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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法规

【摘要】: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备案时提交的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⑥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对建设单位验收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①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③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