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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程序

【摘要】:根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审查工作并决定可否颁发国籍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临时登记的,应当确定临时登记标志,颁发临时登记证书。

1.登记机构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机构,全面负责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工作。现阶段,我国的民航总局代表国家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登记管理,颁发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1987年5月国务院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籍登记证由民航局颁发。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登记证后,必须按照规定在该民用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我国1995年制定的《民用航空法》第6条也对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机构作了粗线条的规定。1997年10月2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5条则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器主管部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工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2.申请程序

(1)民用航空器欲申请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一份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完整属实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5]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还应缴纳登记费,具体数额依有关规定而定。[6]

(2)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书。国籍登记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标题;国籍和登记标志;航空器型号及制造者;出厂序号;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地址;航空器使用人名称、地址;签发人签署;颁发日期。此证书的背面为附注。根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的审查工作并决定可否颁发国籍证书。

(3)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设立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载明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制造人名称、型号、出厂序号、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登记日期、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7]将有关的这些事项统一记载于该登记簿中,可以直观而明确地反映出该航空器是否已登记,在哪一国进行了登记,有无发生过从一国到另一国登记转移,同时可以避免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因此,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事项统一记载于国籍登记簿中,有利于该民用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该航空器国籍登记情况的控制,从而使登记国对具有其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保障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运转。

3.管理程序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是民用航空器登记注册的凭证,应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8]如果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则国务院民用航空器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9]

4.临时登记国籍

对未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民用航空器,作为民用航空器制造人、销售人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申请人应当在进行下列飞行前30日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以下方面的临时登记:验证试验飞行、生产试验飞行;表演飞行;为交付或者出口的调机飞行;其他必要的飞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临时登记的,应当确定临时登记标志,颁发临时登记证书。[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