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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缺乏回应听审请求权的实践问题

【摘要】:司法实践中,二审和再审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往往仅就当事人的实体争议问题进行厘定和说理,很少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受侵犯的程序性主张予以回应。对此再审法院认为:“至于邵某、邵某康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可见,对于当事人的程序性主张,实务部门采取了一种选择性回应的说理策略。事实上,这种侵犯听审请求权的案件并不在少数。

司法实践中,二审和再审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往往仅就当事人的实体争议问题进行厘定和说理,很少对当事人听审请求权受侵犯的程序性主张予以回应。即便在有所回应的裁判文书中,法官对程序问题的论述也着墨甚少。而这样的判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案例7:在“陈某某等诉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陈某某等因不满二审裁判而提起再审,两当事人声称:“……二审法院在开庭时阻止陈某某、陈某辉发言,剥夺了陈某某、陈某辉的辩论权。”再审法院认为:“陈某某、陈某辉认为原审判决错误,提出了其他的理由,但都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29]

案例8:在“仪征白金翰宫夜总会与蔡某某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一审原告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开庭时不让徐某某、郭某参加庭审,剥夺了仪征白金翰宫夜总会的陈述及辩论权,故请求上诉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但上诉法院却认为,仪征白金翰宫夜总会在一审程序中委托了律师参加庭审,已经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其提出的一审法院剥夺其陈述权和辩论权之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30]

案例9:在“戴耐德语言软件系统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中,原告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我公司辩论权”为由提出了上诉请求。但上诉法院对该主张的回应是,“戴耐德公司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31]

案例10:在“李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李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采用EMS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该送达回执记载‘上门无人接收手机无人接听’被退回,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4日9点缺席审理。原审法院上述做法违背了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对此,再审法院的回应是,“关于送达问题,经查原审送达程序合法”。[32]

案例11:在“邵某等诉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邵某、邵某康申请再审时称,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没有庭审记录就作出判决。对此再审法院认为:“至于邵某、邵某康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33]

案例12:在“资兴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再审法院对于当事人程序性主张的回应是:“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剥夺资兴公司辩论权问题。经查,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未有剥夺资兴公司辩论权的情形。”[34]

无论在域外还是在我国,对于原审判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法院一般需要在查证原审庭审记录基础上才能予以判断。由于当事人一般并不掌握庭审记录,往往需要受诉法院向原审法院调取这类证据。但是,从以上判决书的裁判理由中,我们根本无从判断法院是否调取并查证了原审庭审记录,因为法院针对当事人程序性主张的回应非常简陋,往往只是一笔带过。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审判法官却愿意花费大量篇幅阐述其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结论及理由。可见,对于当事人的程序性主张,实务部门采取了一种选择性回应的说理策略。

虽然在一些场景下,当事人主张的二审或再审事由非常简略,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附带性提起程序问题,增加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之成功几率的射幸心理;但是,对此行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就原审法院侵犯其辩论权之事实进行具体化陈述或提供相应证据,进而有针对性地回应当事人的主张。尤其在当事人已明确辩论权被剥夺之具体缘由的情形,法院仍旧一笔带过式地回应当事人的程序性主张,显然有些说不过去。因为,这已违背了法官的审酌义务,侵犯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

事实上,这种侵犯听审请求权的案件并不在少数。从笔者所梳理的案例情况看,在随机抽取的200份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作为上诉或再审事由的案件中,164份判决是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没有事实依据”作为简单理由来回应当事人诉请的,20份判决根本没对当事人主张的剥夺其辩论权的事实作出任何说明,只有16份判决是在查阅原审庭审笔录和当事人提供之证据以后,对当事人程序性主张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说明。[35]不可否认,有限样本的考察并不能勾勒出司法实践的全部样态,但它至少能够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瑕疵方面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并不愿意进行详细的回应和说理。这足以表明,法院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并不重视,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