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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重要节选

【摘要】:罗马尼亚公民,即使外国法赋予其另一国国籍,其本国法为罗马尼亚法。第四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的外国法人在其所属国依法成立,在罗马尼亚从法律上予以承认。有关承认的判决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和一家中央报纸上予以公布,并可自最后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内通过上诉予以取消。第四十五条在罗马尼亚获得承认的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罗马尼亚法律有关规定。

(1992年9月22日第105号法)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国籍法

第十一条 若无特别规定,自然人的婚姻状况、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家庭关系受其本国法支配。

第十二条 本国法是指当事人国籍所在国的法律。国籍的确定与证明依据当事人宣称具有该国国籍的国家的法律。

罗马尼亚公民,即使外国法赋予其另一国国籍,其本国法为罗马尼亚法。

具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其本国法为其住所所在国家的法律。若没有住所,则为其居所所在国法律。

无国籍人则以其住所,或当缺乏此种住所时,以其居所所在地法律为准。

第十三条 人的出生与死亡适用其本国法。

第十四条 人的姓名依其本国法确定。

对于受到侵犯的姓名权,若侵犯行为是在罗马尼亚所为,则依罗马尼亚法律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本国法的改变并不影响其依照先前应适用的法律而确定的成年年龄。

第十六条 对推定死亡和失踪所作的判决的条件、效力和撤销,以及推定存活和推定死亡适用失踪人的最后本国法,如果此种法律不能确定,则适用罗马尼亚法。

第十七条 依照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据此否认其依照某一法律行为的行为地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此种规定不适用于有关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的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十条 法人根据其成立证书在某地建立起营业所则具有该地所属国国籍。

法人若在多个国家拥有营业所,则根据其实际营业所确定其国籍。

实际营业所是指企业依照章程进行日常活动的主要经营管理中心所在地,即使其决策是根据外国股东或合伙人的指示而采取的。

第四十一条 法人的组织章程适用依第四十条所确定的本国法。

法人在国外成立的分公司的组织章程适用法人本国法。

法人的子公司的组织章程适用其本身营业所成立地国家的法律而不取决于建立子公司的法人所适用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适用于法人之组织章程的法律特别适用于:

a)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会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c)根据会员资格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d)法人领导机关的选举方式、管理权限以及作用方式;

e)通过本身机构进行代理;

f)法人及其机关对第三人的责任;

g)创立文件的改变;

h)法人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的外国法人在其所属国依法成立,在罗马尼亚从法律上予以承认。

非营利目的的外国法人如果有互惠存在,只要其在所属国依法成立,其法定目标不危害罗马尼亚社会经济秩序,在政府予以批准的基础上通过法院判决,在罗马尼亚给予承认。

有关承认的判决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和一家中央报纸上予以公布,并可自最后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内通过上诉予以取消。

任何人,只要他认为并不存在第二款中所列之条件,即可提起上诉。

第四十四条 得到承认的外国法人享有按其组织章程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但承认国法律拒绝给予的权利除外。

第四十五条 在罗马尼亚获得承认的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罗马尼亚法律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不同国籍的法人,只要双方本国法中适用于其组织章程的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即可进行合并。

第四章 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无支付能力法人的代理以及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受适用于导致代理和监护权利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支配。

第四十八条 商人的身份受自然人或法人获得从事经济活动许可或取得注册的国家的法律支配。

如果不存在此种许可或注册或者当事人取得多项许可或在不同国家注册,则应适用的法律为对其经济活动实施领导的行为地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