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及重庆Y法院的司法案例

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及重庆Y法院的司法案例

【摘要】:然而,《民事诉讼法》仅以三个条文对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早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该制度已迫在眉睫。因此,在根植于制度内在价值的前提下,借鉴他国经验,充实完善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且尊重司法规律的缺席审判制度,是当前一个重要课题。

李 沁[1]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美]迈克尔·D.贝勒斯

摘 要

理想状态中,公正司法的逻辑进路必定是建立在良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进行举证质证、对抗辩论后,再由学识渊博的法官凭借司法良知与司法技巧,严格依法、不偏不倚并辅以利益衡平的考量做出裁判,实现“胜败皆服”的司法路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并没有绝对良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也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够或是愿意通过参与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仅诉讼“一造”出庭已屡见不鲜,如何在聆听单方说辞的情形下确保诉讼公正,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日益凸显。然而,《民事诉讼法》仅以三个条文对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早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该制度已迫在眉睫。本文试图从实践案例入手,通过分析梳理缺席审判制度的现存困境和相关理论,并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思路及细致设计,以期为立法和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作为与对席审判相对的审判形式,缺席审判[2]在司法实践中起着无可取代的作用。与此相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仅以三个条文对该项制度作出规定,早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中的诸多需求。因此,在根植于制度内在价值的前提下,借鉴他国经验,充实完善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且尊重司法规律的缺席审判制度,是当前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