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学界在探讨“亲亲相隐”制度时大多没有对可以隐匿的行为范围作深入研究。针对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依亲远关系告发亲属之人予以严酷的刑罚。“亲亲相隐”是合乎人伦情理的,不为“亲亲相隐”的行为是反社会公认价值的。在古代,亲属关系成为人们最为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亲亲相隐”已然成为强加于家庭成员之上的禁止性义务,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之根基的儒家思想的重要制度性支撑。......
2023-08-06
在中国当代思想界,围绕“亲亲相隐”的制度是否应当在现代法制中获得复活,法学界、哲学界和历史学界的学者曾展开过很著名的一场论战。清理这场思想论战,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价值以及制度缺陷,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最早对“亲亲相隐”制度投入较大研究精力的是范忠信教授,他在《中西法文化的暗含与差异》一书中介绍了许多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与西方法律制度相似的制度,其中就有关于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分析。[25]在其研究中,范忠信教授对比分析“亲亲相隐”制度与西方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制度的法律制度间的暗合,从法律文化角度解读了“亲亲相隐”制度。后来,刘清平先生发表《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一文,认为儒家的孔孟所提倡的父子相隐,演变为后世的“亲亲相隐”制度其内涵是为自己的至亲至爱的违法行为开脱找到伦理和法律上的正当性,这种思想为延续2000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正是这种思想导致了封建专制制度,专制集权又导致了社会腐败,从而认为孔孟最早提出的父子相隐的理论应当为封建专制的社会腐败负责。而这篇文章甫一经发表就引发了以郭齐勇教授等学者的反驳,随后众多哲学界、历史学界的学者参与论战。郭齐勇教授认为,“亲亲相隐”思想反映儒家孝道,以保护家庭关系为出发点,注重亲情和伦理的价值,应当对传统中华文化抱有一种“温情与敬意”。[26]此后,又有多名学者参与这场世纪论战。支持刘清平先生论断的还有邓晓芒教授,他措词激烈地指责“亲亲相隐”制度,宣扬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应当根除“亲亲相隐”的封建残余思想,依靠法制进行国家建设,治理当今的腐败问题。
其实,争论双方似乎都局限在价值上,对历史材料的解读也显得零散,没有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论据,论战结果仍是双方各执一词,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废也没有提出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当然,法律不是青面獠牙的獬豸,也不应当是温顺天使,它应当是在维护公平、正义与尊重人性和亲情之间找到平衡点,但这个均衡点似乎也还没有在学界中形成共识。本书就试图借助卡普洛的程序正义均衡论中的证据模型来重新分析这一制度,以期获取一些新知。
有关程序正义均衡论的文章
实际上,学界在探讨“亲亲相隐”制度时大多没有对可以隐匿的行为范围作深入研究。针对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依亲远关系告发亲属之人予以严酷的刑罚。“亲亲相隐”是合乎人伦情理的,不为“亲亲相隐”的行为是反社会公认价值的。在古代,亲属关系成为人们最为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亲亲相隐”已然成为强加于家庭成员之上的禁止性义务,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之根基的儒家思想的重要制度性支撑。......
2023-08-06
本章将尝试使用卡普洛的程序正义的福利经济学径路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这一证据制度进行分析,我们所使用的主要分析工具包括了本书的主要工具之一的法律的精确性,还包括前一章中对于证据制度程序正义中所涉及的分析模型。“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今天中国的理论研究和社会现实中也引发了较多的争论。学界普遍认为,该条规定是对“亲亲相隐”原则的回归,初步确立了现代我国亲属免证权制度。......
2023-08-06
孟子更是把对“亲亲相隐”行为推崇到极致。统一后的秦极为重视“明法度,定律令”,但具体到法律体系之实体和诉讼程序上,却表现出对“亲亲相隐”行为一定程度的松动。具体体现在刑法中对“亲亲相隐”的对象进行了分类处理,一般限制的是“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这类的诉讼行为。......
2023-08-06
罗尔斯最开始关注社会正义问题始于他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如“正义”作为一个富有争议的概念一样,在此后的十几年时间里,这篇文章中的思想引起了思想界、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罗尔斯本人也在回应各种质疑和批评中不断发文对正义理论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致《正义论》一书的出版已经是1971年了。......
2023-08-06
以下我们将分析由判决来进行行为指引的制度设计模式会带来哪些可能的问题。同时,在一般案件中通过判决获取信息并传播知识通常是效果甚微又成本昂贵的。比如,直接发布公告宣称对超速的监控已经遍布整个城市,或是对超速的违法行为的突击检查或是将超速行驶给城市交通的危害进行频繁宣传。......
2023-08-06
以下将通过古今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的比较来分析为何古代使用“亲亲相隐”的粗糙证据规则却没有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失范的恶劣后果。C与PL的交点在X轴上对应的点表示,在对法律效果无差异的两种社会状态中,证据制度的精确性程度。“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个证据选择的程序法,通过放弃对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彻底消灭实体权利,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会部分放弃案件真实,这就是程序法影响实体法的典型例证。......
2023-08-06
可见哈贝马斯的极端程序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而拒绝对政治价值的任何承诺。在哈贝马斯看来程序的正义意味着通过公民之间的对话、交流、讨论、协商之后所达成的共识,这是在民主层面的程序正义。哈贝马斯始终强调的是商谈,而民主为商谈提供了制度性的程序。哈贝马斯的追随者则认为司法的程序正义意味着这种程序能为那些受判决影响的人提供参与机会的程序,如在审判中为被告方提供自辩的机会等。......
2023-08-06
在赔偿模型中的实质正义通常被界定为引起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支付与其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损害费用,也就是法律程序所获得结果的公平。可以进行进一步分析,如果加害人确实能够合理预测实际伤害,但是却没有经济能力对实际伤害进行赔偿,那么一个要求绝对公平结果的制度在获得精确的结果中的成本投入就是一种浪费。使用公平性在评价制度来制定规则会缺乏一种能保持一致性的弹性。......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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