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是领导科学中一个最基本的范畴,又是进行领导科学研究的出发点和构成整个领导科学体系的基石。在这种关系中,领导者处于主导的地位。领导者要担负起社会活动的领导任务,履行领导职责,必须具有组织或团体授予的职位和相应的法定权力。领导者的职权是领导者领导活动的资格。......
2024-10-31
二、正确处理党内生活的各种关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行动上,就是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这是健全党内生活,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觉悟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党内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同时加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
党内民主是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是指导党内生活的根本政治原则,是政党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党员的积极性,党的团结,党群关系,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以及党的全部工作的活跃,都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民主和集中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不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虽然在不同时候针对不同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必须始终坚持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不应该误解,以为强调集中统一,就可以抛弃民主集中制的那个民主。为了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就更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民主这一面。有了这一面,集中就有了基础,就可以真正集中统一起来。他说:“党是一个战斗的组织,没有集中统一的指挥,是不可能取得任何战斗胜利的,一切发展党内民主的措施都不是为了削弱党的必需的集中,而是为了给它以强大的生气勃勃的基础”[10]。
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民主意识和具有民主作风。目前,一些领导干部对扩大党内民主以及为此建立健全的一些规章制度不大适应或不太习惯,家长制现象、压制党员批评和不同意见的现象,党员权利得不到尊重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结果挫伤了广大党员的积极性。这种状况必须纠正。毛泽东同志说过,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邓小平同志也说,在党内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所以,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养成民主的作风,研究解决任何问题,都要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从善如流。凡是有利于改进工作、有利于党和人民利益的意见,包括反对自己的意见,都要诚心诚意地听。如果心胸狭窄,容不得人,容不得不同意见,就会自己把自己封闭起来,不仅思想难以进步,工作难以做好,而且还会有脱离群众,成为孤家寡人的危险。
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邓小平同志强调:“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1]领导干部要确立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如果盲目地以“领导者”自居,以为普通党员只是被动地接受领导和指挥,他就会视党内民主为自己手中的工具,是自己对党员的一种恩赐;在自己认为必要时,便“给予”党员一些。而且,高兴时便可以多给,不高兴时可以少给或不给。抱这样一种错误观念的领导者,当然不可能很好地发扬民主,党员的民主权利也就难以保障。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证党员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落实。要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应建立更加切实有效的党内反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
要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增强责任意识、全局意识,有力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
(二)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原则。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无论在哪个工作岗位上,在哪个领导班子中,都要按照这个规定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首先,要摆正个人在党组织中的位置。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对担负各级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来说,不论是基层组织的领导人,还是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人,或者是党中央的领导人,都是党的一定组织中的一个成员,都应该自觉接受党的监督,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决不能把自己放在组织之上,或者游离于组织之外,成为特殊党员。邓小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更应该严格遵守党章、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起模范作用。”[12]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该比其他同志负更多的责任,尽更多的力量,作更多的贡献;应该与其他同志平等地享受应该享受的权利,不能有所特殊,不能滥用职权。党员领导干部,如果忘记了自己仅仅是一定组织中的一员,而把自己看作是党组织的化身,“我就是党委,党委就是我”,甚至凌驾于组织之上,那就完全颠倒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
其次,要坚决服从党的决定。党员个人服从组织,最重要的就是要服从党的决定,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法、党对各项重大问题所作的决议、决定等,也包括党组织对一些具体问题、具体工作乃至某一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决议、指示和规定。每个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要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在执行党的决定的时候,要毫不计较个人利害得失,更不能凭个人的好恶有所取舍。那种擅自改变集体的决定,集体做了决定少数人不执行,甚至另搞一套,是不能容许的。当然,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党的决定,并不等于盲目蛮干,而是要做到因地因时制宜,从实际出发,把党的决定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做,同无条件服从党的决定不仅不相矛盾,而且是更好地、实事求是地贯彻执行党的决定所必需的,反映了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一致性。
