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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通知

【摘要】:期间,对定点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未年检合格的,其定点资格相应取消。对资料发生缺失或损毁的,由定点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12月30日  晋人社厅发〔20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公益性就业服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设立且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且自成立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和设施,业务开展效果好,社会信誉度高;

(四)自愿公开承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自成立以来无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效投诉、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专业人员队伍,并领取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具有来源稳定、数量大、质量高、真实有靠的岗位需求信息;

(七)机构内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并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需进行资质认定。定点资质按照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的审核权限,由批准其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四、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定点资质认定的,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定点资质的报告,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情况,以及拟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行性分析、承诺开展服务的内容等;

(二)《山西省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1);

(三)近年来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况报表;

(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六)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七)工作人员名单及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www.chuimin.cn)

(八)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清单;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场地、设施、人员、日常职业中介活动开展情况(包括近年来求职登记、用人登记记录、推荐就业凭证、收费单据等)、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等。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地检查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对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认定机构名单、免费服务对象、项目等内容逐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七、定点机构的定点资质有效期为一年。期间,对定点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未年检合格的,其定点资格相应取消。

八、定点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在服务场所公示免费服务的对象、项目、程序、服务标准,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

(二)按要求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按要求如实报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情况;

(三)为求职登记的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及时将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情况及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情况录入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九、对定点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且成功实现就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定点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于每季后10日内向认定其定点资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2);

(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样式见附件3);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最短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相关资料由定点机构按照财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保存。定点机构要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对资料发生缺失或损毁的,由定点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定点机构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并接受投诉、举报。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定点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情况的抽查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对定点机构未按要求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定点机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全额追缴补贴款,取消其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资格,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得进行相应的资格认定。

十四、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五、此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