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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保险研究:特点与成果

【摘要】:旱灾保险是指对旱灾风险进行管理、规避、消解、转移、分摊和对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约定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旱灾保险除具有商业保险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标的同时受损,旱灾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灾后经济损失评估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

旱灾保险是指对旱灾风险进行管理、规避、消解、转移、分摊和对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约定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国外一些国家和国内个别省份对旱灾保险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与探索,在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显著效果。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日本等许多国家,普遍开展了旱灾保险,但大都是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开展,且都是作为农业保险条款中的一项保险责任,还没有见到像洪水保险一样设立旱灾保险单项条款、实施旱灾保险计划的文献报导。我国的旱灾保险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还没有设立独立的旱灾保险条款,国内大多数保险也都没有涉及旱灾保险责任,只有农业保险等少数保险中包含有旱灾保险责任。旱灾保险除具有商业保险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单位范围大,风险难以分散。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的损失范围。一般的人身、财产保险,风险单位较小,保险标的风险损失是相互独立的随机事件,即不同的保险标的很少同时发生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增加保险标的分散风险,保险标的越多,风险越分散。

旱灾发生具有明显的连片性,一次旱灾事件波及面往往很大,可能波及多个县或多个省甚至全国大部分地区,例如,2011年我国北方冬麦区8个省、长江中下游5个省和西南地区5个省接连出现三次大范围严重旱灾;2012年美国遭受56年来最严重的一场旱灾,严重的干旱气候在48个州蔓延,29个州1297个县的农作物种植区被美国农业部认定为主要自然灾害县。由于旱灾风险单位过于巨大,在一县一省以至于一个国家之内都难以得到有效分散,可能造成在某一地区参加旱灾保险的投保户越多,风险越不容易分散的情况。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标的同时受损,旱灾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2)投保对象以农民为主,投保意愿低。旱灾影响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农业、工业、居民生活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保证率较高,一般在95%以上;工业用水的供水保证率在90%以上;农业用水的供水保证率相对较低,大多地区仅为50%~75%。当水源短缺时,对供水保证率高的用水户应优先供给。换句话说,干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最大。我国的农业特别是粮食作物效益比较低,农民的经济收入不高,生产生活承受能力较低,大多数农民不愿意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旱灾可能对农业生产造成的风险损失。旱灾保险的投保对象又是以农民为主,需要通过政策的引导与扶持,强化政府补贴,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3)灾后经济损失评估技术难度大。灾后经济损失评估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由于旱灾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受灾对象类型多样,受灾程度各异,加之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评估结果要得到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认可,灾后经济损失评估需要开展大量的调查与分析工作,耗时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评估难度大。旱灾保险的主要作用对象是农业产业,而作为保险标的物的农作物处于动态的生命活动之中,本身就很复杂,加上各地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同,农作物品种不同、生产水平不同等,受灾害程度也不完全相同。农作物在每一个生长阶段,其价值都不相同,甚至同样品种的农作物,生长在同样土地和同样气候条件下,使用同样的肥料,由于管理上的差异,它们的单产也会有较大的差距,使得在遭灾后很难准确估计其损失,进一步增加了损失评估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