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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冲突规则研究成果

【摘要】:由于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被告没有一致选择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与涉案船员劳务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案例5是涉外船员劳务合同,应当根据第43条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而法院却以最密切联系为由适用中国的法律,忽视了合同的特殊性。

案例5:“奥斯诺瓦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13]原告奥斯诺与被告密斯姆航运公司签订了《海员雇佣合同》,约定被告雇佣原告担任被告所属“密斯姆”轮的船员,每月工资为1450美元。工资起算日为2012年6月23日。2012年6月24日,原告登上“密斯姆”轮工作,直至2012年12月24日离船,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船员劳务报酬,尚拖欠原告船员劳务报酬计2597美元。原告离船回国共产生遣返费用计125美元。涉案船舶“密斯姆”轮注册船旗国为荷属安的列斯,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法院认为,原被告都是境外主体,因此本案是涉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的准据法,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被告没有一致选择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与涉案船员劳务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原告是被告的雇员,担任因故滞留在中国海域内的“密斯姆”轮的船员,且原告也是从中国上海港离船的,涉案船员劳务合同实际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是与涉案船员劳务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因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以中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案例6:“陈某田与王某、昆山大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14]陈某田与王某签订《收购协议书》,约定昆山大都会公司由陈某田及陈某白设立,注册资本600万元美金,陈某田和陈某白分别持有股份。后来,王某、昆山大都会公司向陈某田、陈某白出具《承诺书》,约定资产归属。随后,陈某田、王某和昆山大都会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约定,昆山大都会公司无条件为王某应支付给陈某田的10 400万元作为连带担保方,王某未付清应付款,陈某田有权向昆山大都会公司追偿。法院认为,原告陈某田、第三人陈某白均是我国台湾地区居民,因此本案是涉台案件,应当根据《法律适用法》确定准据法。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发生纠纷的合同基础是陈某田与王某签订的《收购协议书》,合同目的在于王某收购陈某田、陈某白在昆山大都会公司的股权,昆山大都会公司作为被收购股权的一方,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同时,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王某回购陈某田13栋别墅,昆山大都会公司为王某应支付给陈某田的10 4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担保人昆山大都会公司、被担保人王某的住所地以及回购的13栋别墅都在中国大陆地区,因此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在中国大陆地区。根据《法律适用法》第36、41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案例5是涉外船员劳务合同,应当根据第43条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而法院却以最密切联系为由适用中国的法律,忽视了合同的特殊性。案例6也是同样的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的13栋涉案别墅都在中国大陆地区,理应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根本就不需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