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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伦理第二版:复查程序要求

【摘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74~80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设立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委员会应当由业内和业外人士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不能同时成为复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其所在地方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的复查案件。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74~80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设立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委员会应当由业内和业外人士组成。业内人士包括: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业外人士包括:法学界专家、教授;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组织的有关人员。复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复查委员会的委员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不能同时成为复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其所在地方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的复查案件。复查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受理复查申请;②审查申请复查事项;③作出复查决定;④其他职责。本案被调查会员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或者复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集体认为本地区各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所做出的处分决定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范错误,或调查、做出决定的程序不当的,有权在该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年内提请复查委员会启动复查程序。

申请复查的会员为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所申请复查的决定应当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②复查申请应当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事实和证据;③复查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执业证书号码及电话等;②作出原决定的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名称;③复查申请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等;④提起复查申请的日期;⑤惩戒委员会处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