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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托业研究:关键问题解决

【摘要】:本选题拟解决的两个问题是:(一)鉴于目前学术界缺乏关于民国时期上海信托业基本史实的有份量的叙事,在发掘相关档案资料的基础上,梳理上海信托业发展进程的详细脉络。在尤斯制度中,赠与土地的一方被称为Donor,相当于现代信托中的委托人。名义上掌握土地所有权的第三者被称为Feoffee to Uses,处于现代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地位。实际享受收益的教会被称为Cestui que Use,相当于现代信托中的受益人。

本选题拟解决的两个问题是:(一)鉴于目前学术界缺乏关于民国时期上海信托业基本史实的有份量的叙事,在发掘相关档案资料的基础上,梳理上海信托业发展进程的详细脉络。(二)把握上海信托业的发展特点,探究影响发展状况的主要因素,尽可能对其历史地位与作用作一客观评价。

【注释】

[1]《辞海》上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565页。

[2]朱斯煌:《何谓信托》,《信托季刊》第1卷第1期,1936年1月1日,第12页。

[3]其方式为:病危的家长用“要式买卖”的方式,把全部家产“卖”给自己所信任的“家产买受人”(familiae emptor),并附加一项信托契约。“买受人”接受财产后就成了该项财产的所有人,但依照附加的信托契约,“买受人”在家长(遗嘱人)死后,必须将这项财产全部移转给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家产买受人”所扮演的只是遗嘱执行人的角色。资料来源: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80~481页。

[4]具体做法是:凡是把土地捐献给教会的,先转让给第三者,由受转让人为教会管理土地,向教会上交收益。在尤斯制度中,赠与土地的一方被称为Donor,相当于现代信托中的委托人。名义上掌握土地所有权的第三者被称为Feoffee to Uses,处于现代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地位。实际享受收益的教会被称为Cestui que Use,相当于现代信托中的受益人。这三者之间围绕着土地间接遗赠发生的财产关系,就是一种信托关系。由于Use制度首先建立在转让人和受转让人之间的相互信托上,因此也把这种方法叫做“信托”(Trust)。参考资料:[日]川崎诚一:《信托》(中译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

[5]《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 243页。

[6]转引自:陈湛匀、马照富:《金融信托咨询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7]赵奎、朱崇利:《金融信托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页。

[8]《金融信托理论与实务》,第437页。

[9]1950年以前涉及信托业的专著还有:寿景伟编:《信托业比较论》(中美英法德日)(上海公民书局1921年),江趋丹编:《信托事业辑要》(上海中华1921年)、秦毅成编:《中美英法德日信托业比较论》(公民书局1921年)、潘士浩编:《信托研究》(上海中易信托公司1921年)、陆松荫:《信托公司要览》(上海文明书局1922年),孔涤庵:《信托业》(上海商务1933年),程联:《信托简要》(上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934年)、袁际唐《国际信托公司》(上海大东书局1933年)、[日]细矢佑治著、资耀华译:《信托及信托公司论》(上海商务1935年)、袁愈俭:《信托事业》(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史尚宽:《信托法论》(上海商务1947年)等。

[10]较有代表性的有程联:《我国信托事业的发展》(《信托季刊》第1卷第1期)、陈明远:《我国之信托事业》(《东方杂志》第32卷第7号),潘旭人:《我国信托事业之展望与回顾》(《中国经济评论》第4卷第3期)、[日]松本信次著、夙真译:《中国信托业之研究》、《中国经济评论》第3卷第6期)、朱斯煌:《民元以来我国之信托业》(《银行周报》第31卷第15号)、许性初:《近年来我国之信托事业》(《银行界》第2卷1期)、陈钟声:《我国信托事业之演进》(《金融知识》第3卷6期)、张白衣:《二十六年来之中国信托业》(见中国通商银行编:《五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等。

[11]如程联:《信托业务的演进与我国信托事业的趋势》(《信托季刊》第1卷第2期)、李萌南:《金融机关的信托公司》(《信托季刊》第1卷第2期)、李萌南:《从经济恐慌期间日美运用信托资金实况说到我国运用问题》(《信托季刊》第1卷第4期)、朱斯煌:《各国信托事业之发达并对于我国信托现况之感想》(《信托季刊》第1卷第4期)、朱斯煌:《信托公司在金融界中之地位》(《信托季刊》第3卷第1、2期合刊)、朱斯煌:《信托公司之主业及兼业》(《信托季刊》第4卷第3、4期合刊)、朱斯煌:《信托公司与银行》(《信托季刊》第5卷第1、2期合刊),等等。

[12]如朱斯煌:《我国信托业之三大问题》(《银行周报》第27卷第27、28期合刊)、周琎:《信托公司在我国的两大使命》(《信托季刊》第1卷第1期)、李钟楚:《我国信托事业今后应采方针》(《信托季刊》第1卷第2期)、胡远钟:《信托业与经济前途之关系》(《信托季刊》第1卷第2期)、朱斯煌:《论我国信托之立法》(《信托季刊》第1卷第3期)、张光地:《建设中国国民经济与信托公司》(《信托季刊》第1卷第4期)、李钟楚:《如何推进我国之信托业》(《信托季刊》第2卷第3期)、朱斯煌:《社会对于我国信托业应有之认识》(《信托季刊》第2卷第3期)、朱斯煌:《信托业在非常时期的责任》(《信托季刊》第2卷第4期)等。

[13]仅限于提供公司设立年份、资本额、负责人、地址等最简单的基本信息。

[14]如荣乐乐:《金融信托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魏曾勋等人:《信托投资总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陈湛匀、马照富:《金融信托咨询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年版),赵奎、朱崇利:《金融信托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

[15]在提及1921年“信交风潮”的一些金融史论著中,有部分内容与信托业有关:如洪葭管:《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肖勤福:《上海金融界“民十风潮”述略》(《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2期)、陈争平:《“信交风潮——一个特大的经济“泡沫”》(《光明日报》1993年9月13日)、杜恂诚:《中国近代的三次金融风潮及其启示》(《安徽史学》1998年第2期)

[16]建国以后涉及民国时期上海信托业的已刊资料集主要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三册(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金融史编委会编:《旧中国交易所股票金融市场资料汇编》(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