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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计税依据探析介绍

【摘要】:为了应对新变化,应在准确把握新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思路的重新调整。所得税处理:企业发生的200万元研发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另外加计扣除150万元,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列支的费用项目的相关规定做了很多调整,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为了应对新变化,应在准确把握新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思路的重新调整。

1.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据实加大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到规定的上限。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发生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而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加重税收负担的现象。因此,我们在日常财务核算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筹划:

(1)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的核算。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严格区分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据,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议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以及召开会议的文件等,证实会议费发生的真实性可进行税前扣除。

例6-13,某企业2016年度发生会议费、差旅费共计16万元,业务招待费5万元。其中,部分会议费的会议通知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导致3万元的会议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400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6万元的会议费、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而该企业2012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400万元×5‰)。超过的6(5+3-2)万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6×25%)万元。

如果在2016年度,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的同时进行事先纳税筹划。严格将业务招待费控制在2万元以内,各种会议费、差旅费按税法规定保留了完整合法的凭证,同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将部分类似会议费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并入会议费项目核算,使得当年可扣除费用达4万元。由此可节约企业所得税1(4×25%)万元。

(2)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合理转换。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要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提前做好费用预算,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例6-14,某企业计划2012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160万元。该企业2012年度的预计营业收入5000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12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25(5000×5‰)万元。该企业2012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30(50×60%)万元,故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5(50-25)万元。该企业2012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750(5000×15%)万元,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为280(120+16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该企业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低为30万元,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到140万元。此时,该企业2012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18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总发生额为300万元,亦可全额扣除。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2万元,由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3.25(25-12)×25%万元。

2.研发费用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加计扣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努力提高研发水平。在日常核算时,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研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并且单独归集核算,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并保存相关佐证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例6-15,某企业2017年开展一项研发项目,共发生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2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该年度企业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定按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所得税处理:企业发生的200万元研发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会计利润中已作考虑),另外加计扣除150万元(200万元的75%),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0=850(万元),应纳税额为850×25%=212.5(万元)。

政策效果分析: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企业应纳税额为1000×25%=250(万元),享受该政策后企业应纳税额为202.5万元,享受税收减免金额37.5万元。

3.工资及工资性费用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具体可采用以下措施:

(1)提高职工工资,对超支的福利项目以工资形式发放。

(2)内部职工兼任企业股东、董事等职务的,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

(3)加大教育投入,增加员工教育、培训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素质。

(4)建立工会组织,改善员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