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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与标记:作为信息单位的家族

【摘要】:从法律的经济分析角度,也可以理解为统治者获得犯罪信息的基本单位,实现了跨越以“个人”为单位获取信息所需要昂贵成本的障碍。对信息进行分析归类是降低信息费用的基本方法。家族作为一个处理信息的代理人又通过“连坐”、“保甲”制度被压缩为致密的信息体,以确保信息团出产信息的可观察性和真实性。从历代的“亲亲相隐”对“亲”范围的界定的不同会发现,实际上是法律制度的选择是与社会资源博弈的过程相配合。

对于家族作为生育功能和事业功能而存在的传统社会基本单位,史学界和社会学界论述已经很多。从法律经济分析角度,也可以理解为统治者获得犯罪信息的基本单位,实现了跨越以“个人”为单位获取信息所需要昂贵成本的障碍。

对信息进行分析归类是降低信息费用的基本方法。这种经济思维的使用也不必以使用者的主观意识存在而存在,很多自然而然的行为也反映出这种思维的经济性。人们通常通过一些可观察特征获取决策的有用信息,通过标记可以获取对策者的固定特征,策略的选择往往就是通过相互交往的历史以及加载于策略对方的标记获得。[41]家族而不是宗族,因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从血缘意义走向规模经济的意义,亲缘关系从一种伦理规则逐步走向生活的法则,可以隐匿犯罪信息的“亲亲”范围随之从强调“亲亲相隐”走向“同居相为隐”。从经济学的视角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只有同居者才可能分享到重要的犯罪信息。

以血缘、亲缘关系形成的小型社区在农耕社会之初由强调人的生物性而产生的自然情感,然而发生学上的理解却不能解释维系社会生活生产所必须的长期的稳定的并为人们广泛接受的社会规则。统治者意识到这种自然情感的维系还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化、制度化和强制化成为构成和平的大国家的基础。[42]

以家族为单位的信息团很巧妙地处理了孱弱的国家财政制约下政治实体对“颠覆政权类”重要信息的监控实力——它只对有限信息感兴趣,也只处理有限信息——除此外的信息,甚至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代意义的“犯罪行为”信息,选择有限度的盲视。家族作为一个处理信息的代理人又通过“连坐”、“保甲”制度被压缩为致密的信息体,以确保信息团出产信息的可观察性和真实性。同时,辅之以亲伦教化,告诫“诉讼”、“家丑外扬”都是有悖于伦理纲常的信息甄别机制,将“无效”信息限制在信息团内部。[43]

信息单位的大小的选择展现着古代政权对行为性质归类整理的技术,展现司法实践者对法律决策的精确度巧妙拿捏的艺术[44]如果信息单位过小,那么最极端的就是现代社会的信息单位是以个人为基本单元,国家直接对个人犯罪信息实现监控,但这是在现代社会信息能力较强的背景之下,而当时的社会资源将无法承担这样的信息负担;另外,如果信息单位过大,那么尽管节约了信息成本,但信息团自身可能成为拥有武装力量与中央政府抗衡的实体,导致信息失真,有效信息——颠覆国家政权类型的信息就无法从信息单位中传递出来。

这种归类的方式在法律制度展示着精确性思想的技巧。模糊个体与家族之间的界限,在“己”与“人”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将个体信息的成本与团体信息捆绑。对此的社会学解释就是“差序格局”,把群己的界限弄成了相对性,也可以说是模糊两可了。这和西洋把权利和义务分得清清楚楚的社会,大异其趣。[45]

当然,功能性的解说并不能也不必替代发生学上的解释,家族作为信息单位产生的依据,或是说这本来也是对亲缘关系的路径依赖。从历代的“亲亲相隐”对“亲”范围的界定的不同会发现,实际上是法律制度的选择是与社会资源博弈的过程相配合。而且这一博弈过程,呈现法律制度不断调整的自觉过程,甚至在制度规范的表达也能看出:“亲亲相隐”逐步被容隐取代,“血亲”的意义在语词上被模糊化,在实践中被消解,在司法实践的解释中也不断被更新赋予新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