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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政治学研究的基点

【摘要】:(一)财产及“人是政治的动物”的基点共同居住、共同活动和统治关系是政治性的三个不同层次。此种情况下,财产的增加有赖于人类政治文明的稳定及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财产被视为政治的基础。在以土地为财产时,财产类型较少,产权对政治影响较大且较为直接。被授予财产权的利益仍然可能受到他人或国家的威胁,如犯罪情形下财产被剥夺。

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动物”的观点为人们所熟知。[8]统治关系成为动物在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上政治性最高的表现。[9]人是政治的动物意味着,人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国家和社会正是适应人们过合群生活的自然需要而产生的。根据阿奎那的观点,国家是引导公民达到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的组织。[10]从财产权视角来看“人是政治的动物”这句话,对理解财产权的产生、发展更加有价值。财产法中人之政治的动物的属性,使得具体法律制度成为人类追求正义、民主、公平及人权等的一种政治性理性工具。

(一)财产及“人是政治的动物”的基点

共同居住、共同活动和统治关系是政治性的三个不同层次。人类优于其他政治动物之处在于人不仅能够借助统治关系来完成共同活动,还能够依托政治关系的建立而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特有的生活方式,规定和提倡什么是好的生活。[11]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之所以是政治的动物,正是因为人是会讲道理的动物,利用语言表述利弊和正义。[12]人类对情感和思想的表达,使得人类的创作活动和发明活动脱离其他动物世界,语言及载体的辅助使得人类创作活动得以开展。

相互交流是人们共同居住与生活自然发生的需求。人们的智力创作是共同生活中解决问题、丰富生活而产生的附属产品。不同种族、部落的人在本群体生活及与其他群体交涉过程中,产生智力创作(知识、信息、技术),用于相互之间交换、交涉,知识与信息得到传播与交流,对知识、信息的利用也因群体性活动的传播而实现。知识及信息所带来的利益,成为交易的首要优势。人与人之间私约的失败可能性带来秩序的混乱,因此,划定各自的财产权边界成了“人是政治的动物”基础上最能够实现公平的路径。

以先占为基础规则的人类生活秩序不能满足在有剩余价值之后人类共同生活的秩序维护。同时,人类需求的提升也决定了更多的财产及财产种类的出现。此种情况下,财产的增加有赖于人类政治文明的稳定及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在人类群居生活稳定性遭遇损害时,如战争、天灾、动乱之际,就会发生综合财产量的降低及技术文化的落后现象。财产被视为政治的基础。[13]在封建时代,奴隶制时期因阶层固定而产生的财产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被打乱。逐渐地,个人掌握的财产可以成为政治领导的前提,也成为衡量其政治能力的基础之一,政治制度的建立有赖于财产的积累和综合。此时,财产的分配及权力的分配成为有正比关系的两个交杂内容。

人作为政治的动物,随着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的提升而经历了“主动劳动”“被动劳动”“为权力劳动”“为自己劳动”的发展阶段。人类不同发展阶段的政治体制和利益分配造就人们在特定环境下所能够获得的、能够接触到的需求。在以土地为财产时,财产类型较少,产权对政治影响较大且较为直接。随着财产类型的多元化,产权从地权向其他财产权形式扩展,产权对政治的影响变得多元化、多层次化、隐性化。[14]人作为政治的动物,其需求的发展性变迁也为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需求层面的规则需求。

人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对人的重视、对人基本权利的强调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推动了人类自身的变革,为社会科技发展与财产增加创造了条件。[15]人作为政治的动物的能动性、主观性增强,逐渐从之前以生产、创造财产为中心转向以财产分配、要求财产权与公平的阶段。根据人之群居生活本质的有限范围利他决定,[16]知识的自由分配需要规范来约束,才能够实现人类知识的进步。

