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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摘要】:①债务人这种无偿的行为已经成立,因为撤销权是针对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行为的撤销;无效行为不能成为撤销的标的。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使自己陷于无资力状态,不能清偿债权,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时该状态仍然存在。其三,债务人损害债权的无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总结如下:表6-7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我国《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分了两种情况,即债务人无偿行为损害债权和有偿行为损害债权的行为,无论有偿还是无偿,若行为损害债权,债权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无偿行为场合,仅有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在有偿行为场合,还应具备主观要件,以受让人知情为必要。

(一)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

我国《民法典》第538 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无偿处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

1.债务人有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在: 其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免除债务人债务、对利息的豁免等;其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例如赠与、遗赠等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其三,放弃债权担保。放弃债权的担保降低了债权可以圆满受偿的可能性。本来无偿转让财产是单方行为,但是债务人在负担债务的情况下放弃应有的财产,会使自己的清偿能力减弱,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损害债权,是指因为债务人的上述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使自己陷于无资力状态,不能清偿债权,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时该状态仍然存在即可以视为损害债权。并且必须是因为债务人的行为使自己陷入无资力状态,即无资力状态与债务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债务人的无资力状态是其他原因引起的则不发生撤销权。

3.债务人损害债权的无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①债务人这种无偿的行为已经成立,因为撤销权是针对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行为的撤销;无效行为不能成为撤销的标的。②债务人行为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之间的债权成立后所发生的,并且一直存在。无偿行为不以受益人主观有无恶意为要件,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本来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他利益,因而法律应首先保护受到危害的债权的利益。

总结如下:

表6-6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二) 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

我国《民法典》第539 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行使撤销权应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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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要件。其一,债务人有有偿的行为。包括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会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其二,该行为损害了债权。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使自己陷于无资力状态,不能清偿债权,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时该状态仍然存在。其三,债务人损害债权的无偿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

2.主观要件。对于债务人而言“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中的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体现了债务人的非善意的成分。另外,对于受益人或受让人而言,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受让人受让时的知情,即体现了受让人的恶意。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让人是善意的,则不得撤销,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总结如下:

表6-7 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