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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检察官惩戒的基本程序

【摘要】:检察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检察官本人。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检察官从属于整个公务员队伍,因此其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也应该按照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进行。按照我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检察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检察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检察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2000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对检察官的监察工作规定得非常详细。《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实施监察。《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①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②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④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⑤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2019年修订的《检察官法》第49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检察官法》第47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