第三,要反对个人专断。按照党章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如果党的决定经过实践证明有不适当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和补充,一般也不宜以个人讲话的名义解决,而应该采取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处理,避免造成个人代替组织、一切由个人说了算的不正常现象。当然,这绝不是说领导干部离开了组织的决定和批准,就不能发表个人的看法和意见。而是说,要把个人的意见同党组织的主张区别开来。即使个人在某些问题上发表了很好的意见,但在得到党组织的接受和认可之前,也只能算是个人意见,不能同党的决定相提并论。同时,要把在工作中敢于负责与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区别开来。在遇到某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和问题时,由于各种原因,党组织还没有作出决定,或者来不及作出决定,可是又必须立即下决心,提出解决办法,采取果断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干部就应该抱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和善于拿出主张和解决办法。但是,事后一定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第四,要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成绩和功劳。共产党员无论担负什么工作,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党组织的一员。个人的进步和取得工作成绩,都不可能离开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帮助。没有党的正确路钱、方针、政策的指引,没有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没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配合,没有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奋斗,个人本领再高,也成不了什么大事。所以,任何时候都不能居功自傲,不能把工作成绩作为向组织上伸手的资本,更不能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成绩越大,越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兢兢业业,把工作做得更好。这些年,有的人工作有了成绩,就忘乎所以,拒绝组织的教育和监督,结果摔了大跟头。这方面的教训务必引以为戒。另一方面,如果工作中发生失误,出了问题,作为领导干部要敢于承担责任。不敢承担责任,甚至诿过于人,谁还敢与你共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所肩负的工作使命,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任何推诿、敷衍塞责都是不允许的。
领导干部要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关键在于要有高度的思想觉悟,自觉地以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有一些同志,平时也说要服从党的决定,但一遇到实际问题,特别是遇到与个人切身利益攸关的问题时,说的和做的就不一样了。比如,有的同志在接受党组织分配给自己的工作和任务时,往往暴露出许多私心杂念来,要么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拒绝到艰苦的地方去工作;要么对分配给自己的工作拈轻怕重,挑三拣四;要么斤斤计较待遇和地位。更有甚者,公开向党伸手要官要权,争地位、闹待遇。能否服从党组织的工作安排,归根到底,是能否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党的需要之间的关系问题。一个干部做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要由组织上去决定,而干部本人不要去考虑自己的名利地位,不要去想自己干了多少年就要当个什么官,谋个什么位置。要时时刻刻把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党的利益,用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约束自己的言行。当然,组织上应该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本人的德才表现,全面慎重地把每一个干部使用好。
(三)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www.chuimin.cn)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体现。它对于发挥集体智慧,增强领导班子团结和战斗力,保证有效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领导干部加强组织纪律修养,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总的看,领导干部在坚持这一制度方面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党委主要负责人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置集体领导于不顾;有的对什么是重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随意性较大,导致本应由集体决定的事情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有的事无巨细都推给集体讨论,名为集体领导实则无人负责;有的片面强调分工,把分工变成了分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领导班子整体合力的发挥。
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四句话,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揭示了党委领导工作的内在规律,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和实践的一个新发展。我们务必要认真按照这四句话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切实提高领导班子集体的决策水平和战斗力。
一是要强化集体领导观念。一个领导班子要坚强有力,关键是要形成集体领导。无数事实证明,只有依靠集体领导,才能正确地掌握情况、作出决策和解决问题,避免失误,少走弯路。有的地方以少数人碰头商量代替集体决定;有的借口上级布置明确,或以情况特殊为由,不经集体研究就自作主张;有的虽然也召集会议,但只是形式主义的走走过场。这种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应该明确,凡属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人事任免,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而且,集体一旦作出决定,必须坚决执行。这是集体领导的最终体现。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能嘴上说执行,行动上不执行,或会上统一,会下不统一。要一个声音对外说话,一个决议向下贯彻,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
二是要正确实行民主集中。民主集中是坚持集体领导的基本途径和根本保证。总结一些领导班子的经验,凡是好的主意,大都是经过集体讨论产生的。领导的高明,往往就在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上。离开了集体和群众,再高明的人也可能会变得愚蠢了。所以,重大决策一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且周密地加以论证。在领导班子内部要形成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的氛围,讨论问题不先定调子,对少数人的意见不轻易否定。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正确。同时,应善于审时度势,实行正确的集中。古人讲:要“多谋善断”,“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对于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要求的事情,看准了的,就要果断决策,并坚决付诸实施,绝不可优柔寡断,延误时机。当然,这里有一个如何正确集中的问题。一些同志的体会是,在党委成员意见比较一致时,应注意引导大家提问题,防止掩盖了不同意见;在党委成员意见分歧较大时,必须引导大家从整体上考虑问题,防止各执一端,议而不决。这样,才能真正把正确的意见集中好,把分歧的意见统一好,把错误的意见说服好。
