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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转换视角看待环境问题:机动车限行保障健康权

【摘要】:美国环境学家作过研究,身体脆弱的儿童、上下班通勤坐班车时间更长的人受到空气污染的伤害更大,土地密集高效使用的地区污染更少,对人们身体的负面影响更小。而那些不依赖私家车出行,又对环境、健康问题极度敏感的人,或许更倾向于认可优良环境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应优先获得保护,通过限行,给机动车使用者施加义务来保障环境权、健康权的实现是正当的。已有两会代表提案讨论控制三手烟的问题。

(一)以权利和权力对抗来理解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过于片面

我们尝试换一个视角,不从公和私的明确划分出发,不从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对抗出发,也不认为只有国家才拥有权力,抛开这所有的预设,再来看私家车限行这个问题。比如,我们是不是可以多关注个人和个人/群体和群体之间的冲突,是不是可以设想一下并非只有国家才拥有、使用权力,其他主体也有权力?

如果我们在很抽象的意义上谈论权利,环境权、生命健康权、私有财产权等似乎都是我们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可是,认可大家都拥有这些权利,并不能告诉我们在不同的权利要求相冲突的时候到底该怎么办。私家车主大概会认为自由地开自己所有的车理直气壮,对其开车的自由施加限制就是侵犯其私有财产权。但是,其他有不同诉求的人或许并不这么认为。

对环境科学有所了解的人,应该清楚机动车尾气排放对污染贡献很大。就我个人读到的相关研究资料显示,尾气排放对于空气污染的总体贡献度在20%以上有时甚至能达到50%(因燃料、城市环境、气候条件不同,会有所区别)。“摊大饼”式的城市规划,人们的通勤需求,造成对汽车的依赖度不断增加。在我国,还不乏一些学者和商家推广美国郊区田园式的“中产阶级梦”,影响着我国群众的价值观和城市发展方向。但是,这种梦想是不是合理的?城市扩张,大建郊区房产,后果就是通勤路程长,无论是公共交通车辆还是私家车,都会对车内车外的空气造成更多的污染,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美国环境学家作过研究,身体脆弱的儿童、上下班通勤坐班车时间更长的人受到空气污染的伤害更大,土地密集高效使用的地区污染更少,对人们身体的负面影响更小。[5]在通勤路程长,便捷舒适快速的公共交通不可及的情况下,只能加深很多人对私家车的依赖程度,这些人会倾向于反对限行。更别提将私家车作为标识自身阶层地位的人,即使没有路程较长的通勤需求,也依然对开车有着“刚性需求”。部分私家车主对环境科学有一些深入认识,环保意识比较强,知道机动车尾气排放给环境造成的污染很大,可能会觉得限行有一定合理性,算不上侵犯他的财产权。而那些不依赖私家车出行,又对环境、健康问题极度敏感的人,或许更倾向于认可优良环境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应优先获得保护,通过限行,给机动车使用者施加义务来保障环境权、健康权的实现是正当的。人们的诉求是存在冲突的。就像在公共场所抽烟这个问题,现在已经不只是谈二手烟了,还要谈三手烟,抽过烟之后沉淀在周围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即使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也会给人带来伤害。已有两会代表提案讨论控制三手烟的问题。有些人觉得抽烟是他的权利,但是,受二手烟、三手烟伤害的人的权利,尤其是儿童等身体更易受有害物质伤害的人群的权利,视抽烟为权利的人有没有考虑过呢?到底该怎么认识这些冲突,如何处理这些相冲突的要求呢?这其实涉及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恰当地划分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于理解权利至关重要。

在机动车限行问题上,除了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和风险,道路资源分配上的不均衡也值得重视。全国大多数城市交通道路的规划设计都是倾向于为机动车提供便利的,给行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以本人所在的城市为例,在一个五车道的路口过马路,绿灯亮时立即起步并以年轻人的快步速行走才能赶在绿灯闪灭前抵达对面,甚至可能在红灯亮起时还差几步,更别说儿童或老人了。行人占用的资源和机动车占用的资源显然不平衡,行人的路权很难得到充分保障,甚至可能不得不承担一定的违法成本。以下一幅漫画(图4.2)很生动地说明了行人和机动车所占道路资源的对比,虽然作者是以他所在的城市作为观察对象描绘出这幅作品的,但是在全球城市形态趋同、汽车消费增长的背景下,这幅画对我们的现实有很强的参照意义。

图4.2 Karl Jilg/Swedish Road Administration〔1〕

〔1〕参见Joseph Stromberg,This brilliant illustration shows how much public space we've surrendered to cars.https://www.vox.com/xpress/2014/11/18/7236471/cars-pedestrians-roads,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6日。

