员中举派之。至多不得逾5人。非公会会员代表每公司行号1人,以主体人或经理人为限。

第十四条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本会会员代表:

一、背叛国民政府,经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二、曾服公务而有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

三、褫夺公权者。

四、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五、无行为能力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经会员举派后,应给以委托书,并附具履历,送经本会审查合格后方得出席。出席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之表决权、选举权比例于其缴纳会费单位额,由所派之代表单独或共同行使之,每一单位为一权。公会会员代表之表决权、选举权,以其所缴纳会费比照单位计算权数。

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得由原举派之公会会员或非公会会员随时撤换之,并应书面通知本会,但当选为本会职员者,非有依法应解任之事由不得将其撤换。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丧失国籍或发生第十四条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原举派之会员应撤换之。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有不正当之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信用者,得以会员大会之议决通知原推派之会员撤换之。

前项撤换之代表,自除名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充任会员代表。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 人、监察委员 人,由会员大会就代表中用无记名选举法选任之,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

选举前项执行委员、监察委员时,应另选候补执行委员 人,候补监察委员 人,但不得逾委员名额之半;遇有缺额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未递补前不得列席会议。(www.chuimin.cn)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人,由执行委员会就执行委员中用无记名选举法互选之,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主席1人,由执行委员会就当选之常务委员中用无记名单记法选任之,以得票满投票人之半数者为当选;若1次不能选出,应就得票最多数之2人决选之。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均为名誉职。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之任期均为4年,每2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

前项第1次之改选以抽签定之,但委员人数为奇数时,留任者之人数得较改选者多1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及常务委员缺额时,由执行委员会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

第二十六条 本会委员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会员代表资格丧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经会员大会议决准其辞职者。

三、旷废职务,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

四、于职务上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令其退职,或由经济部或由地方最高行政官署令其退职者。

第二十七条 本会事务所得酌设办事员。

第二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依本章程之规定及会员大会之议决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察委员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委员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二、审查执行委员会处理之会务。

三、稽核执行委员会之财政出入。

第五章 会 议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均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定期会议每年开 次;临时会议于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察委员会函请召集时,召集之。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表决权过半数之出席,出席权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出席权数不满过半数者,得行假决议,在3日内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1星期后2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大会,以出席权数过半数之同意,对假决议行其决议。

第三十二条 左列各款事项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表决权数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权数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权数不满三分之二者,得以出席权数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假决议,在3日内将其结果通告各代表,于1星期后2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大会,以出席权数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对假决议行其决议:

一、变更章程。

二、会员或会员代表之处分。

三、委员之解职。

四、清算人之选任及关于清算事项之决议。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每月至少开会1次,监察委员会每月至少开会1次。

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开会时,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第三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开会时,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能决议;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

第三十五条 监察委员会开会时,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临时互推1人为主席,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议一切事项。

第六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分左列两种:

一、事务费:

甲、公会会员以其公会所收会费总额十分之 充之。

乙、非公会会员比例于其资本额缴纳之,每单位 元。

二、事业费:由会员大会决议,经地方主管官署核准筹集之。

第三十七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预算、决算,须经会员大会之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预算、决算及其事业之成绩,每年须编辑报告刊布之,并呈由地方主管官署转呈省政府转报经济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之规定办理之。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经会员大会之决议,呈准某县(市)党部及某县(市)政府修改之,并逐级呈报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呈准某县(市)党部及某县(市)政府备案施行,并逐级转报中央社会部及经济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