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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1.环境法中的人类中心主义
运用“环境法中的人类中心主义”这一称谓,似乎有些不太准确。一是,并没有一种完完全全针对环境法并可以清清楚楚得以界定的人类中心主义;二是,学者们在对其进行界定时存在任意性和选择性,往往基于论证需要而做出调整;三是,它的实质更可能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在环境领域中的体现。所以在这里不可能基于任何一位学者的观点而对其做出准确的界定,只能根据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在环境领域中的运用究竟是限于何种层面、何种意义,进而对其做出相对的限定。
人类中心主义根据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变化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古代人类中心主义,主要体现在本体论意义上。它产生于蒙昧时代,并且多以神创论面目出现。其中巫术成为人类主体性的最初觉醒。卡西尔将巫术称之为原始人必须通过的第一个学校:“他不必服从于自然的力量,而是能够凭着精神的能力来调节和控制自然力。”[50]而它的核心观点强调人类是上帝最珍爱的创造物,上帝所创造的一切都是为人类服务的,人类所居住的地球也是宇宙的中心。
近代人类中心主义,主要体现在认识论的角度上。它在文艺复兴思想的影响下伴随着近代科学的产生和发展而兴起的。从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论断,到笛卡尔奠定近代主客二分西方主流哲学基础的身心二元论,它不仅排除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生命的主体和主体性的理念,而且作为主体的人类也只剩下了一个心灵实体,再到康德提出的知性为自然立法,理性为自身立法,最终在理论上完成了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其核心观点是:人可以通过运用自己的理性,发现并运用自然规律来改造自然、征服自然,使自然造福于人类。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主要体现在价值论的发展上。它是建立在当代全球环境、生态保护运动和当代人类社会实践之上的。由于20世纪以来生态危机的日益严重,人类开始重新审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又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强式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的欲望的满足作为价值的圭臬,而自然则是这种目的的工具。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则认为,个人谋利的价值取向的合理性要经过道德过滤和权衡后才能判断,主张从人类利益或人类共同利益出发来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尽管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中有“强”、“弱”之分,但它们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它们都认可对环境的保护(尽管程度有所差异);二是它们都拒绝将这种保护建立在保护对象具有“内在价值”的观念基础上。[51]可见,不同历史阶段的人类中心主义注重于不同的哲学层面并且体现着不同的含义。但不容置疑,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地位日益凸显、提升,进而达至人类利益至上、一切发展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了人类更好地发展的共识。这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内涵。
当然也可以对人类中心主义做一下更宽广的解释,人类中心主义认为道德伦理关系只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并且道德关系的唯一主体就是人,对人是否有利是进行一切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的唯一尺度和标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从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且归根到底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人对自然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自然只能作为人与人关系的中介物受到道德关怀,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只能是为了人的利益。
2.环境法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
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是伴随着伦理关怀范围的扩展而进行的。而根据所主张的应予道德关怀的自然物范围和伦理扩展界域的不同,分为个体主义环境伦理学和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
个体主义环境伦理学又可分为“动物中心论”与“生物中心论”。动物中心论,是指承认(且仅承认)动物的道德主体地位,主张将价值主体界线和道德伦理范围扩展至动物的观点。其中包括彼得·辛格主张的动物解放论,将道德关怀的范围由人扩展到动物个体身上,认为动物也拥有像人一样的道德主体地位,主张动物与人平等以及人对动物负有关怀义务。还包括汤姆·雷根所主张的动物权利论,要求通过承认动物与人一样享有“一种对于生命的天赋权利”来达到动物保护目的。
生物中心论与动物中心论的不同在于,它将道德关怀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张一切生命物质都应受到道德关怀,其代表性理论主要有施韦泽的“敬畏生命”理论与泰勒的“尊重自然”理论。敬畏生命就是要善待一切生物,对于一切生命物质怀有仁慈、尊敬、友爱之心。尊重自然论的基本思想是,人与动物、植物、微生物等一切生命物质同属于生物共同体,是完全平等的,人们必须尊重自然生物,不干涉自然生命活动。奥尔多·利奥波德主张的大地伦理学,主张把大地(即地球生态系统)当作有生命的主体来对待,赋予其以道德身份,并以是否有利于大地的和谐、稳定和美丽作为道德评价的终极标准。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则主张,价值是客观的,自然拥有不以人的好恶为标准的客观价值,人应当尊重自然的价值,“遵循”自然而生活,以保持生命的神奇。深层生态学主张生态危机有其深刻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根源,必须对生活方式、技术使用方式、社会制度背后的价值观做出深刻变革才能彻底解决生态危机。
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中的其他存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其他生命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完整也是环境道德的相关因素,因此人对非人类存在物业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完全还原或归结为对人的义务。[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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