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当然也不是私家车主造成的,不均衡的背后是城市发展的诉求,汽车行业发展的需求,汽车消费的刺激,但是,让占用较多资源,带来较多环境风险、公共卫生健康成本、行路成本的私家车主承担限行的成本是否算得上不合理不公正呢?从私家车主和其他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相称性来考虑,我认为,施加给私家车主的义务使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均衡,具有正当性。尾号限行只是限制汽车使用的一种手段。欧洲一些地方,尤其是致力于打造低碳生态的城市,不但征收高昂的汽车购置税,对石化燃料汽车征收很高的能源税,而且把道路资源和停车场地资源更多地向自行车、公共交通倾斜,市中心区域收取高额的停车费、拥堵费甚至禁止开车进入市中心。这些手段都是对“开车自由”施加限制,让人感觉到买车开车成本高,这其实都是对私家车尤其是石化能源汽车加以限制的手段。在我国,污染排放税收体系还未健全,新能源汽车也还未发展至一定规模,城市规划的困境短期内难以纠偏,尾号限行于当前的条件下不失为一个合理手段。

在我看来,对私家车的限制并不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而是一个权利义务划分的问题。法的核心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社会中的一些群体占用的可用于满足其利益的资源相对于其他人更多,行动选择范围更广,履行的义务更少,而其他人占有的资源少、承担的成本和义务过于沉重,他们之间就容易形成一种不均衡的关系,占有优势的人给其他人的生活机会、行动自由构成不合理的限制。这时候,就有必要重新权衡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平性。任何人提出自身的诉求,也应该考虑公平性,不考虑公平性的诉求很难得到别人的承认,得到正当化。前两年网上流传过一些文章,说生活在北京的中产阶级对雾霾感到绝望,觉得自己和孩子深受其害,国外的环境质量肯定要好很多,表达出对移民的憧憬。生活条件比较好的中产阶级可能没有意识到,他自身的生活展现了很多冲突:一方面,每日开车上班送孩子上学,经常开车制造污染,反对私家车限行;另一方面,觉得雾霾会对自己和孩子的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家里又装着昂贵的空气净化器。他们既是问题的制造者也是受害者,最大的期待是赚够钱移民摆脱雾霾,但是,他们不去考虑自身生活方式存在的问题,不想对自身的行动加以限制,也不关心社会中其他人的境况。西方有些学者也在反思他们主流的自由主义法治观,一直强调权利,不强调义务。好像法的核心价值就是保障私人权利。这是一个很偏颇的观点,容易给我们造成一种错觉,好像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大堆权利,任何权利都是完全地、绝对地属于我们每一个人的,这些权利构成了一个围墙,形成了我们自己的领地,似乎我们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之间是不冲突的,除非其他主体尤其是国家伸手到我们的领域来,才会产生冲突,我们的权利才会因此受到侵犯(如图4.1)。好像权利是第一位的,义务是附随于权利的,仅为保障权利而存在。按照教材上的定义,义务是以权利来界定的,但目的在于说明二者的内在联系,并不是说义务次要于权利。[6]把权利奉为优先的理解,我认为是一种极大的误解。社会利益冲突是普遍的、必然的,生活需要、利益要求不同的人,对权利的理解也不同,权利实际上体现的是主体的利益诉求——其内容是主体生存发展的需要以及实现其需要的手段、措施,包括对其他主体个人、组织机构或国家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来保障其利益实现的要求,权利、义务是对这些要求的正当化。法律对这些要求的正当性进行确认,使其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法律确认你有这项权利,是确认你的这个利益诉求是正当的、合法的,通过法律确认为正当的、合法的手段来实现你的利益,你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自由行为,可以对一定的主体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满足利益诉求的行动的范围、方式——构成权利。当你的利益诉求、实现利益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别人利益的实现,就可能面对别人的质疑,面对行为上的限制,面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限制——构成义务。说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我认为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共同构成的行为边界上,而这一边界是变动不居的,是弹性的,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不同力量的介入和影响而变化。由此,应当动态地理解权利、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另一种理解

结合前两章的内容和本章前文关于私家车限行的讨论,以及从中获得的关于权利的认识和体会,我摸索着画出另一种理解权利的图示(图4.3):

图4.3 从社会主体互动博弈(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看待权利

在确定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国家会起到一个关键作用,但并不是唯一起作用的,唯一能对权利义务关系施加影响力的主体。国家通过其掌握的政治权力制定和实施法律来设定权利义务,将它落实到人们的行动上。但国家不是一个有独立思想意识的主体,它的意志,所谓国家意志,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政治活动中有着不同诉求的群体之间的博弈结果。

