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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及申请流程

【摘要】:第三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第四十二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第四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当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及待遇数据维护等信息,进行支付月结算。

第三十六条 待遇核定主要包括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申报核定、待遇调整核定、遗属待遇支付核定、病残津贴支付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附件9),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过渡期内,应按《通知》的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附件10),交参保单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性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具体操作规程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制定。

第三十九条 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病残津贴领取条件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病残津贴领取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相关材料;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计算申报人员的病残津贴,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数据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残津贴计发表单,交参保单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计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抚费核定表》(附件12),交参保单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一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计算并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3),交参保单位,并及时记录支付信息,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领取人。

第四十二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留复核及修改记录。

第四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当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及待遇数据维护等信息,进行支付月结算。

第四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等按月支付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一次性支付待遇可委托参保单位发放,或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银行每月反馈的发放明细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支付台账,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会同银行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再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