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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作用及作用分类规定

【摘要】:永久荷载是指在设计基准期内其作用位置、大小和方向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值与平均值相比可忽略不计的荷载,又称恒载。表7.2-1 作用分类《通用规范》第4.2.1条规定:结构自重及桥面铺装、附属设备等附加重力均属结构重力。《通用规范》第4.2.2条规定:预加力在结构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和使用阶段构件应力计算时,应作为永久作用计算其主效应和次效应,并计入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但不计由于预加力偏心距增大引起的附加效应。

永久荷载是指在设计基准期内其作用位置、大小和方向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值与平均值相比可忽略不计的荷载,又称恒载。永久作用主要包括结构物自重、桥面铺装及附属设备的重力、长期作用于结构上的应力、混凝土收缩和徐变的影响力以及基础变位的影响力。

(1)结构重力 它包括结构物自身重力及桥面铺装、附属设施等附加重力,桥梁结构的自重往往占全部设计荷载的大部分,对最常用的钢筋混凝土材料,当按体积计算的配筋率小于2%时,取25kN/m3;等于或大于2%时,取26kN/m3

表7.2-1 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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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第4.2.1条规定:结构自重及桥面铺装、附属设备等附加重力均属结构重力。结构重力标准值可按表7.2-2所列常用材料的重力密度计算。

表7.2-2 常用材料的重力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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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加力作用 在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预加力应作为永久荷载计算其效应,并计入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在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预加力不作为荷载,而将预应力钢筋作为结构抗力的一部分。

《通用规范》第4.2.2条规定:预加力在结构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和使用阶段构件应力计算时,应作为永久作用计算其主效应和次效应,并计入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但不计由于预加力偏心距增大引起的附加效应。在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预加力不作为作用,而将预应力钢筋作为结构抗力的一部分。但在连续梁等超静定结构中,仍需考虑预加力引起的次效应。

(3)混凝土收缩及徐变作用 混凝土的收缩、徐变影响力在外部超静定的混凝土结构及复合梁桥等结构中是必然产生的,而且是长期作用的,应作为永久荷载考虑。混凝土收缩的原因,主要是水泥浆的凝缩和因环境干燥所产生的干缩。混凝土收缩会使受约束的构件产生应力,而这种应力的长期存在又因混凝土徐变的影响减小收缩应力。徐变是混凝土在持续恒定应力作用下应变不断变化的一种现象。《通用规范》第4.2.5条规定,混凝土收缩及徐变作用可按下述规定取用:

1)外部超静定的混凝土结构、钢和混凝土的组合结构等应考虑混凝土收缩及徐变的作用。

2)混凝土的收缩应变和徐变系数可按《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的规定计算。

3)混凝土徐变的计算,可假定混凝土徐变变形与应力呈线性关系。

4)计算圬工拱圈的收缩作用效应时,如考虑徐变影响,作用效应可乘以0.45的折减系数。

(4)基础变位 《通用规范》第4.2.6条规定:超静定结构当考虑由于地基压密等引起的长期变形影响时,应根据最终位移量计算构件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