社会主体之间的博弈定型利益关系、行为模式,催生适应利益关系、行为模式的价值观,框定权利和义务的轮廓。国家权力的作用体现在为社会博弈中大致定型的利益关系盖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标识权利义务范围、主体行为界限的正当性、合法性。法律用合法还是非法的标准来确认行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做出动用各种资源来对正当行为加以保障的承诺,合法即正当,不合法即不正当。法律体现的价值标准并非中立的,掌握经济支配权、政治权力、话语权的群体对主导价值标准、对政治风向的影响力更大。有些人可能觉得做某件事或者要求别人做某件事是正当的,自己有权利别人有义务,但缺乏对政治、立法过程的影响力,法律未必会认可他的要求。他可以提出权利要求,但未必能成为法律所承认的权利。有些事情,即使现在的法律确认它是合法的、正当的,但社会里其实还有好多人持有不同的意见。随着社会条件发生变化,不同意见背后的力量对比发生转变,针对同一事项,原先处于下风的意见在博弈中取得主动的、优势的地位,合法/非法的判断标准,权利/义务的边界可能会产生变化。譬如,吸烟控制的问题。北京市1995年就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2008年出台《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2015年颁布号称史上最严格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人们的健康意识逐步提高,对吸烟的严格控制给予更多的支持。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文化水平地区间的不平衡、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的广度深度不同,博弈是长期的。比如云南这样的地方,至今没有出台过严格控烟、禁烟的立法,一方面,云南的烟草业是支柱产业;另一方面,人们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水平还普遍较低,可以想见开展控烟、禁烟方面的立法会面临更多阻力。再比如,对含糖食物、酒精、烟草等严重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给公共卫生带来沉重成本的消费品产业予以严格立法加以监管控制,是保障人们健康的重要举措,但是,这些产业行业的影响力很大,导致相关的立法决策难以成形。世界卫生组织每年的预算约为40亿美元(2017年),而可口可乐一家公司计划在2020年之前分别投入120亿美元在非洲和印度推广其产品。[7]在非洲、印度一些贫困地区,食物缺乏,民众对含糖产品的危害也没什么意识,廉价的可乐饮料已经成为青少年“补充能量”的基本品,给当地民众带来非常严重的健康问题。宣传预算的差距如此悬殊,倡导监管的一方明显力量不足,而在贫困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的情况下,引导人们改变饮食习惯也非常困难,加剧了不同声音话语能量、效果上的差异,加强监管改变现有利益格局的阻力非常大。[8]

统观前面讨论过的国内外各种立法事例、司法案例,在法的形成和运作过程中,一直都有不同主体参与其中,有的主体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有的主体能够对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向、手段施加影响力,有的主体能够在凸显自身话语权的同时压制其他主体的话语权……权力因素的作用无处不在,体现为以金钱、传媒、地位等各种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为基础形成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放任与被限制的关系,不同主体力量的强与弱主导社会利益关系的博弈格局。在众多权力之中,国家权力尤为显眼,并非因为国家权力以外的权力不发挥任何作用,而是因为,国家权力与其他权力形式相比有不同的特点,有无可比拟的强制力保障法律普遍地、有效地实施,有些理论学说却把国家权力和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阻断,影响我们对社会整体格局的认知。

当然,我并不是说不能立足于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角度来研究问题。比如,行政执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例有不少,这里确实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不当对个人权利的侵害。比如,在民主政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个体无法通过有效的方式平等参与国家治理,其提出的诉求和批评、建议得不到政治体制内的重视甚至被直接忽视,容易导致对个体自由、基本权利的不当限制甚至压制,为此要重点规范政治运作,增进民主参与,以保障个体的自由发展。但是,即使要谈限制国家权力,也要进一步谈为谁而限制,为什么目标而限制以及如何限制的问题,而不能仅仅将个人和国家抽象地放在对立面、抽象地谈限制。要意识到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对抗视角的局限性,既不能将个人权利受侵害的具体问题简化为个人和国家对立,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对抗,也不能由此把“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作为法学研究的唯一标签,更不能不假思索地把解决个人与国家(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作为法治的核心指标。不然,我们很容易失去判断西方法治理论实质所需的眼界,失去区别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在我国理论界流行的“权利本位论”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社会契约论及其构建的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对抗关系的视角。虽然“权利本位论”似乎是为打破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的“义务本位”模式和法学理论上的“阶级斗争范式提出来的,然而,“权利本位论”因在抽象意义上谈论“权利”和“义务”,不但错误地将旧时代束缚人身的“义务”直接作为“义务”来理解,致使其难以深入认识权利义务的关系,也因对“权力”的错误理解而将“阶级分析方法”简化为“阶级斗争范式”加以批判,从而不能超越“权利和权力”的视角认识问题。[9]对权利的重视体现了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的自由的拓展和自主能力的提高,无论是自然权利学说还是“权利本位论”都是适应这一变化的理论,有积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认为“权利”是天然的并当然地将其作为理解法的必然出发点和根基。尤其是,人们若广泛地立足于这套理论形成一种社会想象,以此看待社会组织模式、人们之间的互动方式,型构自身的思想行动,会造成很多问题。有意思的是,在“权利本位论”出现的同时,也有学者提出了“义务先定论”。[10]关于权利和权力关系问题的反思,建议阅读《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矛盾吗?》等系列文章。[11]虽说这都是20年前的论著,但以前的理论争议并未得到认真的解决,只不过是以“通说”代替了争论,代替了理解的深化。

下面,我们就来追问,为什么西方国家需要“公私划分”“公权不得侵犯私权”这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