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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下风险问题应对机制

【摘要】:针对资金需求者财产的种类数量,P2P平台可以向当地法院、其他居民调查得以知悉。本文认为,P2P平台的性质是一种信息平台,投资风险仍应当由投资者自负。P2P平台的全面实质的审查,是一种父爱主义。要求P2P平台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尽可能合理地提示。

根据《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委托人运营平台,委托人运营并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站、APP或其他移动端平台等。为委托人运营平台发布的网络借贷项目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P2P平台的性质

2014年,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谈及P2P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时强调,[6]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风险;投资人和融资人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等。

目前,P2P行业中民营系平台数量最多,起步最早。部分民营系P2P网贷平台已经成长为行业领头羊;更多的草根平台则鱼龙混杂,不胜枚举。这类平台的优势体现在:第一,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门槛极低,最低门槛为50元起投;第二,投资收益率具有吸引力,大多在15%―20%,处于P2P行业较高水平。然而,民营系P2P的劣势也十分明显,比如风险偏高。由于资本实力及风控能力偏弱,草根P2P网贷平台是网贷平台跑路及倒闭的高发区。

虽然民营系的P2P没有银行的强大背景,但是民营系的P2P平台有着强大的互联网思维、产品创新能力高、市场化程度高的优势。它的投资起点低,收益高,手续便捷,客户群几乎囊括了各类投资人群。

所以在民营系的P2P中,审核P2P平台的资质成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有两种审核原则,一是严格的行政监管;二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二者的选择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很大影响。P2P金融属于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要增加市场经济的活力就应当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尽可能地把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交给市场。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取消了P2P的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2.P2P平台的审核标准

P2P平台在评价农户信用的时候依据的标准,本文认为有两类。一是静态标准;二是动态标准。

静态标准,是指P2P平台以农村电商产业主体的静态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衡量农户信用的主要依据。农村电商产业主体包括个体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其他组织。针对资金需求者财产的种类数量,P2P平台可以向当地法院、其他居民调查得以知悉。因为我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7]加之现在法院征信系统的建立,P2P平台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对资金需求方的信用评价也非难事。

动态标准,是指P2P平台以农村电商产业主体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具体的融资项目书的可行性作为评价标准。动态标准侧重于资金需求者的行为。本文认为在一般的投资、融资等借贷关系中,投资者和融资者会面对面直接进行磋商,这有利于投资者对融资者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了解,投资者应当侧重考虑融资者“使用资金的行为”。

P2P金融下,借贷双方几乎都是线下非熟人主体,他们通过P2P平台上的信息进行决策。由此产生的问题是,P2P平台对农村电商产业主体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本文认为,P2P平台的性质是一种信息平台,投资风险仍应当由投资者自负。P2P平台的全面实质的审查,是一种父爱主义。市场经济中,投资风险应当是投资人自己承担,而不能一味交给P2P平台。P2P平台不应当对农村电商产业主体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但是应当提供资金需求方的基本信息。借款利率、风险等由资金提供者自行判断,这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

3.金融广告的规制

对网络上海量的信息进行甄别,需要一定的专业能力。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短期诈骗,利用投资者赚快钱的心理,采用充值返现、“秒标”“天标”等形式吸引客户投资,然后在第一个还款周期到来之前便卷款潜逃,存活时间很短,最短的仅1天。以淘某贷为例,上线仅1周就倒闭,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直接进入公司账户,随即转移到私人账户。“庞氏”骗局,投资者的款项并没有进入真实的借款者手中,而是在平台上进行空转,资金始终控制在平台控制人和股东的账户中,最后平台支持不下去或者得到足够收益以后,实际控制人就卷款潜逃。以鹏某贷为例,平台收益率一直在30%以上,平台所属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款项直接汇入了平台老板账户,但平台除了提供部分资金给虚假投资者和用于还款以外,并没有汇款给任何借款者,资金基本处于空转的状态,尤其是在平台倒闭前两个月里,这种趋势更加明显。

2016年4月,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该项方案给互联网金融设定了几大红线。通过分析此方案可知,方案中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限制其实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对《广告法》的一种创新式的解读。

要求P2P平台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尽可能合理地提示。由于P2P平台只是一个信息提供平台,因此在其广告中不得做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承诺;不得夸大、虚假、欺骗和误导性宣传;不得以名人(在互联网金融中,主要是学术型学者)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保证引用的数据和资料是真实的。

由于借贷发生在公共平台上,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所以互联网金融容易触碰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法罪名。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

4.P2P平台的全面整治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是针对P2P平台进行整治,成为各地政府实施行业行政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

首先是P2P平台资格的取得,从各地看,2016年年初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其次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P2P平台的业务类型上也有限制,方案规定平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等等。

由于P2P平台尤其是民营系的平台数量众多,平台恶意规避监管,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的隐秘性,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所以应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协会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和保护。

[1]作者简介:肖雅兰(1993―)女,湖南株洲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商法。

[2]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7年5月17日。

[3]人民银行:《2016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

[4]谢平和徐忠在《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十年得失》中指出:现行农村金融体系是一种高成本基础上做到基本金融服务(存汇款)的广覆盖,但不能适应农村经济转型,也是一种商业上不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6]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王岩岫谈P2P监管思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

[7]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版,第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