三是要进行个别酝酿。这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主要方法,是发扬民主,沟通思想,取得共识,增进团结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会前酝酿越充分,决策质量就越高。在会议决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要就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一些容易产生不同意见或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分别交换看法,征求意见。正、副书记之间、书记和委员之间都要多通气、多商量。特别是要和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反复磋商,力求把分歧解决在会下。未经个别酝酿的重要问题不能仓促上会,对酝酿不充分或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也不能草率上会。个别酝酿要坚持原则,注重实效,防止走形式,更不能把个别酝酿搞成“私下授意”。要使酝酿的过程,真正成为学习政策规定、沟通不同意见、比较各种方案的过程,在思想碰撞中寻求最佳决策方案。
四是要通过会议决定。集体领导,必须经过必要的正式的会议来决定。这是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和重要程序。所谓“必要的正式的会议”,就是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了其权限、范围和参加人员的法定会议,而不是随便什么会议。不能用碰头会、会前酝酿及个别协商等代替党委会议或党组会议。同时,对重要问题的决定,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因为讨论固然重要,但是再充分的讨论也不能代替表决,只有通过表决,才能使会议形成的决议真正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没有个人分工负责,就不可能进行任何复杂的工作,就将陷入无人负责的灾难中。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名曰集体领导,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这是不允许的。要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提高工作效率。集体领导解决重大问题,某一件事、某一方面的事归谁负责,必须明确责任。班子成员既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关心全局工作,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自己分管的那一部分工作。如果光有集体领导,对于个人分管的工作不能独立负责,遇到难题不敢表态,不敢拿主意,出了问题也不肯承担责任,这样就会严重影响班子的整体合力,削弱战斗力。要提倡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要建立岗位责任制,狠抓工作落实。在分工负责中,党委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第一位的责任。在党委内部,书记虽然只有一票的权利,但绝不是一票的责任,不应借口集体领导而降低和抹煞书记的重要作用。党委成员之间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通力合作,发挥好班子整体的优势。
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既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的职能作用。各级党委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依法进行职责范围的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保证党的主张的实现。重大问题要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并在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中同多方商量,按照法定程序或章程办事。
(四)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四个服从”,其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因此,领导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重要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中央的权威。
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不能搞违背中央政策的‘对策’”[13]。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强调,维护党和国家的统一,维护中央的权威,是极端重要的。由于实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如果我们思想上不清醒,工作中不注意,是很容易搞散的。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维护中央的权威,就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中央决定了的事情各方都要认真去办,不但要迅速,而且要很有力。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等等,必须统一。无论分布在全国哪个地区、哪个部门、哪个单位的党组织,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都要自觉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坚决维护中央领导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决不能各行其是。全党全国是一个有机整体,只有坚决执行中央制定的统一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协调发展,才能确保全局利益。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维护中央的权威,既要体现在对中央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上,又要体现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进行创造性地工作上,这二者并不矛盾,必须统一起来。
维护中央权威,必须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又充分兼顾各方面利益。实行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而党员生活在不同利益群体中,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很容易产生片面追求局部利益的问题。一些地方出现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根本原因是受本位利益驱动。各地方、各部门一定要增强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地方与中央、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关系。有些事情在局部看来或许有道理,但从全局来看是不可行的,就要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出多门、各搞一套。
强调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决不是把应该赋予地方的权力收上来,回到过去那种高度集权的旧体制上去,而是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力。而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实质,是贯彻中央精神与立足本地实际相结合,对当地人民负责与对全国人民负责相统一。就是说,既要维护全局利益,必要时宁可舍弃局部利益,又要做到努力搞好局部,支持全局;要顾全大局,为中央、上级党组织分忧,又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群众负责,把局部工作创造性地搞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更好地坚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方针。总的原则应当是:既要有体现全局利益的统一性,又要有统一指导下兼顾局部利益的灵活性;既要有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权的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导下赋予地方必要的权力。当前应抓紧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权限,明确各自的事权、财权和决策权,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并力求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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