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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分级》-《水文地质勘察》

【摘要】:在该标准中,将地下水的允许开采量分为A、B、C、D、E五级。要求水源地经过勘探和具有3年以上连续开采的水位、开采量、水质动态的观测资料,以及1∶1万或1∶2.5万的水源地水文地质图。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而且需水量接近允许开采量的情况下,进行过大流量的、长时间的群井开采试验。水文地质图的比例尺分别为1∶20万和1∶5万。E级允许开采量是大面积的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报告估计的地下水资源量。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制定《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并于1994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为国家标准(GB 15218—94)。在该标准中,将地下水的允许开采量分为A、B、C、D、E五级。每一级都与地下水资源的调查和勘探的一定级别相对应,并且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1)A级允许开采量是经过多年开采验证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是水源地扩建勘探报告所要提交的允许开采量。要求水源地经过勘探和具有3年以上连续开采的水位、开采量、水质动态的观测资料,以及1∶1万或1∶2.5万的水源地水文地质图。该量可作为水源地合理开发和扩建、改建工程设计以及年度计划开采分配和管理的依据[4,8]

(2)B级允许开采量是水源地勘探报告所要提交的允许开采量。对通过详查或已选定的水源地,进一步部署一些勘探工作或水文地质试验,开展1年以上的地下水动态观测,已制作了1∶1万或1∶2.5万的水源地水文地质图。针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已开展了专题研究。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而且需水量接近允许开采量的情况下,进行过大流量的、长时间的群井开采试验。B级允许开采量可作为水源地及其主体工程设计的依据[4,8]

(3)C级允许开采量是水源地详查报告或区域水文地质详查报告所要提交的地下水资源量。水文地质图的比例尺分别为1∶2.5万和1∶5万。该级别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的水文地质研究程度为:通过水文地质测绘、物探、单孔抽水试验、多孔抽水试验(带观测孔的单孔抽水)、水质分析,以及半年以上(含枯水期)的地下水动态长期观测,已基本查明了主要含水层的空间分布、水力联系、导水性、水质特征和边界条件。基本掌握了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过详细地调查和了解。该级允许开采量可作为城镇、厂矿供水总体规划,水源地及其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编制水源地勘探设计书的依据。在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经过勘探还不能确定B级允许开采量时,C级允许开采量也可作为水源地建设的依据[4,8]

(4)D级允许开采量是区域水文地质普查报告或水源地普查报告所要提交的地下水资源量。水文地质图的比例尺分别为1∶20万和1∶5万。其水文地质研究程度为:搜集现有的气象、水文、区域地质条件等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水文地质或地质—水文地质综合测绘,初步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分布规律、富水程度、水质类型、动态规律,在代表性地段进行物探和单孔抽水试验,圈出了宜成井区。该级允许开采量可作为省、地、市一级制定农业区划或水利建设、工业布局等规划的依据,以及编制详查设计和水源地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依据[4,8]

(5)E级允许开采量是大面积的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报告估计的地下水资源量。相应的水文地质图的比例尺为1∶50万,可作为国家或大区远景规划和农业区划的依据和水文地质普查设计的依据。其调查以收集资料为主,进行一些路线调查;采用均衡法、比拟法等简单方法对地下水的资源量进行估算;对地下水的开采所需的技术经济条件和开采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作出概略评价[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