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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反思:文书上网的价值与实践检视

【摘要】:最高院之所以会极力推动文书上网工作,是因为文书上网具有或被认为具有一定的价值。C 市法院近半年来文书上网的实践,可以作为检视理论上所预设的诸种价值有无实现及实现程度的一个参照。至于文书上网为什么会具有统一裁判尺度的价值,最高院相关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文书上网有助于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满足各级法院第一时间参阅、学习、借鉴最高院裁判文书的现实工作需要,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最高院之所以会极力推动文书上网工作,是因为文书上网具有或被认为具有一定的价值。C 市法院近半年来文书上网的实践,可以作为检视理论上所预设的诸种价值有无实现及实现程度的一个参照。

(一)文书上网的理论价值

最高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最高院召开的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裁判文书上网承载七方面社会价值,具体包括: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统一法院的裁判尺度,让社会成员合理地做出预期,抵制各种不当干预等。[76]其中,统一法院的裁判尺度被认为是文书上网所具有的价值之一。

至于文书上网为什么会具有统一裁判尺度的价值,最高院相关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文书上网有助于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满足各级法院第一时间参阅、学习、借鉴最高院裁判文书的现实工作需要,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77]

(二)文书上网的实际影响

从C 市法院的实践来看,文书上网虽加快了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的进程,但统一裁判尺度的主要方式不是推行案例指导制度,而是强化指导意见的功能。强化指导意见的功能,会对审判工作产生以下影响。

1.强化指导意见功能会助长法官的业务依赖性,不利于法官职业水平的提高

法律永远不可能完备,指导意见也不可能将法律所有不完备之处予以完善,因此,法治的实现最终需要法官运用其法律思维解决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78]而随着法院对同案同判要求的强调,及对指导意见功能的强化,法官尤其是审理绝大多数案件的基层法官,思维会变得越来越懒惰,当遇到疑难案件时,请示上级法院并遵照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远比自己绞尽脑汁思考应对之策要轻松得多,且被改判的风险也最小。另外,指导意见本身也具有时滞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指导意见会变得不适时宜,因此,需要法官具备开放性的思维以适应环境变化的需要,但指导意见功能的强化,却使得法官的思维趋于封闭。总之,强化指导意见功能将最终不利于法官职业水平的提高。

2.指导意见秘而不宣,让公众难以做出合理预期

理论上认为,文书全部上网可以让公众最大限度地了解法律规范,了解法院的裁判规则,进而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然而,事实上要做到这点非常困难。因为,通过文书了解裁判规则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连很多法官都难以做到,又怎能奢望无法律背景的社会公众能够做到。其实,当法官裁判疑难案件越来越依赖于指导意见时,公布指导意见便是让公众知晓法院裁判规则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就要求各级法院“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等。”近年来,也的确有很多法院遵照最高院的规定,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由审委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意见。[79]然而,对于业务庭讨论通过的指导意见几乎没有哪个法院会向社会公开。而C 市高院2014 年恰恰又将指导意见的制定权下放给各审判业务庭,因此,指导意见基本都不对外公开,这就造成公众比以往更加难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

3.指导意见具有地方性,易造成地区间制度性的同案不同判

由于缺乏必要的审查监督机制,因此,常出现不同地区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相互打架”的现象。如上文所举的未经工伤认定,请求工伤赔偿的案件,同属于C 市高院辖区的Y 中院和W 中院就出现两个不尽相同的指导意见。Y 中院规定,所有未经工伤认定的案件(无论是否已过工伤认定期限),均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W 中院规定,如果工伤认定期限已过,则可以根据工伤事实主张工伤赔偿。文书上网后,虽然C 市高院制定指导意见的数量较以往增多,并利于统一辖区法院的裁判尺度,但这也增加了与其他高院制定的指导意见“相互打架”的风险,又由于地方法院裁判疑难案件主要依据指导意见,故易造成地区间制度性的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