社会主义一贯强调人类天生就是社交性、合作性、集体性的且受利他主义和社会责任感的驱动,资本主义则主要认为人追求私利和以自我为中心,但是两者均未否定人的后天可塑造性。[17]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过上“善”的生活。知识作为人类共同生活贡献给社会群体的财富,不仅取决于先天的能力,也取决于人们在共同社会中后天学习后进行的创新创造。因此,知识作为“财产”纳入财产权范围需要有非常充分的有利于人类社会运转的理由。

(二)财产权及公平分配的政治需求

“财产权是现代典型的政治问题”。[18]财产权被视为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的工具是私人财产权最直接的价值体现。[19]中世纪,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性的政治权利。[20]产权带来的权力支配能力及皇权、国家、政府对财产权的组织管理更加被重视,而掌权机构及团体对这种权力带来的收益更加感兴趣。产权表现出的强大权力支配力决定人们可以利用这些权力并制造规则来分享利益,而有财产权才有政治参与资格的古老典范更是让人意识到产权的魅力。产权的多少与人们的政治地位和社会等级相匹配,[21]即便这种关联在18世纪曾受到批判,其仍在后来的政治活动中得以无形地延续。

被授予财产权的利益仍然可能受到他人或国家的威胁,如犯罪情形下财产被剥夺。因此,如果没有法律制度对这些财产权进行规范的话,这些威胁可能使财产利益的秩序紊乱。[22]政治共同体的最初设立与维系是为了利益,并将共同利益称为“公正”,这也是立法者要实现的目标。[23]政治即在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所表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其权利并实现其利益的一种社会关系[24]知识产权法是财产法的一种新形态,人在其中处于中心地位。不同于其他财产法以财产为中心的规范方法,知识产权法的规制目的是通过法律拟制稀缺,将信息的控制权分配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通过主体对信息的控制权产生信息支配能力,并以此为基础获得更大的知识能力,如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得到更广泛的知识交换能力、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关系具有更大的控制力等。在知识产权法中,人之政治的动物属性的体现更加分散,但是这种分散并没有稀释人之政治的动物属性的体现,因为人之政治的动物属性的体现是层层递进和叠加的,这种关系使得知识产权法中的人之政治的动物属性更加突出。人之政治的动物属性不仅仅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立法过程中,还体现在知识产权法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知识产权关系中。另外,除了国内法,在世界贸易日渐发达的过程中出现和发展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国际知识产权交易等方面,人类的政治的动物属性体现得淋漓尽致。几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及现在国际规则的变化,也多为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而不论这些规则是否被需要以及被谁需要。

由发明创造及相关利益产生的控制,会削弱他人对知识的运用,阻碍人类群居生活中知识的传播与利用。人类生活中如团体、政府、国家等组织的出现及其管理与治理理论的产生,推动了人们创作秩序制度化。所有权是万恶之源,而先占制度是事实现象。[25]财产权的细化促进多种政治价值的实现,如在财产权分配中对公平的界定、对人的发展权的界定、对信息和知识的分配、对自由和民主的实现的拓展等。公共选择的多元化带来财产制度在不同政治体制、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的多元发展与冲突。国家作为最基本的人类群居生活团体,成为财产分配的基本组织。国家通过法律实现其政治需求,如提升经济,增加国家财富,增强国力,实现国家政权稳固等。有效的财产权制度对政治力量的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如有效的产权结构使得英国在历史上超越其他欧洲国家而成为“日不落帝国”,相比之下,没有建立类似有效私人财产保护和限制皇权结构的法国因此而落后;同样,亚洲等落后的组织、无效的财产权制度,决定了其没有出现工业革命[26]财产权标识出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借助民主维护该界限、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滥用,公民亦可以财产权作为对抗政治权力的最后手段。[27]因此,作为财产权的知识产权是其成为政治参与力的基点,但是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学基点并不止于此。知识产权法在历史上的根源还在于政治统治者为了维护自我权威与统治的稳定而对知识、信息传播进行控制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