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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行是君子修身之本立身以德却非助纣为虐

【摘要】:古人认为,君子修身应当以德主才,德行是立身之本,而认为无德之才是助纣为虐。以“义”推之于外在的人、事、物,才是君子评价德行之道。受官员指使,而听从调遣,称颂该官员虚假的德行政绩之人,也没有做到以“义”的准则客观评价他人。若该官员未得到民众自发的称颂,而暗中派人称颂德行、宣扬政绩以达到获立德政碑机会者,也是违背“义”的准则。

古人认为,君子修身应当以德主才,德行是立身之本,而认为无德之才是助纣为虐。《荀子·修身》:“见善,修然必以自存也;见不善,愀然必以自省也。善在身,介然必以自好也;不善在身,菑然必以自恶也。”是以,应当修身以德,并且要时时自省,“君子检身,常若有过”。“不应为”律的之“理”,也将这一则准则纳入了行为判断的标准。以《唐律疏议》“长吏辄立碑”条为例:

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虽有政绩,而自遣这,亦同。

疏议曰:“在官长吏”,谓内外百司长官以下,临统所部者。未能导德齐礼,移风易俗,实无政迹,妄述己功,崇饰虚辞,讽谕所部,辄立碑颂者,徒一年。所部为其立碑颂者,为从坐。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若虚状上表者,从“上书诈不实”,徒二年。“有赃重者,坐赃论”,谓计赃重于本罪者,从赃而断。“受遣者,各减一等”,各,谓立碑者徒一年上减,申请于上者杖一百上减。若官人不遣立碑,百姓自立及妄申请者,从“不应为重”,科杖八十,其碑除毁。[37]

历代都有为清正廉洁、政绩显著能造福一方的官吏树碑称颂的做法,立碑撰文、树碑颂德,这一类石碑被称为政德碑、颂德碑、遗爱碑。唐代为官员立碑称颂的记载并不罕见。不过,虽然为官员立碑比建生祠要容易许多,但是官府对此也是有严格要求的。“在官有异政,考秩已终,吏人立碑颂德者,皆须审详事实,州司以状闻奏,恩敕听许,然后得建之,故谓之颂德碑,亦曰遗爱碑。”[38]为官员立颂德碑,需要满足这几个条件:一是在任时有卓著的政绩,即政绩可称;二是需待该官员去任之后才可以立碑。三是为官员立碑需要申请。唐代有请立德政碑的记载:“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长史,请立德政碑,并须去任后申请,仍须有灼然事迹,乃许奏成。若无故在任申请者,刺史县令,委本道观察使勘问。”[39]

“在官长吏”指的是官职较高的官员,“内外百司长官以下,临统所部者”[40]。这些在任的且官职较高的官员,不能导德齐礼,也没有施政的成就,却令人为自己树碑称颂的,科以一年徒刑;如果暗中派人称颂自己的德行、宣扬自己的政绩,随后借此称颂向上级申请立德政碑的,科以杖刑一百;如果将捏造的政绩、妄称的德行向皇帝尚书者,按照“上书诈不实”条科罪,处以徒二年;如果在“辄立碑”过程中,官员了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则按照坐赃一罪论处;受官员指使听从调遣而妄自称颂虚假的德行政绩者,依照前款各自减等处罚;如果该官员确实有政绩,而暗中派人称颂德行、宣扬政绩以达到获立德政碑机会者,处罚相同。在将“长吏辄立碑”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犯罪主体进行了轻重不同的规定之后,还考虑到,存在该官员没有暗中遣人称颂德行及政绩,而是民众谄谀,为其立了德政碑,以及有自发为其妄作申请者的情形,这种罪责较为轻微的行为,依照“不应为”重律科罪,杖责八十,并要把所树立的德政碑销毁除去。

德政碑实质上是对于该官员德行的评价。而儒家认为,评价一个人的德行,无论是评价他人还是评价自己,都要出自于“义”的本心。《荀子》曰:“崇人之德,扬人之美,非谄谀也;正义直指,举人之过,非毁疵也;言己之光美,拟于舜、禹,参于天地,非夸诞也;与时屈伸,柔从若蒲苇,非慑怯也;刚强猛毅,靡所不信,非骄暴也。以义变应,知当曲直故也。”[41]荀子认为无论是崇尚、宣扬他人的德善,还是处于正义直言他人之过错,都要实事求是,不可阿谀谄媚、故意诋毁。而评价自己的德行之时,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参照圣贤天地之标准,公正地予以评价,不可夸大。顺应时事可作屈伸,但绝非出自于恐惧怯懦。刚强勇毅,正直不屈,也绝非出自于骄傲和横暴。这是以“义”应对时变,知道能屈能伸的缘由。以“义”推之于外在的人、事、物,才是君子评价德行之道。因此,在任的且官职较高的官员,若是没有导德齐礼,缺乏施政的成绩,从德行上来看并不符合树碑称颂的标准。但却私下令人为自己树碑称颂的,显然是违背了理义的标准。如果暗中派人称颂自己的德行、宣扬自己的政绩,随后借此称颂向上级申请立德政碑的,或者如果将捏造的政绩、妄称的德行向皇帝尚书者,实际上并未以“义”来审查自己的德行,并且,贪图虚名而弄虚作假,大悖“义”的要求。受官员指使,而听从调遣,称颂该官员虚假的德行政绩之人,也没有做到以“义”的准则客观评价他人。听从官员指使伪造虚假的舆论,自然也要受到处罚。

如果该官员确实有施政成就,民众自然会予以称颂,上司也会依“义”评价。若该官员未得到民众自发的称颂,而暗中派人称颂德行、宣扬政绩以达到获立德政碑机会者,也是违背“义”的准则。“谦真是吉,然谦不中礼,所损益多。在上者为非礼之谦,则乱名分,紊纪纲,久之法令不行;在下者为非礼之谦,则取贱辱,丧气节,久之廉耻扫地。气忌盛,心忌满,才忌露。”[42]儒家认为君子应当谦逊有度,恪行谦逊之德,并且这种谦逊之德应当符合礼法制度,否则会损害秩序名分和人伦纲常。君子立身处世,切记不可盛气凌人,也不可洋洋自得、恃才傲物。因此,暗中派人称颂其德行、宣扬其政绩的在位长吏,也不是真正的贤德,不配得到德政碑的褒奖。在将“长吏辄立碑”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犯罪主体进行了轻重不同的规定之后,律疏还考虑到,现实中可能存在该官员没有暗中遣人称颂德行及政绩,而是民众出于谄谀上官而为其立了德政碑,或者有自发为其妄作申请者的情形。所谓“故非我而当者,吾师也;是我而当者,吾友也;谄谀我者,吾贼也”[43],因此,这样的谄谀之举不可姑纵,民众谄谀妄作宣扬称颂,以及向上申请的行为不可鼓励,因此将之科以“不应为”律,以作处罚。

礼记》有云:“义者,天下之制也。”[44]《新书》中说:“天理则同,人事无别。”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理义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尺度。对自己审视,不同的人之间,一个国家由上至下,都以理义为准则构建出价值评判体系。因此,“不应为”律的“理不可为”一点,自然包含了理义的标准“义,宜也;制,谓裁断。既使物各得其宜,是能裁断于事也。”[45]理义是关乎每一个人的价值尺度,传统社会中的个体所必须遵循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它不仅仅是个体的心理意识,具有超越个体、超越族群的可通行于全国的共识性标准。在对人之行为、天下事物的是非曲直进行评价时,义是最具普适性的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